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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如何惩罚食品造假者

作为现代国家中政府最重要的权力――行政权,学界对其作用有三种描述:以维持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存续为目的的作用――秩序行政作用;以整备和形成秩序为目的的作用――整序行政作用;以及以生活考虑而提供给付为目的的作用――给付行政作用。规制食品安全自然应作为行政权整序作用的体现。其实,回顾我国历史,在封建时期历朝历代对于食品安全也是有所规定的。本文试举几例,目的在于对中国古代食品安全制度做以评价,并对比古今的异同。但在讨论这一问题时,首先不重点着眼于时代进步而产生的食品保存等技术的发展和现代工业化生产带来的影响,着重就当时的情况而论当时的制度。

“病从口入,祸从口出。”对人类来说,“吃”以及“吃什么”绝对是顶重要的事情。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毒奶粉”事件,让人们谈“奶”色变,食品安全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究竟吃什么才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发生在现代,在古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严格把关的。譬如在唐代,若有毒食品致人死亡,肇事者将被处以绞刑。

周代:果实未成熟,严禁入市场

古代商品经济虽然不断发展进步,但食品保鲜和储存技术并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生鲜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

尽管如此,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国家仍然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这里所说的“不时”,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

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事者被判处绞刑

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据《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

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宋代:食品市场很繁荣,行会来把质量关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中,描绘了东京开封的繁华画面,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

除了专门的酒楼、食店(风味饭店)、肉行、饼店、鱼行之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小吃、零食。这些小商贩的产品包括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种。

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则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宋代在食品安全的处理方面似乎有了一些新的进步。出现了行业协会的雏形。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等。应该说,即使在现代,行业协会的属性也依然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不代表公权力、国家权利对行业的规制,因此缺乏了作为国家层次力量强制力的保证,只是行业内部成员的自律行为。而且,商贩们加入与否纯属自愿,又进一步削弱了对商贩的控制力。

面对这样繁荣的食品市场,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

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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