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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评】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审理详情披露

导读:华为赢得了与美国IDC公司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广东省高院在其官网发布了两案判决书(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已作技术处理),案件的承办法官解读此案的裁判理由:IDC公司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备受瞩目。之前因两案涉及商业秘密,宣判后判决书一直未公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在去年10月28日披露了反垄断案的判决内容,但对业界更为关注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审理情况并未披露。今天,广东省高院首次在其官网发布了两案判决书(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已作技术处理),案件的承办法官首次向《法制日报》记者解读此案的裁判理由。

  

  在反垄断案中,华为胜诉赢得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而在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纠纷中,华为的胜诉为其省下将近数亿美元的成本。而此案也成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

  

  “仅此一家”引标准必要专利争端

  

  标准必要专利到底是什么?标准和专利之间有什么关系?

  

  涉案的两家公司都是通信领域的巨头。一方是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公司),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到3G、4G时代的许多核心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

  

  诉讼另一方华为公司也是世界通信设备生产巨头。要生产符合标准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就不可能绕过对IDC公司专利的使用。每次使用就意味着付费。这费用怎么定,一直就是专利方说了算。华为公诉起诉IDC公司,叫板的就是这个费率。

  

  为此,双方从2008年11月就开始了多轮谈判。在美国启动对华为等公司的337调查前,IDC公司曾于2012年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华为从2009年至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

  

  2%是什么概念?目前,一般工业产品的利润率仅为3%,也就是说,华为公司仅缴纳这单独一家的专利费就几乎要掏空全部利润。令华为公司感到愤怒的是,IDC公司在对外进行专利许可时采取了多重标准——给华为公司的许可使用费率是给三星、苹果的十倍乃至数百倍。

  

  标准必要专利的开价怎么就成了IDC的“一言堂”?此案审判长、广东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欧修平解释道,标准具有封闭效应。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有2G、3G、4G,它们由一些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等。IDC公司在其拥有的必要专利上,就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选”的100%许可市场份额。

  

  能否直接确定费率成审判难题

  

  通过谈判,华为无法与IDC公司达成协议,反倒被IDC公司启动了337调查并起诉到美国法院。华为采取的反击手段是,在中国法院状告美国公司。其诉求很简单,要求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FRAND)来确定两者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

  

  “看似简单的诉讼请求却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前所未有的难题。”欧修平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中面临三大难题:华为和IDC公司并没有签订合约,法院能不能直接确定许可费率?FRAND原则是电信标准化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承诺,中国法院能否直接用它来做判决依据?在华为没有明确要求判多少费率的情况下,该怎么判?

  

  案件在广东省高院一立案就引起了美国、欧洲一些法官、专家的高度关注,一家美国法院甚至还以中国法院受理此案为由,停止IDC公司在美提起诉讼的审理工作。

  

  欧修平告诉记者,由于案件争议的是标准必要专利,当事人并未达成合意,所以沿用专利合同纠纷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由并不妥当。为此,合议庭专门就案由的确定进行了讨论,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这个案由。

  

  案由确定后,摆在法官面前的是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诉性?按道理,市场买卖靠双方自愿,不可强求,在专利市场亦然。对此,欧修平解释说,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是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可供共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尽管专利是私人权利,但是当它跟标准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EP)之后,就被赋予了规范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简单来说,一项专利一旦成为标准,首先该专利是任何要达到该标准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达到这标准就绕不开该专利的授权。一旦专利人肆意抬高许可费或采取歧视性许可,获取额外暴利,那么就应受适度干预。

  

  法官对案件管辖权的诠释让案件得以顺利进入庭审阶段。

  

  IDC公司违反FRAND原则

  

  由于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庭审不公开进行。美国IDC公司认为,专利权是其私有权利,不能强迫,更不能由法院来判决确定许可的费用。IDC将矛头指向了华为要求法院适用的FRAND原则。而这项原则能否适用将成为决定双方诉讼结果胜败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FRAND条款?相关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普遍要求在公众的标准化需求、保护合理竞争秩序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许可之间找到一个衡平,从而对技术标准所涉及专利权加以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FRAND,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其实质针对的是专利“讹诈”。

  

  法庭上,IDC公司提出,中国法院不能直接援引FRAND原则,因为制定该原则的组织ETSI所在地是法国,如果要用,也应适用法国法律查明该原则的真正含义。该公司认为,在法国法律中,这个原则只是表明一种邀请协商,并非强制缔约。

  

  对此,法院认为,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FRAND的含义,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其在精神上是相通的。这个案件涉及的标准专利是IDC公司在中国申请或者获得授权的专利,是根据中国专利法确定的,而作为使用方的华为公司住所地、涉案专利实施地、谈判协商地都在中国,与中国最密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欧修平说,加入标准化组织时作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承诺行为可以构成当事人的义务,同为会员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则可以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华为和IDC同为ETSI成员,故可以直接依据FRAND原则进行判决。

  

  广东省高院最终认为,I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是许可给苹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10倍左右,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法院判决直接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

  

  今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确认已经对专利巨头IDC发起反垄断调查。随后,IDC正式提交了道歉及整改承诺书,承诺将对中国企业的专利许可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不再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


记者章宁旦,通讯员林劲标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来自:优智博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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