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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馒头“退一赔十”是在避重就轻

2011-04-14 09:11:53

归档在 社会世相 | 浏览 29164 次 | 评论 21 条

 

 央视4月11日曝光了上海市部分超市销售由上海盛禄食品公司生产的 “染色馒头”后,联华超市紧急决定,凡有消费者在联华、华联门店购买的“问题馒头”,凭收银条或商品标签可在联华和华联门店按照规定进行“退一赔十”,同时将保留对上海盛禄食品公司的法律追索权。(《解放日报》4月13日)

 联华超市在事发后的一连串反应,不由人不佩服其危机公关能力的高超。正所谓,见招拆招,一气呵成;转圜之间,局势立变。一家多年出售染色馒头的超市,迅速完成了从施虐者到受害者的角色转变。不仅雷厉风行,严查问题馒头,而且还要保留对馒头制造商的追索权。何等的义正词严!然而,仅仅“退一赔十”就可以了吗?

 首先,央视此前的暗访报道清楚地显示,在染色馒头进入超市的过程中,超市方面并没有真正履行其一向标榜的商品准入机制和质量监督机制。所谓的严格准入,不过就是清点馒头的数目而已,至于馒头中添加了哪些不该添加的添加剂、甜味素、柠檬黄什么的,并无特别检查。也就是说,在这一桩食品安全事件中,超市不应该是一个无知受害者的角色,而应该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制造商的生产条件到底如何,超市怎么可能一无所知?超市总是说抽查,多年来到底抽查了几次?

 其次,入口的馒头出现了质量问题,轻则损害健康,重则危害生命,这样的行为怎么可能适用于一般商品的“退一赔十”原则?受到损害的健康,如何计算赔偿?此前已经食用多年的馒头,如何能够退得出来?可以说,超市情急之下拿出来的这条措施,貌似对消费者负责,实则就是在避重就轻,逃避真正的责任。其自以为得计,实则就是一记昏招,摆明了是在试图继续愚弄消费者。

 最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尽管比以往的“双倍赔偿”增加了很多,但是,对于像馒头这样的价格不高的商品来说,赔付标准依然不高,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既不能感到自身权益得到了维护,对商家也缺乏惩罚性。有专家表示,在国外,对于这些小额商品,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就设立了最低赔偿限额。只有这样,才能加大销售企业的违规成本,才有可能对其产生一定的约束性。

 实际上,上海超市多年售卖染色馒头,问题的性质已经不仅仅是违规而是涉嫌犯罪。有媒体报道,事情曝光后,记者采访广州一些大型超市后了解到,“问题馒头”存在的关键在于超市熟食档存在的监管盲区,也有超市表示,超市“内部人员被买通”也是一个因素。(《羊城晚报》4月13日)目前,这一事件尚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超市的责任如何认定,有待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但是,无论如何,超市的责任不可能一赔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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