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丽惠律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被福州市司法局安排在过年前几天,她委托我作为她的听证会代理人。听证会的前一天,我从深圳出发,恰逢春运,只能蹲在地上工作。高铁餐饮经营垄断,盒饭很贵,没买。一路无话,到达福州后入住酒店,次日下午来到福州市司法局。
映入眼帘的是福州市律师协会,喊了多年的政社分离也无法拆散他们,他们依旧甜甜蜜蜜的在一起。参加听证会的人很多,据说是福州各个律所的党委书记。福州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让我把手机存放在储物柜中,我不同意,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听证会不让带手机,后来不了了之。
案情其实很简单,邹丽惠律师在一次庭审中有鼓掌,说当事人'猪脑袋'等行为,被法院认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顶格做出罚款决定后还不过瘾,要求福州市司法局对邹丽惠律师做出行政处罚。然而,要命的是,邹律师作为全国唯一带头抵制年检的律师和司法局积怨已久。所以我对听证会结果并不看好,后来事实证明也是如此。但是我还是作为发表了中肯的代理意见,大体如下。
一、轻微扰乱法庭秩序就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却达不到。
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上述规定意味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辩护人是不能继续辩护的,本案中,邹律师不但正常辩护且成功让检察院撤诉,足以证明其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庭采纳了邹律师的辩护观点,庭后又声称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是自相矛盾的。
二,法官处理不当导致律师言辞激烈
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 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 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可以看出,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先是警告训诫,警告训诫后无法制止的才强行带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给与处罚。本案中,庭审正常进行,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甚至还成功阻止了一场冤案。顶格处罚是大炮打蚊子。且法官本人就是和邹丽惠律师有争执,心中不忿,由他作出处罚,其处罚的公正性可想而知。
会后留影,邹丽惠律师如今六旬之上,和律协司法局抗争了大半辈子,她告诉我她已经身心疲惫,要退休颐养天年。无意见看到她头顶的白发,心里很不是滋味。
最后,我踏上归途,终于有了座位,车厢里却没有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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