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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考的确立与发展

一、科考的确立

永乐以后,随着科举优势的日益明显和应试举子的日益增多,一方面,科举竞争日趋激烈,但另一方面,作为应试者主要来源的学校,其教育的质量却在不断下降。如正统元年(1436年)少保黄福所言:“近年以来,各处儒学生员不肯熟读四书、经、史,讲(明)义理;惟记诵旧文,待开科入试,以图幸中。”(6)同时,科举中的冒籍作弊情况也日趋严重。故为加强对学校和科举的督导,同年五月,明廷就开始在各直、省设置专职提督学校的提学官,并颁布了《提督学校条例》,作为其履职的依据。其中,对科举的督导,只是强调提学官要严禁“奔竞之徒,利他处学者寡少”而“往往赴彼投充增广生员,诈冒乡贯”应试的情况(7);即重在防范科举考试中的冒籍行为,尚未对提学官考选乡试应试生儒做出具体规定(8)

正统二年(1437年),刑部右侍郎何文渊奏准,各省、直提学官负有“广询山林畎亩之中”的“勇于进学而孝弟著于家庭、信义显于闾里者,试实,即令所司复其身,俾得力学应科”的职责(9)。从而,提高了提学官对于确定乡试考生的影响力。

正统九年(1444年),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此年明廷明确规定“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10)。即规定各省直欲参加乡试的生员、儒士等考生,必须经由提学官考试中式后送应乡试,由此标志着明代科举考试中的最低一级考试,即确认考生参加乡试资格的考试——“科考”制度的诞生(11)。不同于此前的乡试考生皆由“有司保举申送”,此后,各省直“应试生儒人等”只有首先通过由提学官主持的科考,才能获得进一步参加乡试的资格。如成化十年、弘治二年江西乡试,分别合“提调学校副使夏寅,遍历郡邑,预择生儒之可备登荐者”和集“提学副使敖山所选来者”而试之(12);成化七年、弘治十七年陕西乡试,也是合“提学官公选士子之尤者”和“萃提学副使李逊学所选士”而试之(13);成化十年、十九年山东乡试,同样是分别合提学佥事杨琅所“择士凡千四百有奇”和集提学佥事潘祯“所选六郡、辽阳之士凡一千二百有奇”而试之(14);弘治五年、正德二年山西乡试,分别合“提学佥事杨文卿所试而来者”和“提学副使石玠所慎简者”而试之(15)。可以说,科考中式,已成为士子获得乡试资格的必由之路,所以科考的确立也就同时标志着明代科举五级考试——科考、乡试、会试、殿试、庶吉士考选——体系的完备。

正统九年七月,云南道监察御史计澄等奏:

开科取士,务得实才。今南、北直隶,凡遇开科,多有诈冒乡贯报作生员,或素无学问倩人代笔,其弊非止一端。乞敕该部会议,今后开科令御史亲诣各处严加考选,必得学问优长、素无过犯者令其入试;其在京如遇称系军生并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不由学校、不经考验,其间奸盗贪墨,无所不有,此等之徒一体不许入试,庶革奔竞之风。

在以上奏言中,计澄等实际上提出了两条建议:首条建议实际上是要强化刚刚开始的科考制度在南、北直隶的实施力度,第二条建议则是要取缔在京“军生并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参加乡试的资格。英宗按程序将计澄等的奏言下发到科举的最高主管机构——礼部,令其拿出处理意见,结果礼部“议如澄言”,即完全同意计澄等人的建议。但英宗在最终裁决中,却仅肯定了第一条,而明确否定了第二条,下旨曰:

求贤之路不宜阻塞,生员、儒士、军生还着提督学校御史考察入试。其吏典、承差人等,礼部严切考察,果通经无过犯,俱容入试,仍移文原籍勘实,如有虚诈,论罪不宥。(16)

可见,英宗对儒士、军生、吏典和承差等“杂流”人等参加科举考试的态度还是相当开明的。正德和万历两部《明会典》也都记载此年规定“在京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听本衙门保勘,礼部严考,通经无犯者送试,仍行原籍勘实,不许扶同诈冒”(17)。由此,在强调加大两直提学官对生员、儒士、军生科考即参加乡试“考送”力度的同时,也确立了明廷对在京吏典、承差人等乡试须先由“本衙门保勘”、再由“礼部严切考察”并“移文原籍勘实”后入试的制度。这不仅成为科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保证了明朝科举考生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多样性。

在山东,除府、州、县学生员外,为尊崇儒学,还承袭宋元传统在曲阜设有一个“孔、颜、孟三氏学”,肄业其中的都是孔、颜、孟三氏的裔孙。为保证他们及时参加科举,正统九年,明廷特别规定该学“生员应山东乡试”,即由山东提学官负责考选入试(18)

科考又俗称为“小试”或“小考”。如成化七年广东乡试,“先期,提督学校佥事胡荣循例小试,择其可入场者千二百有奇”;弘治十一年陕西乡试,“责小试于提学宪臣,而他官不与,专委任也”(19)。弘治时阁臣丘濬说,“本朝科举……士子欲入场者,专委提学宪臣考验,而亦不许他官小试”(20)。嘉靖阁臣夏言也说,“至于三年一开科乡试,则提学官小考,不拘廪、增、附生,皆得入试”(21)。在两直隶,因提学官例由御史充任,而御史又习称为“台官”,故在直隶又称科考为“台试”。如正统间著名提学御史孙鼎“董南畿学政”,就有“士子台试见录而赴举者,提学必插花、挂红、鼓乐导送”的记载(22)。到明末,又有称科考为“录科”者,如崇祯十五年二月,御史宗敦一专司提督南直四府学政,“三月望前”,则“录科苏郡云”(23)

二、科考的发展

1.各直、省提学官获得独立的科考权

正统九年(1444年),明廷虽然规定由各省直提学官主持各直省的科考,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提学官并未取得完整独立的科考权,表现在不少提学官在取中考生之后还要交由巡按御史“覆试”,也就是说科考的最终录取权实际上掌握在巡按御史手中。如成化十六年(1480年)山东乡试,“时巡按监察御史张蕙……集提学佥事毕瑜预考应试之士千七百有奇,偕参政裴慧、孙璋,参议王道,佥事刘璋、叶淇、罗睿、侯恂、袁端相与申严小试……于是取其通经学古可以备场屋之选者仅七百五十余人”(24);成化十三年浙江乡试,先是,“提督学校副使胡荣询察士之学行于庠序,既而巡按监察御史佀钟复核实之,然后藩司具名进诸棘院”(25);成化十六年浙江乡试,“巡按监察御史谢秉中综理其事,暨提学副使胡荣合十一郡士三千余人,一再试之,择其经义论策颇通者千七百有奇入场”(26);成化二十二年浙江乡试,“提督学政副使李士实躬阅郡县士,拔其尤者,复核于巡按御史,得千九百有奇”(27);弘治五年江西乡试,“士之报艺就试者,云蒸雾滃,至四千有奇,巡按御史乃会藩臬严加覆试,汰黜过半,至期锁院而三试之”(28);弘治五年(1492年)广西乡试,“巡按监察御史祈司员乃合(提学官)孟中所提督之士而覆阅之,凡七百有奇”(29);弘治八年陕西乡试,“八郡三边之士所尝简拔于提学者,后先继至,籍数之,得千三百余人,御史瀚仍覆试焉”(30);弘治十一年,湖广巡按御史王恩“合提学佥事杨春所取士覆阅之,得一千五百有奇”(31);同年河南乡试,巡按御史李瀚“合提学副使车玺所取七郡士严加覆试”(32);弘治十四年江西乡试,“郡邑士子报试者,雾滃云集,无虑万人,提学既阅,而汰其大半以进之巡按;巡按覆阅,而汰其十二以进之场屋”(33);同年河南乡试,“来试之士一千六百有奇,皆董学副使车玺之所造就、校阅,而巡按御史又从而覆简之者”(34);同年福建乡试,“提学副使刘丙先期历试诸郡得士二千人以俟,监临量地而舍之,仅容千七百有奇,复通试之,取之如舍数”(35)。弘治十七年山东乡试,“其始拔自提学副使陈镐者盖三千有奇,而得千有四百,既而试之得七十有五人焉”(36)。其中,“千有四百”人就是对提学官最初考选“三千有奇”进行覆试的结果。

由上引史料可知,迄于弘治年间,许多省份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巡按御史或巡按会同布按官,对提学官取中的应试考生进行覆试的情况,不仅削弱了提学官科考的权威性,而且加重了考生的负担。正德五年(1510年),山西提学副使陈凤梧上疏对此状况提出了异议,“提学所奉敕谕,不许布、按二司及巡按御史侵越职事,顷年各布政司乡试,提学官已将应试生儒考定入场,而巡按御史又会二司覆考,重加去取,实为侵越”。

武宗对此迅即作出答复:“巡按者自有监临职任,如有奸弊则当纠察;考试属之提学,各官宜勿预。”(37)

武宗的谕旨再次明确了科考是提学官的独立职掌,包括巡按御史在内的其他官员不得干预。自此,情况有了明显改观,在现存的正德五年以后的《乡试录》中确已看不到提学官的科考权再被侵越的记载,但这并不等于说这种情况就已完全绝迹。在《明世宗实录》中仍有如下记载:

嘉靖十年三月辛卯,礼部覆都给事中张润身条陈科举事……革小考以节劳费。各省督学往往多取名数,临期集省城听巡按御史覆考,名为小考,此于生儒劳费不便。诏如议。(38)

经过明廷一再申明旧规,应该说,各直、省提学官独立的科考权不仅日益稳固,而且成为官场的自觉习惯,此后史籍中已不见巡按或巡抚等其他官员对提学官所取参加乡试的考生再进行覆试的记载。

对于提学官科考的录取标准,明廷也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士“以德行为先”。明廷在正统元年(1436年)、天顺六年(1462年)和万历三年(1575年)先后三次颁给提学官的《提学敕谕》中,都是把提学官引导生员躬行实践“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列为首要职责,这自然也成为其科考取士的首要条件。弘治元年(1488年)五月,给事中夏昂请“敕内外提学官每遇小考,先德行而后文艺,崇淳朴而黜浮华,奖恬退而戒躁进”(39)。万历元年,明廷又重申各处提学官“慎应试之选,取士必以德行为先;如徒工文辞、行简无耻者,勿使滥进场屋”(40)。崇祯元年(1628年),又规定提学官科考时要“崇德、明义理、伸节义”和利于培养考生的“羞恶之心”(41)。崇祯六年,再次强调提学官考选士子“必宜首重德行”,指出“如生平果系孝悌廉让,自然做官时不贪不欺,尽忠竭节”;明确规定“遇试先查德行,自儒童以及乡、会,须有实迹,方许入场”(42)

二是取士“必贵实学”。明廷规定所取之士应精通四书、本经,通晓文史、论、策、诏、诰、章、表及当代律判与典章制度,作文“务要典实、说理详明,不许虚浮夸诞”,且“字须端楷”(43)。多次重申各处科考不许将“未熟三场初学之士”(44)冒滥入试。万历三十九年又申明:“小试兼重后场,论、表、策必兼出数篇。”(45)崇祯元年,再次强调提学科考要“正文体、重后场”(46)

三是验明考生籍贯、身份,严防冒籍和不具备应试资格者混入考场,也不许考生“重冒古今显者姓名”,有即责令改正,方许入场(47)

2.两京“六馆、诸曹”考生的考选

与诸省乡试不同,参加两京乡试者,除两直隶府州县和其境内的都司卫所考生外,还有两京“六馆、诸曹”的考生,如成化十六年应顺天乡试者就含有“顺天与畿内七郡合六馆、诸司士”(48);弘治十一年应顺天乡试者也含有“六馆、诸曹暨提学御史邵蕃所甄拔八郡之士”(49);嘉靖四年、万历十年应顺天乡试者,除“提学御史所选士”外,也都包含“六馆、诸曹”之士(50);嘉靖七年、隆庆元年、万历四年应天乡试考生,除“提学御史所简士”外,也同样都有“六馆、诸曹所选士”(51)。所谓“六馆所选士”,即指国子监所选拔的考生;所谓“诸曹所选士”,也即中央部、院各衙门所考选的参加乡试的考生。

早在洪武十七年,明太祖就规定国子监生之“学成者”可参加应天府乡试,且“历科进士多出太学,而戊辰任亨泰廷对第一,太祖召(国子监祭酒宋)讷褒赏,撰《题名记》,立石监门;辛未许观亦如之,进士题名碑由此相继不绝”(52)。永乐元年,增设北京国子监,则其监生之“学成者”自然也可照例参加顺天府乡试。既然规定是国子监生之“学成者”才可应乡试,也就等于说不是全部国子生都可参加。那么如何遴选呢?对于明初两京国子监选拔国子生参加乡试的方式,史籍中几无明确记载,但根据当时对监生通行的选拔方式,笔者认为应是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选拔(53),而负责对在监肄业监生选拔的考官则应是国子监长官,当然有时明廷也可能临时指令其他衙门负责考选,如成化二十一年,就“令南京监生人等,从南京都察院考送应天府乡试”(54);但这应仅为特列而已,通常情况下还是应由国子监长官负责对在监肄业监生的考选。如万历《明会典》就明确记载:“凡遇应天府乡试,南京国子监考取在监监生,造册送部,转发应天府应试。”(55)又如,《万历野获编》也载:

辛卯(万历十九年),则湖州二沈(即沈演、沈

)在成均,其名亦甚振;而(北京国子监)祭酒萧汉冲,每试辄抑之,不令居一二名,独酷爱一松江人,谓必冠京兆、冠南宫,至录科又以为监元;六馆先生力争之不得。未几,演第一,
第三,而松江生至今未第,其人余亦熟识,不欲著其名耳。丁酉年(万历二十五年),则刘兖阳为祭酒,时徐元扈(即徐光启)入监,其博洽无双,且精工时艺,比录科独见遗,凡续案四度,终不肯收。有一胥,吴人,名沈文选,哀之,为叩头乞怜云。其嫡表弟亦屡祈而后续出,则八月初七日矣。(56)

其中所言“录科”,即指国子监举行的确认在监监生参加乡试资格的考试,可知国子监祭酒不仅是录科的主持者,而且对录取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再如,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七月,大学士方从哲题:“顺天乡试距今仅半月,而国子生尚未考试,原任祭酒盛以弘卧病不能视事,新推司业张鼐在籍未能猝至。查得近日吏部会推祭酒张邦纪见任左春坊左庶子,一奉钦点,便可到任,乞赐简发,令刻期考较,庶不误大典。”(57)从方从哲的题请中也可证明监生要参加顺天乡试,就必须首先通过国子监的选拔考试,而这一考试则是由祭酒或司业代替祭酒主持的。

国子监在考选应乡试的在监监生时,必须首先确认监生的参试资格,即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备查在监应试监生“果无增减月日、托故迟延”等项情弊,也就是说必须是按照规定日期到监并“无增减月日”的在监肄业监生“方许收考”(58)

正统九年(1444年)规定,“在京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听本衙门保勘,礼部严考,通经无犯者送试,仍行原籍勘实,不许扶同诈冒”(59)。这是明朝最早见于记载的关于确认在京“诸曹”也即“各衙门”吏典、承差等杂流参加乡试资格的程序规定,虽有“本衙门保勘”、“礼部严考”和“行原籍勘实”三道门槛,但在正常情况下,“礼部严考”应是决定性环节。此后,该制发生以下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原来由提学官负责确认应试资格的儒士转由京府确认,即成化时“乡举,凡儒士例赴府预试”,且一般由府丞主持(60)。二是原来由“礼部严考”的“吏典、承差”等杂流转由部、院各衙门考送,如《吏部职掌》载:

凡遇乡试之年,顺天府于六月中旬呈请,将在部各行监生考发应试。该本部于七月初旬、将在部听选、并见历事守部监生、及就教生员、或吏典、印、承人等通状告考者,查明收卷,弥封编号,听考取中,于十五日以后送顺天府应试。(61)

上引史料所载虽仅为吏部职掌,但也反映了部、院各衙门的通例。按制,乡试分三场考试,而首场日期在八月初九,故上引史料所言“于七月十五日以后送顺天府应试”,当为应顺天府乡试,而此前“该本部”也即吏部于“七月初旬”进行的“将在部听选并见历事守部监生及就教生员或吏典、印、承人等通状告考者,查明收卷,弥封编号,听考取中”,则应属“诸曹”即各部、院衙门都进行的考试。还可知,在吏部考试中,考生不仅有吏典、承差,还增加了身份属于吏员的知印以及“在部听选并见历事守部监生及就教生员”等种类,其中,“听选监生”即指在吏部等待选官的监生,“见历事守部监生”是指正在吏部的各类历事监生,“就教生员”是指已经通过翰林院廷试和吏部就教考试并在吏部待选的岁贡生员;而隶属于其他部、院管理的吏典、知印、承差和各类历事监生人等则分别由所在部、院负责考送顺天府乡试。此处之所以强调由各部、院衙门考试,是因为有些中央衙门虽然单独设立却无考试权,如据万历《明会典》载,“凡遇应天府乡试”,南京礼部“在部历事监生并历满未经起送者及铸印局儒士、钦天监天文生、太医院医生,太常寺、光禄寺在册厨余子弟谙晓三场者”,一体由南京礼部“考送应试”(62)。其中,铸印局、钦天监、太医院、太常寺、光禄寺等衙门就皆无考试权,其考生须由在业务上对其有领导权的礼部统一进行考试。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吏部又覆准,各类历事监生“俱限七月半以前”由“各衙门考送,礼部会同本部再加精选送试”(63)。也即各衙门考选的参加乡试的各类历事监生,还需经礼部会同吏部再加精选,方送顺天府应试。

另外,对于各衙门监生的考试资格,明廷也有明确限定,如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就强调各衙门在考选历事监生时,要“备查”其“在历果无增减月日、托故迟延”等项情弊,“方许收考”;对于已有选官资格按制回乡待选的监生,如查出其属于“选期未及先到”者,则不许收考(64)。万历元年(1573年),国子监祭酒林士章题请,将具备选官资格而回乡等待吏部行取授官的监生,“俱许起送赴部考送顺天府乡试”。而吏部则“覆准临时若有该司(布政司)、府起送公文”者准考;“探亲来京原无明文可据者不准”考;且规定“原在南监坐监给引者,赴南吏部考试,起送北部者不收”(65)

两京还皆设有专门教育在京军官及其应袭子弟的武学。嘉靖六年(1527年)题准,“武学会举官生,如遇武举开科之年,除已推用守备以上,其余照岁贡生员事例,听兵部会同各营提督官严加考送应试”。七年又题准,“两京武学,凡遇科举之年有愿入试者,听兵部考送顺天、应天府应试”(66)

3.个别地区科考由他官兼理

正统元年(1436年)虽始设各省、直提学官,但各省、直仅各设一员,且最初云南、贵州俱未设提学,至天顺五年(1461年)才增设云南提学官提督云、贵两省学政兼科考。由于各省、直地域广阔,要求提学官以一人之力,每年巡历所属各学岁考一次、三年科考一次,任务相当繁重。特别是科考是确认考生乡试资格的考试,有着十分严格的时间规定,故为保证提学官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明廷在对提学官履职加强督促考核的同时,也对提学官难以巡及地区的科考采取了特殊办法,这就是指定当地官员兼理当地科考,具体如下:

首先,贵州科考由贵州分巡官兼理。因云南提学官兼理云、贵学政与科考,而两省地域辽阔、万山纵横,一人兼两省各学的岁考与科考客观上难以胜任,故在成化六年(1470年),贵州巡抚秦敬就奏准云南提学官专理云南学政与科考,而贵州学政与科考由本省按察司“分巡官兼理”(67);但实际上到弘治四年(1491年)才真正改由贵州副使兼理(68)。这种由本省分巡官兼理科考的局面,一直持续到嘉靖十二年(1533年)明廷在贵州设立专职提学官为止(69)

其次,宣府、大同科考由巡按御史兼理。弘治八年正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韩福奏言:“万全都司并开平等卫、隆庆等州学校,虽设而教官或缺,生徒虽具而讲习罕闻,兼之军卫数多,未得有司提调。虽有提学御史,又以地临边境,道路往来,动须防护,巡历难遍,考校不时,故生徒无所激劝,成材者少。乞准贵州云南事例,令分巡口北道佥事带管学校,凡考补廪、增,科举小试,并岁贡之类,俱属之,而直隶提学御史专管内陆学校,不必干预边方,如分巡官不可,则令本处巡按御史兼管。”但弘治皇帝并未立即采纳韩福的建议,而只是“命所司知之”而已。至正德十年(1515年),朝廷才采取了令该地“分巡官岁加考校,行提学官知会”的措施(70)。嘉靖十六年(1537年)又题准:“大同所属府州县卫所儒学生员,俱令冀北道分巡官代理”;后又改作宣府、大同地区学政、科考“俱令巡按御史带管”(71),至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宣大地区科考仍由宣大巡按御史代理(72)

其三,甘肃各卫所科考由甘肃巡按御史兼理。嘉靖二十六年议准,“甘肃各卫所儒学生员,行甘肃巡按御史带管提调,遇该科举之年,听考送陕西布政司应试”(73)

其四,陕西临洮、巩昌二府科考由河西巡按御史兼理。嘉靖三十七年,“诏陕西临、巩二府所属学校生儒,俱听河西巡按御史提督考试。以御史郑存仁奏本境绝远,提学官不便巡历故也”(74)

其五,辽东地区科考由辽东巡按御史兼理。明朝在辽东采取了不同于内陆的统治体制,不设布、按二司;只设辽东都司,下辖25卫,既统军,又管民,实行军政合一的统治。故这里既不设提学官,也不开乡试。但辽东地区设有1所都司儒学和14所卫儒学,是明代“九边”中设学最多的地区。为满足其士子应试科举的需要,明廷规定其士子由辽东巡按御史考送相邻省、直乡试,自正统开始考送山东乡试,如正德十一年山东乡试,其考生中就有“选于御史张文明”的“辽东士”;嘉靖四年山东乡试,也有来自“辽东巡按监察御史王正宗”所考选者(75)。自嘉靖十三年(1534年)开始,辽东举子则由辽东巡按御史考送顺天府乡试(76),如该年顺天乡试中式举人就有9名分别来自辽东都司军卫儒学(77);万历三十四年顺天府乡试,其考生来源中就有“辽东御史臣萧淳所选士”(78)

其六,南直隶江北地区科考由江北巡按御史兼理。即“万历六年题准,南直隶庐、凤、淮、扬四府,滁、徐、和三州学校,以江北巡按兼之”(79)。但该制仅实行2科,至万历十一年(1583年)末,又“命庐、凤、淮、扬四府,滁、和、徐三州照旧属南直隶提学御史”科考(80)

其七,湖广南部三府二州科考分别由上湖南道和辰沅道官兼理。即“万历六年题准,湖广衡、永二府,郴州,以上湖南道副使兼之;辰州一府、靖州,以辰沅道副使兼之”(81)。但该制实行时间很短,至万历十一年末,明廷即命“衡、永、辰三府,郴、靖二州照旧属湖广提学”科考,“上湖南道、分巡辰沅兵备俱仍管各该原务,不得干预”(82)

其八,广东琼州府科考由海南道副使兼理。该例始于万历六年,十一年再次重申该府科考“仍属海南道”(83)

明廷对个别地区科考采取的上述变通措施,不仅对保证上述地区及时和保质科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对科考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

4.科考中的“保结”

如何保证科举考生的身份符合规定,防止假冒?元朝采用由乡党、朋友“结罪保举”的方式,也即乡党、朋友以自愿承担罪责的条件向政府出具担保考生符合报考规定的文书(84)。在洪武三年五月颁布的科举诏中,考生报考科举也有“乡里举保”的规定;洪武十七年所定科举报考制度,则改为“皆由有司保举”,也即加大了州县官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承担后果的责任。洪熙元年(1425年)十一月,为保证科举取士的质量,四川成都府双流知县孔友谅奏请“今后乞敕中外,每遇开科,应试之士,所司取诸生所属里邻结状,平日乡党称其孝弟、朋友服其信义、资质端重、学业优赡者,方许入试”,宣宗即“命行在礼部会议行之”(85)。应该说孔友谅奏准的士子报考科举需要“里邻结状”的制度,比起洪武三年颁行的“乡里举保”的规定还是有了明显进步,表现在“里邻”的范围要比“乡里”小而确定,“里邻”就是指“同里的邻居”,由其“结状”举保,不仅提高了可信性,而且提高了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正德十年(1515年),明朝又令“两京文职衙门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乡试者,令赴告本州县取结明白,转送提学官考试入场;不许径于仕宦衙门移文起送;其提学官一体遵守,不许阿徇,违者通查参究”(86)。也即要求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省、直任职的官员,若有子弟随从,其子弟必须按制回到其户籍所在省、直报考乡试,并一律与本地考生一样,先取邻里保结,再经本州县确认后“转送提学官”,且通过提学官主持的科考,方能参加乡试。

顺天乡试中的考生冒籍是最为严重的,尤以儒士为甚。为加强防范,嘉靖十六年题准,“今后顺天府乡试儒士,务要查审辨验籍贯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乡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结,方许应试”(87)。也即要求从外地“附籍”顺天的儒士,必须持有同乡并且是科贡正途出身官员出具的“印信保结”,方能参加顺天乡试。

又有“生员保结”,万历三年给提学官的《提学敕谕》对此就有所记载:

两京各省廪膳、科贡皆有定额,近来有等奸徒利他处人才寡少,往往诈冒籍贯投充入学;及有诡写两名,随处告考;或假捏士夫子弟希图进取,或原系娼优隶卒之家及曾经犯罪问革,变易姓名,援例纳粟、纳马等项,侥幸出身,殊坏士习。访出,严行拿问革黜。若教官纳贿容隐、生员扶同保结者,一体治罪革罢。(88)

由上可知,在考试入学、报考科举甚至捐纳入监等关乎士子能否获取相关功名的重要事项中,至迟在万历初年,就已广泛实行了出具保结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措施。

万历十六年(1588年),礼部尚书沈鲤疏请“严保结以崇行谊”,更对保结制度的缘起、现状和改进做了全面的论述,其文曰:

窃惟国家以辞章取士,未尝以辞章尽人也。盖于科举之中寓里选之意。里选者何?今之保结是已。夫保者甘与同罪,结者要以终身,式曰依奉,奉事例也,曰实保得某人身家并无违碍,如虚甘罪,示连坐也。夫违者,违悖于礼法;碍者,曾入于过犯,不独此身无违碍,而曰身家并无如此乎!责士之详也,始以里老邻佑之甘结,谓居相近者,知之必真;继以师生之互结,谓学同庠者,信之必审;又继以司府州县官吏之印结,谓干系重者,勘之必严,如此乎责保之密也,祖宗取士亦何尝专辞章哉!而今也失之矣!核实者久无其人,与结者不知所谓,虽有行不齿于家邦、人可投之豺虎,一试高等,众皆刮目,苟工铅椠即谓贤才,保结故纸耳。

夫举士不尚行,士何慕而修行哉!臣等为今之计,不敢远引古人乡举里选之法,惟责其有保结之实而已,亦不敢遽求士以六德六行之详,惟望之无大过而已。夫大过有十:其一曰奉养有缺语言忤逆,为不孝之过;二曰陵侮尊长残薄骨肉,为不友之过;三曰酗酒败德携妓宣淫,为不耻之过;四曰强买田宅私债准折,为不睦之过;五曰出入公门为人请托,为不守之过;六曰赌博营利唆讼害人,为不端之过;七曰结党挟官恃才慢长,为不逊之过;八曰营私举恶挟雠阻善,为不恭之过;九曰揽包差粮武断乡曲,为不谨之过;十曰杂处下流卑污苟贱,为不重之过。此十过者,齐民有之,谨厚者羞与交焉,而况于士乎!

臣等请立为条格,刊布学宫,遍及闾巷,以为保结之式,使士子平日因此警省,知所自重。凡有童生入学,生员科举、考贡,举人会试及举监起选者,本提调官俱取里老邻佑及本学廪增附生员各连名结状一纸,务遵照条格,于各款项下从公填注有无字,亲笔佥名。其保结有碍与无人保结者,童生不许送考,举监生员人等不许起送;保结无碍者,提调官研审是否真确,印结送府,府官亦如前审实,印结类送布政司,各不许虚应故事。而数行之中,科举生员尤不可不严加查核者,盖生员一得中式即为苍生祸福所系,且人数不多,于品藻亦易为力慎,不可故容应试以致侥幸出身,为他日民社之忧。盖科场试士本选贤才,既知其不贤不才矣,则亦何试之有乎,有如吾姑试之,而彼得文君子之辞,以混入贤才之网,是为国家崇寇雠而为生民聚螟螣矣!一省应试生员多至四千余人,少亦不下二千,中间岂无行检不修之士,何得以俱无违碍借口也!如有具结生员及邻佑人等扶同隐匿,或仇雠陷诬以图报复,事发连坐;若提调官、教官有徇情避怨、容隐匪人者,抚按官指实参奏。如此则有司之关涉也重,所以察士者不得不详;士之科条也严,所以律身者不敢不慎,以之布列有位,知其不为民害明矣。伏乞圣裁。(89)

沈鲤在上引奏疏中既阐明了科举保结的含义、必要性和发展过程,又指出“而今也失之矣!核实者久无其人,与结者不知所谓”,以致保结形同“故纸”的现状,并针对现实提出了在十个方面(十大过)恢复保结之实,以及实施保结的具体规定和对违规的惩戒办法。据《明神宗实录》载,沈鲤此奏随即得神宗“诏从之”(90),在全国推行。

5.科考中的“类考”和“大收”

“科考”原本是要求提学官亲自巡历至全省(直)每所学校,对所有报考乡试的生员和其他考生进行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乡试的考生名单。即嘉靖初礼部尚书夏言所言“提学官小考,不拘廪、增、附生,皆得入试”(91)。万历三十二年礼部署部事左侍郎李廷机也在上奏中言:“臣为诸生,每见提学官三年之内有岁考、有科考,皆通学径送,无一士不经试,无一卷不经目,故才者见其才,而不才者亦无所匿。”(92)这种由提学官亲至各学和“通学尽考”的科考方式在生员较少、提学官特别勤职的情况下是能够做到的。但随着各省(直)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各学生员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科考任务则随之日趋繁重,再加明廷不能及时任命提学官和提学官怠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故上述科考方式也就日渐难以维持;况且,科考中对考生资格的审查程序事实上也离不开府、州、县官员的协助,如成化七年广东提学官胡荣“循例小试”就是在“预有司举送者几二千人”的基础上进行的(93);嘉靖十二年,明廷甚至还明确规定“每遇乡试,应举生员并儒士人等,俱要本府、州、县并卫所申送提调学校”官科考(94)。这样,一方面由于提学官独立完成科考任务越来越困难而不得不让府、州、县官分担科考中的预审考生资格甚至预考工作;另一方面,府、州、县官也十分乐得参与到决定士子前程的科考中来,因只有这样,他们在社会上尤其在士子面前才更有权威。于是,正德以后,在实际的科考过程中,就逐渐形成了提学官“委府、州、县类考而合试之”的科考方式(95)。所谓“类考”,就是先由州、县官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中式者送府;再由府官复审和考试,中式者送提学官;最终再由提学官从“府送”的考生中考定出送考乡试的名单。如嘉靖初年著名提学官河南提学副使魏校在“为科举事”而发给汝宁府的公文中就有如下记载:

照得今岁大比之年,宾兴贤能,国家重事也。当职为国求才,所至参考诸生文行,一时岂能遍知,必须上下协心,庶几事克有济。合就行仰汝宁府抄案着落当该官吏照依案验内事理,通行所属州县,文书到日,提调官速会教官考选儒学生员,择其文理平实典雅已在取列者,从而审察其素行,采访乡评,其间果有过恶彰闻、众所共弃者,文辞虽工责令退避,以俟修改,果能改者亦当职所容也;若有素行称于乡,众所信服,或抱负材识,杰然出众,而拙于文辞者,特取而进之;儒士、监生应试者,提调官一体考选;俱送该府提调官严加覆考;各查上科应举名数,量增一倍,候按临坐府送考,期在四月上旬,牌至乃刻日期。其不预送考者各在学肄业,勿妨其功。此系国家开科求贤重事,务推至诚至公之心,期于荐贤报国,勿徒虚应故事,责有所归,案至,各具奉过日期缴报。(96)

由上引文可知,魏校进行科考也是以“县(州)考”和“府考”为基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三级制”的科考方式逐渐得到了明廷的认可,如万历二十六年,陕西巡按御史于永清因“陕西苑马寺七监生员,向随附近州县,寄学不便”,遂奏请“于清平监适中地方,建立儒学,收养牧军子弟”;而礼部的覆奏则是:“创建所费不赀,军民冒籍难诘,事多掣肘,未可轻议;宜仍其旧,将牧监童生散居州县者,凡遇考,随各州、县类考,另标一'牧监’名色,而籍贯直书'牧监’字样,以免相攻,庶育才之意不失、兴作之费可省。”(97)从引文中反映的礼部的口气可知,当时“各州、县类考”不仅被朝廷认可,而且应是全国普遍的现象。当然,因这种在实践中形成的办法不符合科考的最初规定,特别是还随之产生了一些弊端,故对其批评者也是大有人在,最有代表性的是万历三十二年礼部署部事左侍郎李廷机所奏:

及至大比,又有类考之规,如府学,则府考送道;县学,则县考送府,府考送道。不送则不得进,不求则不得送。臣前年患病家居,时当科举,臣见家乡子弟以类考之故惴惴然,忧府、县之不录,不暇诵习史书而奔走晨昏,贵家用势,富家托势,守令逼于应酬之不暇,孤寒苦于进取之无阶。臣因追念臣之孤寒,若在今日,既无势力,又耻奔走,将无繇致身而事皇上矣!以福建一省推之,而各省可知也。士风日坏,关系匪轻,只缘岁考久弛,类考相沿,人谁肯舍逸而就劳!亦有履任未几,科考期迫,不得已而类考者。

李廷机以自己的亲历、亲见,揭露了“类考”带来的“不送则不得进,不求则不得送”和“贵家用势,富家托势”,以致“孤寒苦于进取之无阶”的弊端;并指出造成“类考”盛行的原因有二:一是提学官贪图安逸,二是提学官的选任不及时;同时他也相应提出两点改进措施:一是提学若“有仍类考图便及圆融徇私者,劣处”;二是“提学一官迁除宜早,或难其代,则暂加衔再任”,务令三年岁考一次,科考一次,“通学尽考生员”。最终奉万历帝旨曰:

提学官职司考较,载在敕书……原无类考之规。自行类考,而士风躁竞,孤寒淹滞,率繇于此。便行与各省直务遵屡旨,勿得自为偷安之计,年终仍开报该部,以凭分别铨叙。其有资俸该升、考未周遍者,不妨加衔再任,吏部知道。(98)

显然,李廷机的奏请得到了万历皇帝支持。这样,已长期实行的“类考”又变成不合法的做法。但神宗君臣实际上并不全面真切了解此时科考作为科举考试体系中最低一级考试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和考务的繁重性。因其取消类考的决策主要是基于“旧规”加“理想”做出的,况且其提出的改进措施也未得切实执行。如次年八月,江西巡按徐元正就又疏言:

乃提学一官自钱灌升任后,屡蒙部推,俱未奉旨。江西士子几九十学,不啻数万计;儒童之多,又不啻十数万计。及今旨下,履任亦必至秋杪,去丙闱(即万历三十四年乡试)才三季耳!加以颁约、考贡,途路往来,不过得半岁之日,而欲将如许生儒人人字比而句栉之,虽十行俱下知其有所不能,臣窃为学臣忧后刺也。部疏原恳将提学官预早迁除,俾从容较阅,不得以时迫为词,今时且迫矣,而未奉简书,臣窃为部臣忧诺责也。明旨森严,皎如日星,明谓敕无类考之规,而乃不与之以通考之日,顾欲年终报部分别铨叙,臣窃为皇上忧慢令也。如此而欲杜躁竞、拔淹滞,使风俗正于下,而纪纲维于上,亦难矣!(99)

从上引文可知,按制万历三十四年八月乡试,但江西在三十三年八月还未选任提学官,即使当月就予选任,则除去其上任和“颁约、考贡”及“途路往来”所用时间,真正能够用于科考的时间不过“半岁之日”。在此况下,按照旧规,提学官怎么可能完成科考任务呢!因此,神宗君臣脱离实际的取消类考以复旧规的决策也就不可能得以贯彻实施。

如在万历中后期至天启四年曾八次经历科考的艾南英回忆曰:“科考,则三岁大比,县升其秀以达于郡,郡升其秀以达于督学,督学又升其秀以试于乡闱……非是途也,虽孔孟无由而进。”(100)艾南英所说的其亲身经历的“三级”制科考正是万历中后期至天启初年科考的真实反映,从中寻不到万历三十二年李廷机奏准的提学官亲至各学和“通学尽考”诸生的丝毫踪迹,可见其对当时的科考实施未产生任何影响。至明末,科考实行的仍是三级制的类考方式,如崇祯十五年五月初七日,南直“学臣徐之垣科考,庐州府八属生童俱集城内”(101)。也即徐之垣所考的考生都是经庐州府考送的其所属八州县的考生。崇祯十六年进士黄淳耀也说:“科试,则郡县之官必先去取之,而后进于督学。”(102)可见,直到明朝最后一科科考,提学官所考的仍是经“府考送道”的考生,而非提学官亲至各学通考各学生员。

关于提学官科考,即最后“合试”已通过“府考”考生的具体情景,艾南英在其《前历试卷自叙》中有十分具体的记载,具引如下:

试之日,衙鼓三号,虽冰霜冻结,诸生露立门外,督学衣绯坐堂上,灯烛辉煌,围炉轻暖自如,诸生解衣露足,左手执笔砚,右手持布袜,听郡县有司唱名,以次立甬道。至督学前,每诸生一名,搜检军二名,上穷发际,下至膝踵,倮腹赤踝,为漏数箭而后毕。虽壮者无不齿震冻栗,腰以下大都寒冱僵裂,不知为体肤所在。遇天暑酷裂,督学轻绮阴凉,饮茗挥笔自如,诸生什伯为群,拥立尘坌中,法既不敢执扇,又衣大布厚衣,比至就席,数百人夹坐,烝熏腥杂,汗淫浃背,勺浆不入口,虽设有供茶吏,然率不敢饮,饮必朱钤其牍,疑以为弊,文虽工降一等,盖受困于寒暑者如此。

既就席命题,题一以教官宣读,便短视者;一书牌上,吏执而下巡,便重听者。近废宣读,独以牌书某学某题,一日数学,则数吏执牌而下,而予以短视不能见咫尺,必屏气嗫嚅询傍舍生问所目,而督学又望视。台上东西立瞭高军四名,诸生无敢仰视四顾、丽立伸欠、倚语侧席者,有则又朱钤其牍,以越规论,文虽工降一等;用是腰脊拘困,虽溲溺不得自由,盖所以絷其手足便利者又如此。

所置坐席,取给工吏。吏大半浸渔,所费仓卒,取办临时,规制狭迫不能舒左右肱。又薄脆疏缝,据坐稍重,即恐折仆。而同号诸生常十余人,虑有更号,率十余坐以竹联之。手足稍动,则诸坐皆动,竟日无宁时,字为跛踦。而自闽中一二督学重怀挟之禁,诸生并不得执砚,砚又取给工吏,率皆青刓顽石,滑不受墨,虽一事足以困其手力,不幸坐漏痕承檐所在,霖雨倾注,以衣覆卷疾书而毕事,盖受困于胥吏之不谨者又如此。

比阅卷,大率督学以一人阅数千人之文。文有平奇、虚实、烦简、浓淡之异,而主司之好尚亦如之。取必于一流之才,则虽宿学不能无恐,而予常有天幸。然高下既定,督学复衣绯坐堂上,郡县有司候视门外,教官立阶下,诸生俯行以次至几案前,跽而受教,噤不敢发声,视所试优劣分从甬道、西角门以出。当是时,其面目不可以语妻孥,盖所为拘牵文法以困折其气者又如此。(103)

在以上引文中,虽然艾南英旨在表达其所经历科考的艰辛,但从中我们也可感受到科考的严格与规范,归纳起来,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首先,从考生入场、命题、考试、阅卷到发榜,整个科考过程都完全是在提学官的亲临主导或亲为之下进行的。

其次,科考无统一固定时间。因提学官是巡至各府,合试一府通过府试的各州县考生,即提学官科考往往是以府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对各府来说,提学官科考并无统一的固定时间,有时可能是在寒冬或是酷暑,有时也可能是在春季或是秋季。

其三,考生进入考场需经严格搜检。考生“解衣露足,左手执笔砚,右手持布袜,听郡县有司唱名”入场,“至督学前,每诸生一名,搜检军二名,上穷发际,下至膝踵,倮腹赤踝,为漏数箭而后毕”。其严格程度绝不亚于乡试的入场搜检。

其四,据“比至就席,数百人夹坐”可知,试场规制不同于乡、会试,不是由一人一舍的一排排号舍建筑所构成,而是数百考生按编号“夹坐”于同一空间之内,同号也即同排的考生“常十余人”,且为防止“更号,率十余坐以竹联之”。每场考试大致有考生“数千人”,则这样的考试空间大致应有十个左右。又从引文中“不幸坐漏痕承檐所在,霖雨倾注,以衣覆卷疾书而毕事”的记载推知,每个考试空间应是有屋顶覆盖的。

其五,考题应由提学官拟定,向考生公布考题的方式有二:一是由“教官宣读”,以方便眼睛近视的考生;二是把考题写于牌板之上,由“吏执而下巡”,以方便听力迟钝的考生。

其六,考场中监试十分严格。“虽设有供茶吏,然(考生)率不敢饮,饮必朱钤其牍,疑以为弊,文虽工降一等”;“台上东西立瞭高军四名,诸生无敢仰视四顾、丽立伸欠、倚语侧席者,有则又朱钤其牍,以越规论,文虽工降一等”。

其七,阅卷完全以提学官一人完成。即“比阅卷,大率督学以一人阅数千人之文”。尽管“文有平奇、虚实、烦简、浓淡之异,而主司之好尚亦如之”,也即考生中式与否虽因“主司之好尚”不同,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但艾南英认为提学官在主观上还是“取必于一流之才”;而在历次科考中,艾南英“常有天幸”,皆能中式,也即科考取士仍有相当的公正性。

科考过后,还有由各省直提学官或巡按御史主持的录遗考试,又称“大收”,针对的是未及科考和虽科考落第但自认为有实才而乞求考试的考生。增加这一考试,首先是要以此显示朝廷对人才的珍惜,其二也是为了安抚这些士子,以利社会安定。该试究竟始于何时,史无明文记载。弘治十一年河南乡试,巡按御史李瀚在对“提学副使车玺所取七郡士严加覆试”的同时,“又增其所遗”(104),可视作这一考试的雏形。嘉靖十年,兵部主事王学益疏请“今后生儒人等但有不繇提学官考取,自赴乞试者,俱不许市恩滥收应试”;礼部则覆奏:“本部看得乞求覆试,固非美行,但提学官取士能必无一二遗失,若非陈乞收试,则或有出类之才不得与青钱之选矣!其有才本庸下主司不取而混求考试者相应禁约,合行天下提学并巡按御史等官径自查取。”(105)此后,该试就越来越经常化,有的省份,考试规模还很大,如隆庆四年,江西科考后,“士遗落者悉诣巡按御史刘思问求覆校”,竟然近“四万人”,结果在约定考试之日,“士争门入,骈杂喧乱”,以致“相蹂践死者六十余人”(106)。明后期,“士风骄横”,甚至有“陵轹有司,辱及学使”者。为扭转风气,明廷有时也以停止此考作为惩戒手段,如万历三十五年,礼部左侍郎李廷机就“以四川叙州府儒童鼓噪事”奏准“将富顺、双流二县儒童比常熟事例,停其岁考,首犯俱发口外为民,并申饬各省秋试罢大收事”(107)

6.科考录取数

科考录取数经历了由不限额数到定额录取再到按乡试解额倍数录取的变化。

最初科考承袭明初,考送乡试者没有限额。如天顺三年翰林学士倪谦说:“国家立贤无方,广延英

……虑有遗珠之惜也,士生斯世抑何幸与!”以致该年北直科考录取太学及畿内士“几三千人,盛矣哉!”(108)科考录取人数首先受到限制的当为两直隶,如成化四年北直科考录取数接近3 000人,可至成化十年,就陡然下降为1 600多人,减少了将近一半,笔者虽未寻见说明其原因的史料,但估计该变化最有可能是制度限制的结果。而南直科考就有了这方面的确切记载,即“先是,应天府以南直隶应试者太滥,乞定额数,礼部定以二千二百名”;但至成化二十一年十二月,“南京礼部、国子监并南直隶提学御史俱乞量增其数,礼部拟以二千八百”,但最终宪宗“命仍以二千二百为额应试”(109)。虽然,引文中“先是”二字只能说明南直科考定额录取始于成化二十一年十二月之前,而不能确定此前的具体时间,但据现存《应天府乡试录序》可知,南直科考录取数在成化元年为“几二千人”、成化四年为“二千余人”、成化十年为“二千三百余人”、成化十三年为“二千五百余人”、成化十六年为“二千七百余人”,故此推断成化十年当为南直科考最有可能始行定额录取之年。弘治七年五月,钦天监天文生闻显奏请南北直隶科考“不拘以名数,但文理平通者取之”。礼部则覆奏:“各处乡试因先年入场人众、难于供给,俱有奏准定数,遵行已久,若不拘额数,恐一时任意增添,侥幸愈多,徒为纷扰”。最终,孝宗支持礼部的意见,“令只照奏准及见例行”(110)。由此可知,至迟到弘治初年,十三布政司与两直隶一样,科考录取也“俱有奏准定数”。

科考录取数由不拘额数到定额录取,既是科考制度的重大发展,又对乡试产生了重要积极影响。如果说在不拘额数录取时期科考重视的还只是考生的质量,那么在学校教育日益发展、应试人数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就有必要对科考录取人数予以适当限制。因通过这一限制,不仅能把参加乡试考生的数量控制在一个与乡试举办者的考务及考试能力相适应的水平,而且有利于提高科考本身的考选质量。

但任何事物都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一般来说,科考录取定额只能适应于一时的情况;而随着各地经济和教育的发展、人口的增多、考生和解额的增加、贡院号舍的扩大等,就有必要对各直省原有的科考录取定额进行调整。况且各省直的情况不一,欲达成彼此间的平衡关系也存在相当难度。于是,把对各直、省科考录取数的定额限制变成各直、省按其解额的统一倍数进行录取就成为明廷的必然选择,因这样做,既简便客观、易于操作,又能更好地体现科考直接为乡试服务的宗旨。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闰二月,明廷首次规定各直、省科考一律按“每举人一名,取科举二十五名”的比例录取(111),也即各直、省科考的录取额应是各自解额的25倍。但该例实际上只执行了嘉靖四十三年一科,很快就发生了变化。由于各直省特别是科举发达直省应考士子的巨大压力,如南直隶早在嘉靖十六年科考录取就已达4 500余人,嘉靖三十一年又进而增至5 000余人;江西嘉靖七年科考录取已达3 000余人,嘉靖四十年增至4 700余人,如果按嘉靖四十三年新例,南直只能录取3 375人,江西只能录取2 375人。福建嘉靖三十七年科考录取为3 700余人,浙江嘉靖四十年科考录取为4 000余人,可按新例,二省只能分别录取2 250人。即按新例,南直和浙江皆比此前科考少录取1 600余人,江西则少录取2 300余人、福建少录取1 400多人。即使是开科取士最晚的贵州,按新例也比此前要少录取100人以上。故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明廷又“令每举人一名,取科举三十名”(112),即把各直、省科考的录取数提高至各自乡试解额的30倍。万历三年(1575年)五月,明廷在换给提学官的《敕谕》中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强调“此外不许过多一名;两京监生亦依解额照数起送,有多送一名者,各监试官径行裁革,不许入场”(113)。该制迄于明亡再未发生变化。以下是各直省若干科科考实际录取数的统计:

两直十三布政司科考录取数统计表(共240科次)

① 本表“出处”一栏凡标注“《乡试录序》”而无页下注者,俱出自《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乡试录》,宁波出版社2010年影印本。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〇“景泰七年九月庚午”,六科给事中言:“今岁顺天府应试者一千八百有奇,而中式者才一百三十五人……”(第5719页)

③ (明)倪谦:《倪文僖集》卷二一《天顺三年顺天府乡试录后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5册,第434页下。

④ (明)丘濬:《重编琼台藁》卷九《拟成化四年顺天府乡试录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第179页下。

⑤ (明)李东阳:《怀麓堂集》卷二七《成化二十二年顺天府乡试录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0册,第285页下。

⑥ (明)韩邦奇:《苑洛集》卷一《嘉靖七年顺天府乡试录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9册,第338页上。

⑦ (明)吴惠:《嘉靖十年顺天府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7册,第3627页。

⑧ (明)黄洪宪:《碧山学士集》卷一《万历十六年顺天府乡试录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30册,第115页上。

⑨ (明)吴道南:《顺天乡试录序(万历丙午科)》载,“乃进诸曹六馆暨提学御史臣周家栋、兼摄学校宣大御史臣乔允升、辽东御史臣萧淳所选士四千四百有奇三试之”。(《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31册,第509页上)可见,此科顺天乡试考生分别来自以下五个方面:其一,“诸曹”也即在京部院等衙门考送的考生;其二,“六馆”也即国子监考送的在学监生;其三,提学御史考送的北直各府、州、县的考生;其四,兼摄学校宣大御史考送的考生;其五,辽东御史考送的辽东考生。

⑩ 《明熹宗实录》卷四五“天启四年八月辛亥”(梁本),第2431页。

续表

① (明)丘濬:《重编琼台藁》卷九《成化元年应天府乡试录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第177页下。

② (明)王鏊:《震泽集》卷一〇《应天府乡试录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6册,第250页上。

③ 《嘉靖十九年应天府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9册,第4793页。

④ 《成化十六年浙江乡试录序》:“巡按监察御史谢秉中综理其事,暨提学副使胡荣合十一郡士三千余人一再试之,择其经义论策颇通者千七百有奇入场。”

⑤ 《成化二十二年浙江乡试录序》:“提督学正副使李士实躬阅郡县士,拔其尤者,复核于巡按御史,得千九百有奇。”

⑥ 《弘治十七年浙江乡试录序》:“凡提学副使小试诸生云集于杭城者二千二百有奇,闻前此常及三千人,此则择之慎如此!”见(明)杨廉:《杨文恪公文集》卷一五,《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332册,第501页。

续表

① (明)陆粲:《陆子余集》卷一《浙江乡试录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4册,第587页上。

② (明)孙继皋:《宗伯集》卷三《浙江乡试录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1册,第235页上。

③ 《弘治五年江西乡试录序》:“士之报艺就试者云蒸雾滃,至四千有奇;巡按御史乃会藩臬严加覆试,汰黜过半,至期锁院而三试之。”(宁波出版社2010年影印本)

④ 《嘉靖三十七年乡试录》,《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3册。

⑤ (明)倪元璐:《天启七年江西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22册,第12087页。

⑥ 《弘治十一年湖广乡试录序》:“御史王恩寔监临焉,爰合提学佥事杨春所取士覆阅之,得一千五百有奇。”

续表

① 《嘉靖三十一年福建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2册。

② (明)宗臣:《宗子相集》卷一三《福建乡试录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87册,第133页上。

③ 《弘治十一年河南乡试录序》:“瀚复以职专监临,合提学副使车玺所取七郡士严加覆试,而又增其所遗,总一千八百人有奇。”

④ 《弘治十四年河南乡试录序》:“……来试之士一千六百有奇,皆董学副使车玺之所造就校阅,而巡按御史又从而覆简之者。”

续表

① 《万历七年河南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8册,第9781页。

② (明)刘文卿:《新刻刘直洲先生文集》卷一《甲午科河南乡试录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72册,第389页上。

③ 正统至嘉靖十年之前山东乡试应试者除山东布政司考生外,还有一部分辽东考生。如《成化元年山东乡试录序》载:“至期,合六郡及边徼文学之士一千有奇而群试之。”《弘治八年山东乡试录序》载:“与试之士简拔于提学副使杨文卿者千三百人,来自辽阳者百八十人,遵制额取七十五人。”

④ 《成化十六年山东乡试录序》:“因集提学佥事毕瑜预考应试之士千七百有奇,……小试取其通经学古可以备场屋之选者仅七百五十余人。”

⑤ (明)王守仁《山东乡试录序》:“弘治十七年甲子今所取士其始拔自提学副使陳镐者盖三千有奇,而得千有四百,既而试之得七十有五人焉。”收载于《山东通志》卷三十五之六《艺文志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41册,第413页下。

⑥ 《正德十一年山东乡试录序》:“辽东士选于御史张文明,六府则副使赵鹤选也,盖千七百有奇。”

⑦ (明)王三余:《万历十三年山东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20册影印万历间刊本,第10690页。

续表

① (明)袁邦彦:《隆庆元年陕西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6册,第8601页。

② 《成化四年广东乡试录序》:“合十郡士余千人而三试之,得其文之弗畔于道者七十有五人,遵解额也。小录既成,佥谓克廉宜有一言序之。……前诸科士之集试者大率不过七百,而今实倍之。”

③ 《成化七年广东乡试录序》:“……成化辛卯秋,当大比兴贤,而十郡七州之士,若庠序生徒,若山林韦布,若介胄子弟,预有司举送者几二千人,先期,提督学校佥事胡荣循例小试,择其可入场者千二百有奇,视往昔为众,盛矣!”(宁波出版社2010年影印本)

④ 《弘治二年广东乡试录序》:“待试之士几千人,七日而三试之,拔其尤者七十有五人。”

⑤ 《正德十四年广东乡试录序》:“今兹抱艺而来试于有司者,虽以例格仅七百有奇,而发为文词下笔辄数千言不倦锵然烂然……”

续表

① (明)施显卿:《嘉靖三十七年广东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4册影印嘉靖间刊本,第7121页。

② (明)郑孔道:《嘉靖四十三年四川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6册影印嘉靖间刊本,第8199页。

③ 《弘治五年广西乡试录序》:“巡按监察御史祈司员乃合(提学副使)孟中所提督之士而覆阅之,凡七百有奇。”

④ (明)焦维章:《嘉靖十年云贵乡试录序》,《明代登科录汇编》第8册影印嘉靖间刊本。

续表

① (明)杨慎《云南乡试录序》载:“入彀之士二千有奇,皆提学副使某所睫择也。”(《云南通志》卷二十九之十二《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06册,第87页上)

② 《嘉靖四十三年云南乡试录序》载:“与试者一千,视往时汰十之三,遵朝命也。”

③ (明)陈大训《万历元年云南乡试录序》:“提学副使陈洙所简士一千三百有奇,锁院三试之,谨遵新额拔四十有五人。”(《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7册影印万历间刊本,第9391页)

④ (明)李时孳《万历七年云南乡试录序》载:“取提学副使刘伯燮所抡士一千三百有奇锁院三试之,拔儁四十五人。”(《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8册影印万历间刊本,第10004—10005页)

⑤ 《嘉靖十六年贵州乡试录序》:“……乃合提学佥事焦维章所选士八百有奇,三试之,获儁者二十五人,遵制数也。”(《明代登科录汇编》第8册,第4252页)按:此科是贵州首次单独开科乡试。

⑥ (明)刘锡玄《扫余之余》卷一《贵州辛酉科齿录后序》:“……黔于三岁而一试,试于千六百人而以新恩得三十有八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183册,第327页下)

由上表显示统计数字,可知在隆庆至万历初年绝大多数直省都较为严格执行了科考录取数的规定,而超出规定额数最多的在南方是南直隶,在北方则是山西。依嘉靖四十五年新例,南直科考录取数应为4 050人,山西应为1 950人。南直仅在隆庆元年严格执行了新例,可至隆庆四年、万历元年、万历四年、万历七年、万历十年的科考中就分别录取4 300余人、4 500余人、4 400余人、4 600余人、4 900余人,超出幅度自6.2%上升至21%。山西则在隆庆四年、万历四年、万历七年、万历十年科考中分别录取了2 100人、2 100余人、2 200余人、2 300余人,超出幅度自7.7%上升至17.95%。万历中期以后,科考录取数超标的省份不仅增多,而且超标幅度也在上升,如贵州天启元年科考录取数达1 600人,超标幅度达40%;北直天启四年科考录取数达6 000余人,超标幅度达35%;江西天启七年科考录取数为5 300余人,超标幅度达76.7%。超标幅度的增加,首先由于应试举子的持续增加所造成的巨大压力,二是由于明廷对于科考录取额数管制的放松,三是由于相关直省贡院号舍数量的增加。

另外,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七月,初命韩府立宗学。规定其凡“遇提学考试之期,宗正类取宗童送试。每次收学、科举,不妨照县学之数,以示鼓舞”(114)。由此可知,当时明廷不仅对各直省科考录取数(即各处乡试应试人数)有一个宏观的规定,即每举人一名,科考取三十人应试;而且,对每学的应试人数也应有一个具体规定。否则,就不会规定韩府宗学“每次科举,照县学之数”了。

7.“童试”与“科考”的关系

长期以来,许多论著都把明代属于入学考试的“童试”视作科举考试体系的最低一级考试,实际上其与科举虽有一定联系,表现为府、州、县学的生员成为参加科考的主体,但并无直接关系,因它并未成为举子参加乡试必经的一级考试。如自明初至明末,各省、直都有许多未入儒学的举子以“儒士”、“吏员”、“医士”和“军士”等身份参加乡试的例子,而他们之所以具有参加乡试的资格,只是因为参加科考中式,而非“童试”中式。对此,《明史·选举一》有如下记载:“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115)可见,未参加或未通过“童试”的“儒士”可与已通过“童试”的“诸生”一样参加提学官主持的“科考”,只要“三场并通”,就可“入闱”乡试。可知,“童试”并非举子参加乡试的必经程序。只是到了崇祯六年(1633年),为加强对应试举子的思想控制和“德行”考察,明思宗于此年下令“童生必先入学,遇试先查德行,自儒童以及乡、会,须有实迹,方许入场”(116)。至此,童生考试入学才成为进而参加科考、乡试的必要条件,但此时明王朝也已行将走向灭亡。所以,明代只有“科考”才是决定生员和社会上以“儒士”为主体的其他非学校出身者能否获得参加乡试资格的考试,是科举考试体系中的最低一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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