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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律师评价放手交给用户|时事话题

这几天,关于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的消息不少,深究信源,大致有两个:其一是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某学术论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透露,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明年进行推进,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法院进行部分限制”。信源之二则是稍早前召开的广东省律师工作会议,有多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分组讨论中提及,建议试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以此解决律师与同等工龄的法官在专业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

一石激起千层浪,虽并未看到相关改革的具体草案,但在学术论坛上透露相关消息的学者,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等多项法律文件起草,身份权威,其表述也并非学术观点讨论,而更像是改革动向吹风。加之广东律师工作会议的分级出庭观点,也并未看到其他商榷意见,两厢结合分析,律师分级出庭,或许真的不是空穴来风。

律师等级并不是新东西,上世纪八十年代律师业重新起步时,司法部曾制定《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当时就将律师职业分为四级,但这里所说的律师业务职称与近日被热议的“律师分级”存在较大差异。最核心的一条,便是用律师的等级来对律师出庭资质、执业法院做限制。纯粹以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以及从业资历来评定律师职级,其存在的合理性更多是基于律师业本身的行业自治与专业评价,但试图以此为依据对律师出庭资格做限制,则需要更加审慎、严谨地调研、讨论。

对律师分级出庭应持审慎态度,因为分级出庭所引发的争议,不仅是一部分律师将被限制执业领域和级别,以及因此带来的利益杯葛。该项制度将要面临的最大考验在于,对律师等级的评定主体与标准如何确保公正与专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业管理机构,如果由其主导改革后的律师等级评定,评审成员的确定、评定标准的列出,都有专业性与公正性的巨大疑问。其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在政府削权的改革背景下需要经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检验;其二则是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相关评审工作的参与者本身,也是律师行业竞争的参与者,运动员与裁判员合体所可能引发的争议,需要直视。

律师工作会议的分组发言中,力主律师分级出庭的多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等在行业内话语权更强的主体,在这样一项事关律师权益的改革讨论中,必然存在行业内资深律师与入行不久的青年才俊之间,表达空间与话语权的差异。而这样的话语权区别,直接影响到是否拥有出庭资质这样的准入问题,不可谓不严重。事实上,律师行业经过数十年的市场化发展,行业的充分市场竞争,以及律师行业的特质决定了,律师专业水平与年龄、资历可能并不是正相关关系,但在对律师进行分级的过程中,资历却很难不产生影响。

在对律师出庭做限制的同时,庭审的实质化能否得到真正保障,还是客观上会导致“让听话的律师级别更高”、庭审继续虚化的后果?“律师与同等工龄的法官在专业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可能确实存在,但解决的思路,除了运用行政化手段把所谓水平差的律师挤出去,其实还可以通过更充分的行业竞争、更细分的执业领域来实现律师业的更健康发展。

中国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一直到现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角色定位变迁,几乎与中国法治进程同步,对律师业的管理、引导和制度改革,应当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并真正从司法改革的全局视角入手。在对律师分级出庭的论证中,不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观点,但相较于形式化套用律师分级出庭,对律师等级、专业评定的整体制度背景以及律师行业本身的自治程度、独立状态的考量,应是更需要重视的方面。

好律师,坏律师,水平高的律师,水平不那么高的律师,究竟是靠行政化手段、或行政假手行业协会来做出官方评定,还是将律师评价放手交给用户?在一个市场化发展足够充分的行业中,当事人对律师的选择本身会经历最审慎、也最用心的思考,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对律师行业予以规范,可能要更符合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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