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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案代理词(成功案例)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汤生的委托,指派江珍来律师担任申请人诉陈天非法用工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昨天开庭的庭审情况,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采纳。
第一、关于申请人入职广州A公司事实说明。
1、申请人做了几年的木工,其入职时的具体职位是封边组长,是几个木工员工(包括证人谭某某)的师傅。因此,从其职位来看,跟橱柜搭不上边。
2、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的《入职申请表》、《公司管理制度》来看,入职的很明显是广州A公司。而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有限公司)是2014120才成立的,其在申请人的入职表、公司管理制度上加盖B有限公司的公章意图证明申请人入职时进的是“筹备中”的B有限公司,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受伤之前的入职“筹备中”的B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有没有经过筹备,经过多长时间的筹备,这只是被申请人代理人单方面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
3、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分析,其中,证据一:谭某某的证人证言很明确的证实了,被申请人陈天是广州A公司的经营者,申请人入职的是广州A公司,并没有所谓的B有限公司。证据二:谭某某的工资条中也明确显示是广州A公司。可见,被申请人陈天都是以广州A公司录用员工,发放员工的工资的。证据三:申请人经手的补料申请通知单,该组证据可以证明陈天以没有工商登记的广州A公司对外承接业务;而且该补料申请通知单左下角“申请人”一栏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部门一栏”有写封边部门,也可以证明申请人是为广州A公司提供劳动的。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从20137292016729。被申请人代理人辩称B有限公司从这时间开始筹备是说谎的。因为,从我方提供补充证据的第9页可知,“B有限公司喜迁新厂房”明确了是广州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求,生产基地从其他地方搬迁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XX号后仓库,时间是2013811。其实,陈天是为广州A公司租赁的新厂房。(只不过,后来陈天与他亲戚合伙设立了另一家公司:B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用了广州A公司的新厂址而已,所以会出现两家公司同一个地址的情况。)
4广州A公司到现在仍然可以在网站上查到其相关资料和宣传。上面有陈天的手机号码等等。陈天以一个没有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在网站上大肆宣传,对外承接业务,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其招录的劳动者受伤后却一而再再而三的逃避责任,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5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仲[2004] 2 号)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当事人,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以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陈天以广州A公司对外宣传,并且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也承认陈天是广州A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因此,陈天作为被申请人的主体并没有错误。
综上几点代理人想证明的是,不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陈天是以广州A公司招用申请人的,而且是以广州A公司来进行用工管理的,申请人也一直都以广州A公司是自己的“用人单位”,从未知道B有限公司是何公司,而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明以上几点。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口口声声辩称申请人在工商部门查到有B有限公司并且地址一样,就应当以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程序是让人贻笑大方的。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任何关系。实际上,两个公司也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广州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陈天,但是该公司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后来陈天又与亲戚开设了B有限公司,一个老板开设几个公司很正常,不可能因为在这个公司受伤,要去另外一个没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而且因为广州A公司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所以陈天和亲戚将B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注册在广州A公司厂房内,是正常的。另外,被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从一入职至受伤就在筹备中的B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因此,广州A公司与B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申请人是在陈天没有注册的广州A公司工作的。
第二、申请人在广州A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因加班操作机器受伤。
1、申请人提供的证人当庭向仲裁庭证实,申请人是在晚上加班的过程中操作机器被切割机割伤手指,因为证人当时和申请人同时操作一台机器,其亲眼目睹了整个事情的经过,所以其证词可信度非常高。在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推翻证人陈述的情况下,应当采信申请人的主张,认定申请人系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
2、被申请人也当庭承认当时申请人受伤是在上班时间,在厂区内,但其辩称不知道是否在工作岗位受伤。从医院医疗病历显示是因为被电锯锯伤手,医院可以根据手指切割面来断定是何物所伤,所以被申请人抗辩称是医院根据申请人的陈述来填写的被锯伤是不客观的。既然是被电锯锯伤,那么可以推断出申请人当时是在操作机器。
3、庭审中,双方都确认,申请人受伤后,被老板陈天开车送去医院就医,而且8千多的医疗费也是陈天支付的。从这也可以推断出,申请人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否则,老板也不一定会支付医疗费,或者支付之后向申请人追索。
总之,在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推翻证人作假证的情况下,应当采信申请人的主张,而且在劳动纠纷中,往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容易收集证据,因此不应当对其举证义务作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第三、申请人主张非法用工索赔的程序正确。
1、经过前面的分析可知,被申请人陈天经营的广州A公司有企业字号,并且以该字号对外宣传、承揽业务,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一定数量的雇员、必要的生产设备,也存在一定的管理组织活动,并从事家具等生产,属生产经营行为,符合企业及用人单位的实质要件,应进行企业工商登记。但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就招用申请人明显属于非法用工。
2、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受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就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获得索赔。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地方法院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五条指出,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这条规定,说明了,非法用工索赔案件是不需要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只要经过申请工伤认定出具不受理决定书程序即可。
4、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以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第4条来要求仲裁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是对法律的误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从该条限制的条件是在法定期间(一年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造成社保部门不受理的情形才由仲裁或者法院驳回请求,而本案属于非法用工情形,完全不同于超期限不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在陈天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广州A公司上班期间受伤后及时经过工伤申请不受理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申请劳动仲裁程序,都是合法的。
第四、关于索赔项目问题。
1、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十级伤残的为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倍。2013年广州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赔偿金63752元合法有据。
2、关于停工留薪工资,鉴定结论明确了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就是不用上班也要照常发放工资,而且工资待遇不变。申请人虽然上班到三月底就没有再回去上班,但申请人并没有马上离职,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不回去上班,但是公司一样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还没有回去上班的话,可以视为其自动离职。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停工留薪待遇便已经确定,申请人可以在一年之内行使追讨权。
综上分析,申请人在陈天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广州A公司上班,从法律上讲申请人属于非法用工人员。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依法得到赔偿。因此,申请人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申请劳动仲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被申请人辩称应当以与申请人没有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B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仲裁庭应当依法驳回其答辩请求。
申请人不辞辛苦为陈天创造了不少的收益,每天加班加点,而领到的工资却低得可怜。申请人受伤后留下了半生的残疾,却得不到老板的任何赔偿,甚至连基本的问候、探望都没有。在日益健全的劳动用工体系中,申请人作为弱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恳请仲裁员能够体恤劳动者的辛劳和无奈,依法作出公平、公证的裁决,能真正帮到需要帮助的人!感激不尽!
              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裁决结果: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裁决申请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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