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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农民在路边晒粮致人骑车摔死,家属索赔近45万,法院这么判

2020年秋收季节,山东日照,丁小军(化名)将自家的黄豆杆晾晒在村里的路上,并用石块将黄豆杆和其他路面进行间隔。这天下午1点多,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村村通公路岚山段巨峰镇大坡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坡村路段时,撞到路面粮食和石头上,摔倒之后滑行了六七米。随后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庄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网络图片

庄某家属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地点路面的粮食属丁小军所有,该路段由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及巨峰镇人民政府、巨峰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因此将丁小军和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岚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49451元。

丁小军辩称,第一,庄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造成自己死亡,应当责任自负。第二,自己在路边晾晒黄豆,占用路面有限,不影响交通正常通行,与庄某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法院应当根据庄某的酒精含量以及现场状况等认定事故原因,据此做出公正的判决。

交通运输局辩称,交通运输局不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也不是乡镇道路养某管理主体,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巨峰镇政府辩称,原告陈述发生事故的路段,不属于巨峰镇政府管理的范围,该责任不应由巨峰镇政府承担。

大坡村委会辩称,涉案道路并非大坡村内道路,被告大坡村委会并非涉案道路的所有者及管理者,也并非本案的侵权主体,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大坡村委会与庄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大坡村委会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10月11日13时10分许,受害人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山区巨峰镇大坡小学东侧南面路段时,撞到路面粮食和石头上,致使庄某摔倒,向北滑行6.6米,日照市中医医院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等,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路面粮食属于被告丁小军所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丁小军在事故路面东侧晾晒黄豆杆,占路面宽3米、长13米。根据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受害人庄某存在未戴安全头盔、快速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情形。

通过本院现场查看,涉案道路包含在被征用土地范围之内,由巨峰镇政府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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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丁小军在道路上晾晒粮食,阻碍道路正常通行,通过交警队事故证明书、事故现场监控可以认定受害人庄某接触粮食并被粮食和石头绊倒发生事故,石头在粮食旁边为被告晒粮食所用。因此,受害人庄某在乡村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告丁小军晾晒粮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丁小军主张受害人饮酒,现场证人虽均陈述闻到受害人身上有酒味,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调取交警大队的卷宗中没有对受害人进行酒精检测的相关材料,被告丁小军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戴安全头盔,快速驾驶二轮电动车,白天中午能见度高的情况下,未对路边晾晒的粮食进行避让,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同等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与原告损失的原因力比例,被告丁小军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案路段虽然无证据证明属于村道,但是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本院现场查看,能够认定属于巨峰镇政府所有,巨峰镇政府对涉案路段具有养护管理责任。巨峰镇政府作为涉案路段的养护管理者,未能证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以确保道路通行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被告巨峰镇政府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运输局、大坡村委会并非该路段的管理养护主体,与涉案事故无关,对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小军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4835.3元(449451×30%);

二、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9890.2元(449451×2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的门前law】

1.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忙时节,将收割下来的大豆、麦子、玉米等晾晒在村里村外的路上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一方面,农村可能没有合适的面积较大的晾晒场地,在路上晾晒粮食比较方便,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过往车辆帮忙碾轧豆杆麦穗,便于之后的脱粒装袋储藏。

但是,在公共道路上晾晒粮食也给道路交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不光是车辆驾驶员容易出事故,之前也发生过晾晒粮食的农民或者孩子被撞的惨剧。

2.本案中作为道路实际管理者的巨峰镇政府,没能及时尽到对村里道路进行清理、防护等管理义务,同样需要为事故担责。如何切实做好村民晒粮与道路交通安全协调工作,这是村政府等基层管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所属道路的管理,对不当晾晒粮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保持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3. 虽然法院最后因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庄某酒后骑车,但是每个人仍需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关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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