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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了!15个人打我,只能自己杀开一条血路!”法院:正当防卫

男孩成为了15个校园欺凌者的“玩具”,多次求助无果后,男孩终于在绝望中选择了反抗。一把小小的水果刀,为他开出了一条血路,也改变了几个人的命运,其结局又会如何?

蒋某随着父母工作调动,转学到新的城市。作为一个外来学生,加上蒋某性格内向、不擅长与人交流,在这个新的班级,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其他孩子觉得他古怪孤僻,也不主动接近他。久而久之,蒋某渐渐被这个班级孤立了起来。

在班级里,有一个15人的小团体,成员们个个高大强壮。他们经常三五结伴,在班里肆意欺负其他弱小的同学

这个小团伙盯上了蒋某这个新来的孤僻男孩,时常找他的麻烦。

有一天,蒋某刚走出校门,就被两个高大的男生抓住了衣领。小团体的其他成员也接跟上,拳脚无情地落在蒋某瘦弱的身体上。

从那天起,放学后被小团体殴打和威胁成了蒋某的家常便饭。他实在不敢告诉任何老师和家长,只能在遭受暴行后独自一人忍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屈辱。

他开始在放学路上提前规划几条逃生路线,并时常进行实地模拟练习。

然而小团体的人马并不轻易放过他这个猎物,有时蒋某还是难逃被搜捕的命运,只能任由拳脚落下。为了防身,他买了一把小巧的折叠水果刀,藏在书包的夹层内。

一天放学,蒋某刚走出校门,就看到小团体的人已经堵在门口了。为首的男生阴森森地笑着,说了一句威胁的话。蒋某脸色苍白,他知道今天逃脱的机会渺茫。

果然,几个壮硕的身影迅速将他围困在墙角。绝望中,蒋某忽然想到了藏在书包里的水果刀。

他的手悄悄摸进包里,触到了冰冷的刀柄。就在拳脚将要落下的一瞬间,蒋某猛地抽出刀子,眼看着刀锋“腾”地一声划过一个男生的手臂。鲜血溅出,男生惨叫一声捂住手臂。

蒋某仿佛被电击了一般,刀子接二连三地挥舞出去。两个男生闪避不及,被划伤大腿和手臂。

小团体顿时乱作一团,发出痛苦和惊恐的叫喊。蒋某趁乱挤出重围,飞快逃离了现场。

最终蒋某造成了两人重伤,这起事件引起了校方和公安局的高度关注。公安局认为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将蒋某拘留,准备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蒋某长期遭受校园欺凌和殴打,多次向校方求助无果,是在危急情况下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属于正当防卫。

【律师说法】

那么,针对本案,应如何看待呢?

一、蒋某的行为违法吗?

本案中,蒋某时年仅14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蒋某使用水果刀反击,导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后果较重,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分析蒋某的行为时,我们还需要考虑行为发生的环境以及他主观的出发点。

首先,小团体长期对蒋某进行威胁、殴打等校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蒋某的人身权利,属于不法侵害。其次,蒋某砍伤同学发生在小团体对其进行殴打时,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过程中

另外蒋某长期求助无果,无法制止小团体的暴力行为,使用水果刀进行反击属于情况紧迫下的必要防卫

而且蒋某的目标仅是制止小团体的暴行,仅对准几名正要殴打自己的人进行反击,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没有其他过分伤害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这种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虽然蒋某的反击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考虑其正当防卫的主观出发点,不构成犯罪。

二、校园欺凌跟成年人的故意伤害罪有何不同?

对于成年人的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无论导致轻伤还是重伤,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在认定故意伤害罪时,对未成年人的标准更高。对成年人而言,只要达到轻伤程度就可认定故意伤害罪。但对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若不达到重伤程度,通常不会立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量刑上也有不同。对成年人的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了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的量刑标准。而对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由于考虑到其人身发展尚未成熟,量刑会有所减轻。

虽然校园欺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法律对其采取了更宽容和教育的态度,与处理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有明显不同。这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

三、学校和教师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针对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和教师作为孩子的第一道也是最直接的保护伞,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安全管理责任。教育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学校有防治校园暴力的责任,应当建立预防和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

学校和教师有保护被欺凌学生的法定义务。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人被欺凌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未积极干预和报案,则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校明知班级存在一个经常欺负同学的小团体,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制止,未尽到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

蒋某曾多次向老师求助无果,老师并未积极保护被欺凌的蒋某,未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因此老师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每个孩子都应该拥有快乐成长的权利,享有尊严和被理解的自由。然而,本案中蒋某长期遭受暴力欺凌,多次求助无果,失去了成长的快乐与尊严。小团体的成员们也没有用理性与善意对待这个内向的新同学。

学校和教师本应该给予蒋某温暖与关怀,帮助他走出阴影,重拾阳光。但是长期的冷漠无视,加深了蒋某的痛苦,也加剧了暴力的恶性循环。

我们需要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学校和教师必须切实履行对学生的保护责任。加强德育和心理辅导,用爱心化解暴力,让校园成为孩子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天堂。

对此,你有何看法?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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