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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户籍地报考原则的确定

一、明代的户籍类别

明代户籍分为若干类别,而这些类别主要是“以役为定”的。即在明初确定户籍时,各地方官员主要根据所属人户向政府承担的差役种类来确定其户籍种类,如承担常规徭役者,就被登记为民户;承担军役者,就被登记为军户;承担手工业劳役者,就被登记为匠户;承担制盐的人户,就被登记为灶户或盐户。而在民户、军户、匠户三大户类中,除处于主体地位的民、军、匠户外,还各自包含一些特殊的小户类,如“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117)。以上大小户类在明代法律上皆属良民户籍。此外,还有极少数属于“贱民”的户籍类别,据高寿仙考证,“贱民户籍”分别有四:一是“存在于浙江绍兴、宁波以及南直隶苏州、松江等地”的丐户,又称“堕民”;二是主要分布于浙江杭州、绍兴、金华、衢州四府之间的“九姓渔户”;三是分布于广东、福建及广西滨海沿江地区的“疍户”;四是主要分布于京师、山西、陕西和北直等地专为官府提供歌舞音乐服务的“乐户”(118)。户籍类别一旦确定,就要世袭承担相应役种,不许改籍,旨在保证政府获得源源不断的劳役供给。这显然是一种试图通过固化职业而加强朝廷对民众控制的落后做法。

关于各户类所占比例,《后湖志》说:“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119)也就是说,具有良民身份的民、军、匠、灶四大户类几乎占了明代户籍的全部。分而言之,又以民户为明代户籍的主要部分,大致能够占到全部户籍的六七成;军户在数量上仅次于民籍,按永乐初年都御史陈瑛所言,大致相当于全国著籍人户的五分之一(120);另据陈诗启研究,“明代属于匠籍的工匠,经常在三十万人左右”(121)。依每一匠户出工匠一名计,则匠户在全体人户中占比大致应为3%。而属于“贱民”的户籍,史籍中虽无其总数记载,学术界目前也无研究结论,但笔者估计应绝对少于匠户的数量。

按明代规定,所有属于良民户籍的子民都有入学成为生员和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由此,也充分显示了明代教育和科举制度的空前开放性。

二、考生在现户籍地报考原则的确定与强化

科举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原则不始于明朝,唐、宋、元科举就一直实行考生应在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制度,明代仍然继承了这一制度。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报考科举者皆由“本姓乡里举保,州、县申报行省印卷乡试”(122)。洪武十七年重开科举,规定应试者“皆由有司保举……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123)。既然报名要由“本姓乡里举保”或“有司保举”,当然就意味着是在户籍地报考,因举保是要负连带责任的,故一般而言,只有在户籍地,乡里或有司才便于了解考生的情况而敢于举保。但实际上当时对该制的执行并不十分严格,又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科举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考生不在户籍地报考的情况,如洪武三年庚戌乡试,福建闽县人何文信中浙江第一名(124),浙江天台人朱文中在山东中式;建文元年己卯乡试,浙江叶善等九人“俱外省中式”;永乐元年癸未乡试,浙江鄞县人张得中在山西中式,另有潘中等“十二人俱外省中式”(125);永乐三年乙酉乡试,福建郑回、陈骥俱江西中式(126);永乐九年辛卯乡试,浙江有王骥等八人俱外省中式(127)、福建有林遒节江西中式;永乐十二年甲午乡试,福建林文秩江西中式;永乐十五年丁酉乡试,福建林柰江西中式(128);又如永乐十八年庚子科,在河南乡试中式的省外人就分别有第50名举人直隶“溧阳县儒士”王琳、第97名举人直隶“当涂县儒士”詹万里、第168名举人福建“莆田县儒士”冯智(129)。既然有这种违规现象,那为什么在文献中罕见对其进行纠正和惩罚的记载呢?主要是因为当时各直省乡试录取不拘额数,考生只要考卷被考官认定为合格就都有被录取的机会,所以,尽管存在这种违规现象,但因并不影响当地考生的利益,中式人数多至少在形式上还能显示当地的文教水平和科举实力,民不告,官不究,朝廷对之也就采取了默认态度。

宣德元年(1426年),各直、省乡试开始实行定额录取,解额成为各直、省的稀有资源,特别是在科举发达直、省,解额就更成为紧缺资源,“遂有游学矫诈之徒见他方解额稍多,中式颇易,往往假为流移,冒籍入试”(130),也就出现了科举发达省、直的考生到科举竞争相对较弱的省、直“冒籍”,即假冒当地户籍报考科举的现象。这就直接损害了当地考生的利益。由此,各直、省对乡试冒籍者的态度也就由过去的默许变为高度戒备,严防外省人到本地冒籍乡试,朝廷也从维护制度实施和地域平衡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如宣德七年(1432年)顺天府乡试因“关防不严”而“致有诈冒”,科道官奏请严治提调官府尹李庸、监试官御史梁广成等罪,宣宗也认为“罪不可宥”,只“念斯事因庸觉察”,才“姑宥之”(131);正统九年七月,御史计澄等奏“南、北直隶凡遇开科,多有诈冒乡贯”者,英宗即令“如有虚诈,论罪不宥”(132)。景泰元年,又“令应试儒士册内原无名籍儒士及赘婿义男并文武官舍、军校、匠余,悉不许于外郡入试”(133),强调和坚持科举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原则。景泰四年(1453年),“礼科给事中张轼奏:今顺天府乡试取士,闻各处举保儒士,其间多有文理不通,已为翰林院考黜为民,乃久延京师,冒军民籍入试,以图侥幸,谨敕礼部转行顺天府严加审察,不许入试,违者连坐其罪。从之”(134)。景泰五年正月,礼部祠祭司主事周骙劾奏“顺天府景泰四年乡试取中举人尹诚、汪谐、陈益、龚汇、王显、李随、李森、钱轮俱系冒籍人数”,景帝随即“命锦衣卫俱执送刑部问,未发露者许出首逮问,同学知而不首者同罪。今后科场知贡举、监试、提调等官务在防范严切,不许容情冒名……有如前容隐不举作弊者,俱治以重罪”(135)。天顺六年(1462年)正月,敕谕天下提学官曰:“今南北所取举人名数已有定制,近来奔竞之徒利他处学者寡少,往往赴彼投充增广生员,诈冒乡贯,隐蔽过恶,一概应试;所在教官侥幸以为已功,其弊滋甚。今后不许,违者听本职及提调科举官、监试官拏问。”(136)成化三年(1467年),礼部尚书姚夔等奏准榜谕天下学校,“若他处人冒籍边方学校岁贡科举者,械系解京治罪,所司纵容者以赃论”(137)。弘治七年(1494年),再次申令各处科举俱不许“外处人冒滥入试”(138)。嘉靖十年(1531年)三月,礼部奏准令“北直隶督学御史明核在京生儒乡贯册籍”(139)。十六年,又“令今后顺天府乡试儒士务要查审辨验籍贯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乡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结,方许应试”(140)。万历三年(1575年),明廷第三次换给提学官提学敕谕,其中规定,对于“诈冒籍贯投充入学”或“诡写两名、随处告考”者,一旦“访出”,要“严行拿问革黜。若教官纳贿容隐、生员扶同保结者、一体治罪革罢”(141)

万历十六年(1588年)六月,明廷又对各省乡试严防冒籍考试做出以下规定:

今该大比之年……移咨都察院行各监临御史、各提学严督所属提调及儒学官,将应试生儒逐一查核保勘,但有冒籍来历不明之人,一概不准送考;已在取中者,即据实申报不准入试。如有疏略容隐,或被人报讦,或中后事发,本生照例黜退,教官并保勘生员邻里人等坐赃究问如律,有司及提调官参奏罚治。各该监临御史先曾题奉钦依,科场已毕,即查中式人等中间有无冒籍人等,具奏一次。今宜限定本年十二月以前通行奏到,如有场屋前后交代接管者,俱宜一体遵行,本部于次年正月内通行各省巡按己未奏到缘由类题一次。(142)

即首先要求府州县学提调官及各儒学教官“将应试生儒逐一查核保勘”,把冒籍现象杜绝在科举考试体系中的最底层——科考中的府、州、县审查和考试中,并规定“如有疏略容隐”,冒籍应试者一旦“或被人报讦,或中后事发”,除“本生照例黜退”外,府、州、县官和儒学教官以及保结者都要负有连带责任——“教官并保勘生员邻里人等坐赃究问如律,有司及提调官参奏罚治”。其次,各地乡试监临御史在“科场已毕,即查中式人等中间有无冒籍人等,具奏一次”,并限定在乡试之年“十二月以前通行奏到”。即通过对中式者逐个复查,一是确认其中“有无冒籍人等”;二是通过上奏复查结果,以强化监临御史的相关责任。

冒籍应试一般是发生在科考和乡试中,但至嘉靖中,随着科举竞争的日趋激烈,会试中也居然出现了冒籍现象,即嘉靖二十二年十二月礼部奏言“会试举人报籍印卷,亦有假托族属,改附籍贯,朦胧开具,以南作北”者,并奏准“明年会试严加核究,但系先年冒籍尝经恩赦者,许其首正;其它籍贯不明,妄报中卷、北卷者,本部指名参退”(143)

为严格执行考生须在户籍地报考科举的原则,明廷还特别针对以下具体情况提出明确要求:

首先,禁止官员子侄人等于父兄任职直省参加科举考试。

明代任官实行地区回避制度,也即不许官员在户籍所在直、省任官。早在洪武四年(1371年),“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就已“定为常例”(144)。十三年正月又规定吏部选官“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考核不称职及为事解降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迁用,以示劝惩”(145)。三十一年三月,又因“天下学官多避贯除授,有北平、山西籍而选在两广,两广籍而选在山东、北平者,语言不通,难于讲授”,而“命吏部悉召至改授旁近郡县”(146),即学官可以在邻省“旁近郡县”任职。由于任官实行以上地区回避制度,这样就为“官员子侄人等于宦所科举”造成了便利条件。如明初著名理学家、阁臣薛瑄户籍本在山西河津县,因其父贞任河南鄢陵县学教谕,“瑄补鄢陵学生,遂举河南乡试第一,时永乐十有八年也,明年成进士”(147)。宣德后,这种情况仍在继续,据笔者统计,宣德五年庚戌科共录取进士100名,未在户籍地参加乡试者共15人,而其中有11人是在其父任职直省参加乡试(148);宣德八年癸丑科共录取进士99名,未在户籍地乡试者10名,其中有5名是在其父任职直省乡试(149);正统元年丙辰科共录取进士100人,未在户籍地乡试者14人,其中明确在其父任职直省者4人(150);正统四年共录取进士99名,未在户籍地乡试者15人,其中有6人是在其父兄任职直省乡试(151);正统七年共录取进士149人,未在户籍地乡试者15人,其中5人在父兄任职直省乡试(152)。这种到父兄任职地入学应试的做法比起单纯的冒籍虽然还有些理由,因其往往是和父兄生活在一起的,但在各直、省乡试定额录取的情况下,这实际上仍是对科举实力较弱省份解额资源的侵夺,自然也引起后者的不满。故随着科举竞争的日趋激烈,朝廷也开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景泰四年(1453年)二月,从礼科都给事中张轼所言,明廷明令“申禁官员子侄人等于宦所冒籍科举”(153)。正德十年(1515年)又规定“两京文职衙门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乡试者,令赴告本州县取结明白,转送提学官考试入场;不许径于仕宦衙门移文起送。其提学官一体遵守,不许阿徇;违者,通查参究”(154)。嘉靖十二年(1533年),又重申“不许仕宦子弟于父母原任衙门移文起送”,而必须通过户籍所在地府州县官的审查预考和提学官的科考方能参加乡试(155)

其次,若考生户籍地发生跨直、省变化,则规定在现籍地报考,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文官子弟获京卫籍可在顺天乡试。明初对文官实行特恩荫叙,但获荫者数量很少,据笔者统计,自洪武十六年至景泰七十余年间,文官得荫职者仅50余人,其中,得荫京卫武职者仅有4人(156)。明中叶以后,文官荫武职者仍属特例,得荫京卫武职者比明初虽有增加,但仍很少见。承荫京卫武职者因获得了京卫的户籍,故自然就可依制参加顺天或应天的乡试。如嘉靖初吏部尚书乔宇之祖工部右侍郎毅、父兵部郎中凤,都是以“山西太原府平定州乐平县军籍”中山西乡试进而中进士,而乔宇却因承荫“金吾卫籍”遂可参加顺天乡试,并中成化十六年顺天举人,二十年成进士(157)。又如,正德十四年六月,巡抚江西右副都御史孙燧在宁王宸濠之变中死义,正德十六年明廷荫其子升为“锦衣卫世袭百户”,嘉靖四年,升仍以“锦衣卫官籍、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人”参加浙江乡试,中第3名;嘉靖二十八年,燧孙、升子铤即以“锦衣卫官籍”和“顺天府学增广生”的身份参加顺天乡试,并中第1名(158);嘉靖二十二年,升子、铤兄

又以“锦衣卫官籍”和“儒士”的身份考中顺天乡试第20名(159);隆庆四年,升子、铤弟鑛又以“锦衣卫官籍”的身份中顺天乡试第47名(160)。再如,万历首辅张居正本为湖广荆州卫军籍,可由于他的关系,万历初年,其子嗣文(后改名敬修)、嗣修、懋修俱得荫“锦衣卫官籍”(161);万历元年,嗣文在湖广中式,懋修在顺天下第(162);四年,嗣修中顺天乡试;七年,懋修中湖广乡试(163)。由上可知,文官子弟承荫京卫籍者,既可参加顺天乡试,也可继续在其原籍地乡试,比一般考生多出一个选择。

景泰后,随着明廷开行捐例的经常化,越来越多的有钱人通过捐纳途径获得京卫职衔;这样,其子弟也多有以此冒充“京籍”而应试京闱者。万历三十年(1602年)六月,礼部奏准申明“如有上纳锦衣卫等职衔者,子弟不准妄开京籍”(164),以杜塞该冒籍之路。

二是跨直省迁移的卫所举子应在现籍卫所所在直省或指定直省报考应试(165)。洪武、永乐年间,随着对全国卫所的大规模布局和调整,使得卫所举子一般都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户籍地,一是当今隶属的卫所,一是此前隶属的州县或卫所,前者是户籍现所在地(简称“现籍地”或“现籍”),后者是户籍原所在地(简称“原籍地”或“原籍”,又称“祖籍地”)。户籍迁移未出直、省的卫所举子当然仍在原直、省科考与乡试;而户籍发生跨直、省迁移的卫所举子按规定一般都应在现籍卫所所在直、省报考科举。如正统四年进士王竑,“其先江夏人,曾大父讳景,仕元为水军翼万户;大父讳俊卿,洪武中以军功起为福州卫百户,坐事谪戍河西,遂为河州人”。王竑21岁入河州卫学为军生,正统三年中陕西乡试第4名(166)。可知,陕西河州卫是王竑的现籍地,湖广江夏县和福州卫则都是其原籍地,其祖父“坐事谪戍”河州卫,遂入河州卫籍。竑随父祖,当然其现籍地也是河州卫,故其应试科举,按制只能参加陕西乡试。又如,成化兵部尚书程信,“其先休宁人,洪武中戍河间,因家焉”(167)。所谓“戍河间”,也即被征调到驻河间府的“沈阳中屯卫”服兵役(168)。由此,程信先祖的籍属也就由直隶(永乐后称南直隶)的休宁县变成了北平(永乐后为北直隶)的“沈阳中屯卫”。信随父祖,自然也籍属该卫,并成为“直隶河间县学军生”,应考正统六年顺天乡试,中该科第23名举人,次年成进士(169)。信子敏政,中成化二年会试第18名,该科《会试录》载其为“沈阳中屯卫人”,说明其继承了父祖的卫籍,再加他十岁就“以奇童”被荐为“翰林院秀才”,故自然也是应入顺天府乡试,并考中第2名。再如,弘治、正德间著名阁臣李东阳的原籍地是湖广茶陵县,其自幼随父祖以“金吾左卫军籍”居京师,因“四岁能作径尺书,景帝召试”称旨,“命入京学”,天顺六年应顺天乡试,中第44名,两年后成进士(170)。万历十七年状元焦竑的祖籍地为“山东青州府莒州日照县”,现籍地为“南京旗手卫”,故其按制参加应天府乡试,并中嘉靖四十三年举人(171)。万历二十三年状元朱之蕃的祖籍地为山东东昌府茌平县,现籍地为“南京锦衣卫”,故其按制也参加应天府乡试,并中万历二十二年举人(172)。以上都是户籍发生跨直、省迁移的卫所举子按制在所驻直、省参加科考和乡试的著名例子。

跨直省迁移的卫所举子应在现籍卫所所在直、省参加科举乡试,是明代通行的一般原则,也即“通例”,但也有特例,主要有三:一是辽东地区因只设都司,故其所属卫所举子科考由其巡按御史主持,而通过科考的举子则须赴邻近省、直乡试,最初规定赴山东乡试,嘉靖十年后则规定赴顺天乡试。二是湖广都司所属清浪、镇远、五开、平溪、偏桥五卫军生“原俱听贵州督学宪臣考试而科举则仍于湖广”,嘉靖二十二年,则奏准该五卫军生除仍听贵州提学科考外,乡试也“俱赴贵州布政司应试”(173)。三是河南都司所属颍川卫、颍上守御千户所的驻地分别在南直隶所辖的颍州和颍上县,但其举子按制则应参加河南乡试。如成化元年河南乡试第18名萧性和即“颍上守御千户所军生”;成化十三年河南乡试第14名杨复初,十九年河南乡试第2名张冲、第19名李葵、第34名张守亨都是“颍川卫军生”(174)

应该说,明代卫所举子依照上述通例和特例参加科举考试而中式的例子都十分常见。为更全面反映该制的执行情况,笔者对正统十三年至万历十一年期间8科进士中属于上述情况而中式的进士进行了统计,兹把统计结果列表显示如下:

明代若干科进士由卫所举子依“通例”和“特例”考中者统计表(175)

② 因该表资料直接取自相应年科的《进士登科录》,故这里显示的进士身份并不全是其应试科考和乡试时的身份。一般来说,因绝大部分进士都有两次以上的会试经历,而一旦会试下第,按制都应入国子监肄业,故再次应考会试时,就不论其原来身份如何,而一律变成了现有身份——“国子生”了,所以表中凡显示身份是“国子生”的,绝大部分在科考和乡试时并非是国子生。而显示为“军生”、“武生”、“军余”、“卫军”、“军士”、“儒士”、“学生”、“增广生”、“附学生”等身份者,则一般应为科考和乡试时的身份,为“连捷”者,也即乡试中式后,直接会试中式进而中进士者,因他们未入国子监,所以也就无缘把身份变成“国子生”。

③ 归德卫隶属直隶,而不属河南都司,但因其驻地在河南归德府,故其子弟按制应在河南应试科举。

④ 武定守御千户所隶属直隶,而不属山东都司,但因其驻地在山东武定州,故其子弟按制应在山东应试科举。

续表

续表

① 守御嘉兴千户所隶属直隶苏州卫,而不属浙江都司,但因其驻地在浙江嘉兴府,故其子弟按制应在浙江应试科举。

续表

① 山西潞州卫磁州守御千户所隶属山西都司,而不属河南都司,但因其驻地在河南磁州,因此其子弟按制应在河南应试科举。

续表

续表

① 《云南通志》卷二十一之一《人物·乡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0册,第122页)载“薛继茂,字懋敬,永昌卫人,少刻厉有大志,登万历癸未进士”。《云南通志》卷二六《古迹附冢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0册,第280页)则载其“墓在府东南三十里桃花屯东河边”。这说明薛继茂现籍应为永昌卫籍,而“山西平阳府芮城县军籍”只是其祖籍,故其按制在云南参加乡试。

从上表所示资料可知,在被统计的正统十三年至万历十一年8科共2 094名进士中,由卫所举子依据“通例”和“特例”考中者为121名,占总数的5.78%,这只是一个平均比例,而实际上,正如表中所示,8科的比例经历了一个由低至高、再由高趋低的变化过程。再以直省分布而论,中顺天乡试者为62人,山西2人、河南12人、山东10人、陕西9人,即属于会试北卷的北方5直省共95人,占了总数的78.51%,其中仅顺天就占了总数的51.24%;云南11人、贵州3人、四川4人,即属于会试中卷的西南3省共18人,占总数的14.88%;应天5人、湖广2人、浙江1人,即属于会试南卷的3直省共8人,仅占总数的6.61%。以上分布说明了政治和军事移民对于增强北方和西南地区的科举实力具有重要影响。

三是跨省直迁移的太医院籍、钦天监籍、富户籍、匠籍等人户一律在现籍地报考。明代两京都设有太医院、钦天监,都是带有很强专业技术性质的衙门,拥有该衙门户籍者可分别在两京报考科举。如正统十三年进士蒋敷原籍为南直江宁县,天顺四年进士孙佐原籍为浙江仁和县,天顺八年进士翟瑄原籍为河南洛阳县,万历十一年状元朱国祚原籍为浙江嘉兴府秀水县、同年进士何选原籍为南直苏州府嘉定县,俱因拥有“太医院官籍”而在顺天乡试中式(176)。正德十二年进士陈沂原籍为浙江鄞县,因有“南京太医院医籍”,而中应天乡试(177)。又如景泰二年进士李秉彝原籍为直隶苏州府昆山县,相杰原籍为直隶松江府华亭县,杨

、张瑄原籍俱为浙江仁和县,天顺八年进士夏景原籍为江西新喻县,成化二十三年进士谢通原籍为江西南安府大庾县,正德十二年进士郑自壁原籍为河南祥符县,都因具有“顺天府大兴县匠籍”而中顺天乡试(178);正统十三年进士高瑛原籍为浙江黄岩县,因有“山西聚落驿站籍”而中山西乡试,天顺八年进士於宽原籍为直隶武进县人,因有“四川蜀府工正所匠籍”而中四川乡试,成化二十三年进士陈钦、陈镐原籍同为浙江绍兴府会稽县,皆因有“南京钦天监监籍”而中应天乡试;正德十二年进士刘漳原籍为湖广黄冈县,因有“陕西临洮府兰州匠籍”而中陕西乡试,嘉靖三十五年进士柴涞原籍为浙江宁波府鄞县,因有“光禄寺厨籍”而中顺天乡试(179)。正统十三年进士彭广、王让原籍分别为江西安福县和南直武进县人,景泰二年进士黄重原籍为江西吉水县,皆以“顺天府宛平县富户籍”中顺天乡试,正统十三年进士周骙原籍为南直华亭县,以“北直顺天府大兴县富户籍”中顺天乡试(180)

四是所有跨直省自行迁徙且就地附籍的人户都一律在现籍地报考。上述卫所军籍、太医院籍、钦天监籍、富户籍、匠籍以及站籍等户类的“跨省直迁移”都是在官府的主导下产生的。除此之外,实际上还经常存在着主要因生计所迫而自行迁徙的人户,对此,明廷的态度当然首先是严令禁止,但有时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也不得不承认现实,允许他们就地附籍。如宣德三年七月,“青州府民刘中等奏:'永乐中,因岁歉流徙至北京枣强县凡二百余户,居二十年,已成家业,今有司追还山东,乞就附籍枣强。’上谓尚书夏原吉曰:'彼此皆吾土,但得民安即已’”(181)。又如,宣德七年三月诏曰:“各处有军民人等积年逃聚山林者,本皆朝廷赤子,其原盖因所司不能存恤,肆行贪暴,故不得已为偷生之计,丧其家业,无所依归,甚可怜悯,令悉宥其罪,即令所在府州县官用心招抚,令归复业,有不愿归本乡者,听于所在有司附籍为民,给与荒闲田地为业,免差役三年,有司厚加抚恤,以副朝廷矜悯穷民之意,官吏、里老敢有违者,罪之。”(182)这些就地附籍的人户一旦境况改善,子弟要入学应试,按制当然也是在现籍地报考。如天顺八年进士于大节原籍为“江西进贤县”,现为“直隶任丘县民籍”,天顺三年中顺天乡试(183);同年进士刘濬原籍为“江西新淦县”,现为“湖广上津县民籍”,景泰七年中湖广乡试(184)。成化二十三年进士高胤先原籍为“湖广郴州宜章县”,现为“陕西西安府长安县民籍”,成化十六年中陕西乡试(185);同科进士文森原籍为“湖广衡州府衡山县”,现为“直隶苏州府长洲县民籍”,成化二十二年中应天乡试(186)。弘治九年进士王朝卿原籍为“浙江临海县”,现为“江西南昌府新建县民籍”,中弘治五年江西乡试(187)。嘉靖二十年辛丑进士李鸾原籍为“江西大庾县”,现为“广东广州府番禺县民籍”,嘉靖七年中广东乡试(188)。嘉靖三十五年进士董懋原籍为“江西临江府清江县”,现为“四川泸州民籍”,以“泸州学附学生”中嘉靖三十一年四川乡试(189);嘉靖四十四年进士顾绶原籍为“直隶苏州府吴县”,现为“山东东昌府临清州民籍”,嘉靖二十五年中山东乡试(190);同科进士王用章,原籍为“浙江衢州府龙游县”,现为“河南开封府祥符县民籍”,以“开封府学生”中嘉靖四十年河南乡试(191);同科进士龚廷璧原籍为“浙江衢州府龙游县”,现为“云南临安府建水州民籍”,嘉靖三十四年中云南乡试(192)。隆庆二年进士黄金色原籍为“直隶休宁县”,现为“浙江杭州府钱塘县民籍”,隆庆元年以“府学增广生”中浙江乡试(193)。隆庆五年进士李华春原籍为“浙江崇德县”,现为“福建泉州府晋江县民籍”,嘉靖四十年以“儒士”中福建乡试(194)。万历十一年进士荆州俊原籍为“陕西西安府泾阳县”,现为“山西平阳府蒲州猗氏县军籍”,万历五年以“猗氏县学生”中山西乡试(195)。从以上所举实例可知,跨直省自行迁徙人户在附籍地,即现籍地通过科考进而乡试中式的情况还是十分普遍的,几乎分布各个直、省。

这里还要提到一直被学界关注的“商籍”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被关注,是因为它是明代中后期才出现的新事物。明代科举对商人并无歧视政策,如洪武二十六年,辽东开元卫军士马名广上疏建议“工商技艺之子不预士伍”,明太祖则认为此议“与孔子有教无类之意悖矣”,故不予采纳(196)。商人及其子弟属于良民,自然可按制入学应试,只是在明初他们尚无专籍,而是分别“归于军、民、匠、灶”各户类之中,且“主要是归属于民籍”(197)。由于商业经营的需要,特别是盐商都有经朝廷特许的行盐区域,这样就自然产生了盐商在行盐地定居但因无当地户籍故其子弟须按制回现籍地入学应试的问题。随着在外商人及其子弟的增多,特别是盐商势力的发展,他们自然要求政府解决这个问题。万历十三年(1585年),明廷遂“采御史蔡时鼎议,许扬州商灶子弟于运司应试,提学官一体选取入学”(198)。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设立的所谓“商籍”,也即允许居于扬州的两淮盐运司的山、陕商人及其子弟就地附立商籍入学应试。万历二十八年,两浙巡盐御史叶永盛又为居于杭州但“不得与杭州试”的两浙运司的“山、陕、新安诸商子弟”请于朝,“乃立商籍”,“得入泮于府、仁、钱三学,如民籍之数”(199)。允许两淮、两浙运司的商人子弟可就地附立商籍入学应试,实际上是一个自明初以来就存在的解决迁移人户异地入学的问题,而不是到此时才允许商人及其子弟入学应试,故不宜过于夸大此项改革的社会意义。应充分肯定的也只是其直接意义,这就是不仅为两淮、两浙运司的商人子弟在经营地入学应试提供了方便,而且也有利于其提高在当地的社会地位。

以往研究仅注意到两淮和两浙的盐商及其子弟取得在经营地的入学名额及应试资格,其实,同样的举措明末在西北地区也有实施。如天启七年三月,“河东巡盐御史李灿然以宁夏四路商籍生员之请,议择适中地方小盐池堡创立学宫,各商既愿输赀修建而帮补廪饩、科贡盘费、优赏花红,复愿于盐引加增。得旨:这宁夏建立学宫造士储边咸有利赖,该部酌议来说”(200)。又据乾隆《甘肃通志》载,宁夏府有“商籍儒学,学宫在惠安堡,明天启”间“题设,以宁夏等卫教官摄之”(201)。可见,明末在宁夏府也设立了“商籍儒学”。

三、考生在非现籍地的合法报考

在现籍地报考科考和乡试是明代科举通行的基本制度,但同时也存在以下特例,即考生在非现籍地合法报考,具体分为以下不同情况。

一是两京监生可参加两京乡试。洪武十七年(1384年)颁行科举成式,明确规定国子学生之学成者参加应天乡试。由于国子监生的户籍仍在各自的来源地,而不在应天(202),故这应是明朝允许科举考生可在非户籍地合法报考的首个规定。永乐元年(1403年),明太宗改北平府为北京顺天府,设北京国子监,则北京国子监生也可与南京国子监生参加应天府乡试一样就地参加顺天府乡试。明代两京监生除来源于举人外,还有岁贡、纳粟等来源。其中,岁贡监生也就是府、州、县学岁贡生员通过翰林院主持的“廷试”后入监肄业的监生,始行于洪武十七年(203),是明代国子监生最主要的来源。在非举人监生中,由此途中京闱者也最多,其中仅中状元者就有3人,分别是洪武十八年状元福建建阳人丁显、永乐十年状元福建长乐县人马铎和成化八年状元苏州长洲人吴宽(204)。又如,纳粟监生就是通过向明廷依例交纳粮食而入监肄业的监生,该途始于景泰四年(1453年),最初只限于府、州、县学生员纳粟入监,后又扩展到民间俊秀也可援例入监,且所纳由粟又扩展到马和银等(205)。此类监生最早中京闱解元又中进士者有江西南城人罗玘,其“年四十困诸生,输粟入国学”(206),成化二十二年中顺天解元,明年举进士,《登科录》仍载其为“江西建昌府南城县民籍”。还有浙江湖州府乌程县人范应期也是“以输粟入国子监”,中嘉靖四十年辛酉科顺天乡试第70名,继中嘉靖四十四年乙丑科廷试第一人(207)。此外,荫叙、选贡、恩贡等类监生也与岁贡和纳粟监生一样,都可在无南、北直隶现籍的情况下参加两京乡试。

二是无南、北直隶现籍的两京钦天监“天文生、阴阳人及官生子弟”以及“医士、医生在册食粮执役者”也许“在京乡试”(208)

三是“官之未入流者”、吏员和教官皆可在任职地报考。其中,“官之未入流者”是洪武十七年颁布的《科举程式》规定的科举考生类别之一,目前所能见到的该类考生在任职地报考的最早实例是洪武二十年“浙江嘉兴府海盐县人”姜良以河南“藩司理问所案牍”(流外官)的身份考中河南乡试第10名(209)。另外,永乐十二年,福建闽县人郑瑛以“嘉兴典史”(流外官)身份中应天乡试,因嘉兴隶属浙江,故其参加应天乡试属“违例”,故“谪武当督役”;结果,永乐十五年,瑛“又于湖广中式”,这次中式因符合在任职地报考的规定,故得到明廷的承认,任命其为广东“乐会训导”(210)。允许吏员在任职地报考科举则始自建文以后(211),而许岁贡教官参加乡试并在任职地报考则晚至嘉靖以后(212)

由上可知,无论是规定考生须在现籍地报考和应试的通例,还是针对特殊情况制定的可在非现籍地报考和应试的特例,应该都属既是维护报考秩序乃至统治秩序的需要,也是为了方便各类考生报考和参加考试的需要。其中所体现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是值得后世尤其是当今相关制度的改革认真研究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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