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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科考确立之前的“有司保举申送”

一、洪武三年“乡里举保”与“州县申报”

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一日,明廷颁布《科举诏》,规定报考科举的考生必须向州或县衙提交包含以下信息的三种材料:其一,自身籍贯、年甲和所考“本经”;其二,父、祖、曾祖三代出身;其三,“本姓乡里”举荐并保证其符合报考条件。上述材料经州或县衙确认属实后,再由其“申报”到行省,考生方能获得到省会“印卷乡试”的资格(1)

元代考生报考科举,按制是由“本贯官司”负责“结罪保举”,并“以礼敦遣,贡诸路府”(2)。而洪武三年则改由“本姓乡里举保”,州、县负责确认和申报,也即“乡里举保”成为“州县申报”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因考生平时生活于乡里之间,故相对于州、县衙门,乡里对考生状况自然有着更为具体、切实的了解,故从理论上讲,“乡里举保”显然更有利于反映考生的实际情况。但因“乡里”既不是一个行政单位,也不是一个确定的社区或组织,故在操作层面上,究竟是由考生自行邀请所在乡里的人士举保,还是由所在乡里的现役里长负责举保(3),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这自然就给“乡里举保”带来操作上的混乱,并为举保和被举保者从中作弊留下空间。然而尚未等到这些弊端充分暴露出来,洪武六年明太祖就诏令暂停科举了。

二、洪武十七年“皆由有司保举”

洪武十七年(1384年)三月,适应重开科举的需要,明廷颁布了《科举成式》。其中,关于报考程序是这样规定的:考生“皆由有司保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4)。相比于洪武三年的报考规定,该规定取消了“本姓乡里举保”的环节。应试者必须首先向“有司”即所在州、县官员出具反映其年龄、籍贯、本经以及三代身份等信息的文字材料,经州官或县官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由其保举到府,再由府官对所属州县申报的考生材料进行确认,汇总后申报到布政司,考生才能最终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其程序与元代大致相同且更加细致,比洪武三年的报考规定,其规范性和操作性都明显提高,但其中尚无对报考者进行考选的规定。

宣德七年(1432年)四月,宣宗对礼部尚书胡濙等说:“考官取士,但据文章不悖经意即可充选,然应举之人皆凭学校、有司保送,其人果孝弟忠信而又通今博古,科目取之足为世用?”(5)其中,宣宗提到“应举之人皆凭学校、有司保送”,这反映了随着学校的发展和生员早已成为科举考生主体的事实,学校在保送生员应考乡试中所起作用越来越大,甚至超过有司而列名其前,从而为正统时期增加科考并确立提学官在科考中的主导权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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