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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人类学者历来不断探寻求索氏族外婚究竟如何产生出来

                              第九篇   人类学者  历来不断探寻求索

                                       氏族外婚  究竟如何产生出来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第二编第二章“易洛魁人的氏族”中,讲述氏族社会的氏族组织普遍存在具有着的《氏族法(jusgentilicium)》时说:“……(三)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并且解释说:“在本氏族内不通婚,这虽是一项否定性的命题,但却是基本命题。氏族组织显然有一个主要的目的,那就是,要把那位假定的始祖的一半子孙分离出来,并且禁止他们相互通婚,因为他们是血亲。……当氏族刚刚出现的时候,一群兄弟同他们的一群妻子互相婚媾,一群姊妹同她们的一群丈夫互相婚媾,氏族对这一点并不禁止。但是,他却企图排斥兄弟同姊妹间的通婚,……如果氏族组织曾打算以直接行动根除这个时期流行的整个同居制度,那么,它要争取普遍建立起来就简直不可能了。氏族最早大概是由一小群富于创造力的蒙昧人发起的,不久以后,必然是因为这种制度繁殖出优秀的人种而得以证明其实效。氏族制度在古代世界几乎到处流行,这就最有力地证明它给人类带来了好处,并证明它符合于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的人们的愿望。易洛魁人迄今仍坚定不渝地遵守本氏族内禁止通婚的规则。”

   一百多年来,人类学家们研究认为,在人类的婚姻发展进步史上,曾经是存在有过“杂交”,亦称“杂婚”或“乱婚”,属原始婚姻之一。就是在人类群体内部的男女成员之间,实行无限制的杂乱性关系:每一个女子属于每一个男子,每一个男子同样属于每一个女子。无婚姻规例和家庭形式。实行于原始社会蒙昧时代初级阶段。只见于古代的传说记载和口头传说中。其二,即是“外婚制”,又称“族外婚”或“氏族外婚”,也是原始社会婚姻规例之一。规定人们在一定血族范围外或社会集团外选择配偶。一般指氏族的外婚制,即禁止在氏族内通婚。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普遍存在于整个原始社会。为氏族制度存在的前提和识别的标志。(见《世界文化词典》“杂交”、“外婚制”词条)

   所谓我们人类婚姻发展进步历史上,在原始社会曾经存在有过的“杂交”,亦称“杂婚”或“乱婚”,实质就是在人们的每一个群体内部,男女成员之间是为无限制的杂乱“性”关系。即是每一个女子只要是自己愿意和喜欢,可以与群体内的任何一个男子进行“性交媾”,不论他是自己的同胞兄弟,或是自己的长辈,或是自己的晚辈,或者其他的什么男人。同样,每一个男子只要是自己欲望,就可以要求并且在得到被要求者同意的前提下,与群体内的任何一个女子进行“性交媾”,不论她是自己的同胞姐妹,或是自己的长辈,或是自己的晚辈,或者其她的什么女人。这种的“性交媾”关系,无婚姻规例和家庭形式,就是说,进行“性交媾”的男女二人之间不存在有着“夫妻”的关系,不具有长时期地互相维系保持这种“性交媾”的关系,仅仅是在本次的“性交媾”结束后,一方就不再拥有与另一方继续进行“性交媾”的权益。双方都是在本次“性交媾”结束之后,即成为“性”的自主与自由者,不再受到对方的任何约束或干涉。

   对于此,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新进化论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L. A.怀特(Leslie AWhite)在所著《文化的科学·乱伦的定义与禁制》中说:“乱伦的主题对于人有一种奇特的魅力。在发明文字书写以前很久,人们就已为其所吸引。我们在无数民族的神话中,发现了乱伦的情节。……但是,尽管有强烈而持久的关注,人们即使在今天对于乱伦也确实知之不多。科学工作者不得不再三再四地承认他们困惑不解,并且宣称这个问题过于神秘和格外暧昧,至少在目前不可能作出合理的说明。

   “对于乱伦加以普遍禁止的最为平常的解释之一,是以乱伦禁制为一种本能。例如,罗伯特·罗维曾接受了“霍布豪斯关于情感乃是本能”的观点。把一种行为因素说成是“本能”,无助于我们对它的一般理解。有时,这只是以花言巧语来掩饰我们的无知。说禁止乱伦是“出于本能”,自然是宣称,存在着一种对近亲联姻的自然的、天生的和固有的厌恶情感。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为什么社会要制订严格的法则以禁止乱伦呢?为什么社会要以立法形式来反对人人都急切希望加以回避的某种东西呢?难道这种严格的、世界范围的禁制,事实上不是表明了人们对与自己亲属的性结合的一种普遍而强烈的愿望吗?现实的证据也指明了同一方向。

   “对本能理论还存在着更进一步的非难。有些社会认为从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是乱伦,而另一些社会则不这样看。我们打算假设这一本能在一个部族到另一个部族间是各不相同的吗?当然,在我们考虑我们自己关于乱伦的合法界定时,——这种界定是因国而异的;——宣称生物本能可以识别国度界限毕竟有些荒谬。在某些社会里,与平表兄弟姐妹(即你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与母亲的姐妹的子女)结婚,是一种乱伦的行为;但与交表兄弟姐妹联姻(即你父亲姐妹的子女或母亲的兄弟的子女),则不仅是允许的,而且甚至是一种义务。我们看不到”本能“如何说明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也看不到本能如何将平表兄弟姐妹与交表兄弟姐妹区分开来。与同氏族男子结婚通常属于乱伦,尽管我们不能发现他(们之间)有任何血亲关系;反之,在另一个民族之中,与近亲成婚却可以是被允许的。很清楚,这种本能理论根本帮不上我们的忙,而在今天,也难以找到一位仍然捍卫着这一理论的科学家了。

   “几十年前为路易斯·摩尔根和其他人所维护,在今天仍然不乏捍卫者的另一种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限制和禁止乱伦,是因为近亲婚姻和繁衍后代导致生物性退化。这个理论是如此合情合理,似乎不言自明。但它却是完全错误的。首先,近亲繁衍不会引起生物性退化,生物学家在这一点上的证词是确凿无疑的。诚然,近亲繁衍会增强优等或劣等特质的遗传。但如果兄妹联姻的后代,在体质方面确属劣质,那也是因为双亲具有劣等体质的遗传,而非兄妹联姻所致。然而,优等以及劣等的特质可以经由近亲联姻而得到增强,而且,动植物界时常依靠这种手段来改良自己的种系。如果在我们的社会里,兄妹婚或父女婚的后代时常是低能的,或者具有其它的劣质,那是因为低能的个人较之健全的男女更易打破强有力的乱伦禁忌,因而更有可能生出退化的后代来。但是,在那些允许或要求兄妹婚的社会之中,至少是在统治者的家族内部,如古代埃及、夏威夷土著和秘鲁印加帝国,我们都可以发现优异的后代。克娄巴特拉(Cleopatra)是连续几代兄妹联姻的后裔,但她“不仅是漂亮、壮健和聪颖的,而且也是多子女的。……正象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等级的社会中均能发现的一个人类种族的完美标本。

   “但是,对于以退化理论作为乱伦禁制之起源的说明,还存在着另一种异议。许多老资格的人类史研究者都宣称某些部族对于生育的生物过程本能一无所知。具体地说,他们不知道性交与受孕之间的联系。或者,他们可能相信,性交是受孕的前提,却不是它的起因。例如,马林诺斯基就声称,特罗布赖翁岛的土人否认交媾与怀孕有任何关联,不仅对人是如此,对动物也是如此。其他人种学家对这一有关原始部族对生命现象一无所知的论题提出反驳。我并不准备评判这场争论。但可以指出,这种无知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一旦事实变得广为人知,就会出现以之为不言而喻的趋势。性交与受孕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不可能在几周之内,甚至几个月之内发现的情况,绝不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怀孕亦并非总是随交媾而来的。而当我们了解到原始人有解释众多事物的嗜好,特别是依据超自然的力量或作用说明生命与死亡现象时,我们不会为发现时至今日仍然有某些部族不懂的男性生理结构而感到惊奇了。……

   “最后,如果我们承认近亲联姻的确产生退化的后裔,而原始人也能认识到这个事实,那么,他们为什么禁止平表兄弟姐妹联姻呢?从生物学上看,两者同样皆是近亲。或者,为什么会禁止与氏族成员结婚,尽管其血缘关系是如此疏远,以至靠可资利用的资料都不能确定其谱系关系;而同时却允许与非氏族成员联姻,即使他是一位在血缘关系方面很近的亲属呢?显然,尽管退化理论在理论上可能更有成效,但它却同本能理论一样软弱无力。

    “至少从其引人瞩目的方法来看,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理论是富于创造性和颇为诱人的。从达尔文关于人类原始状态的臆测出发,以当时所获得的类人猿的资料作为依据,并且利用威廉·罗伯逊·史密斯(W.RobertsonSmith)对图腾与奠祭的研究成果,弗洛伊德创立了如下论题:在人类社会的最早阶段里,人类生活在一些小群体之中,每个小群体以一位男性即父亲所统治,这位男性独占群体中的全部女性,包括女儿和母亲。当群体中的青年男子成长起来并在性的方面发育成熟时,父亲便将他们驱逐出去,以便阻止这些青年男子分享其占有的女性。

   “弗洛伊德在《图腾与禁忌》一书中写道:‘一天,被驱赶出去的兄弟们同心协力杀死并吞食了他们的父亲,并由此而结束了父权统治。联合起来使他们敢于去实现为单个人所不可能达成的目标。’但他们并没有按照原定计划瓜分其父亲占有的女性,父亲既然已经死去,他们的憎恶和攻击性也烟消云散了,而对于父亲的怀念与热爱产生了。结果,他们决定给父亲以在他生前所拒绝给予的谦恭和孝顺。因此,他们制订了一个神圣协议,一个也不碰他们父亲的女人,而另去找寻配偶。这个誓约代代相传;你绝不能与你父亲的家族,即你自己群体中的妇女接触,必须去另找配偶。乱伦禁忌与族外婚制就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图腾与禁忌》的这个部分颇有戏剧性,而作为对于强大心理力量的解释也并非没有价值,就如同《哈姆雷特》在同样意义上是一出伟大的戏剧一样。但作为人类学,弗洛伊德的理论即便能被证明,也是不充分的。他甚至为曾试图说明乱伦禁制的多种多样和变化多端的形式。……

   “韦斯特马克的论点:‘族外婚姻制的基本原因似乎是,在从小亲密无间地生活在一起的个人之间显然缺乏性欲的感觉,以至一想起这种行为便会导向一种极度的厌恶’,首先是不符合事实的。而且,即便真是如此,理由也不充分。近亲关系并不排斥性的欲望,如果不是这样,也就无需对此加以严格禁止了。其次,乱伦禁忌时常对不曾生活在亲属社团中的人才是有效的。

   “杜尔克姆试图将乱伦禁制解释为其图腾制一般理论的一个部分。杜尔克姆推究道,原始人从直观上得知,血液是极其重要的液体或精素,将自己图腾群体的血液流散出去将是一种弥天大罪。由于初次性交行为将导致血液流散,因此,一个人必须回避自己图腾群体中的全体妇女。这样,就形成了乱伦禁忌与族外婚的规则。这个理论从人种学来看是完全不适当的。比起图腾制来,乱伦禁忌的传布要广泛得多。后者是普遍存在的,前者却并非如此。而且,这个理论甚至未曾想到对乱伦禁制与限制的众多不同形态加以说明。

   “鉴于在描述乱伦限制的产生和调节乱伦禁制的规则的起源方面进行了反复尝试并多次失败,许多学者在从事了几十年毫无成果的理论研究之后,终于丧失信心,感到这个课题依然如此难解,不可能对之加以科学的说明,这还有什么令人惊奇的吗?

   “在弗洛伊德提出其理论的同一部著作的头几页之中,他写道:‘最后,我们还是不得不赞同弗雷泽(J.Frazer)已放弃了的观点,即我们无从理解乱伦畏惧的起源,甚至不知道如何去猜测它。’

   “拉尔夫·林顿教授对这个论题阐发如下:

    ‘导致这种婚姻限制的起因,及学术上所谓乱伦调控,我们了解得很不全面。由于这些调控是普遍发生的,因而假设其起因无处不在,而其中的生物性因素可被立即排除出去,这似乎较为稳妥。近亲繁衍后代未必有害,……对乱伦调控的纯粹社会原因的说明也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因为这些调控所具有的形态极为繁多……看起来可能涉及到某些心理因素,但这些因素也未必能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可靠性,以阐述乱伦调控的制度化……他们或许起源于全部这些因素之组合。’

   “换言之,在人类—文化情境之中的某处,存在着乱伦调控的起因,然而,这些原因究竟在哪里,性状怎样和如何运转,却是过于难解和无法描述与说明的问题。……

    “弗朗兹·博阿斯的积极追随者,已故阿历山大·戈登威泽,从未发现过乱伦禁制的奥秘。在《早期文明》一书中,他谈到了某些禁忌,‘他们处处为所谓“乱伦畏惧”即对某种神秘血统的情感反应所增强’。50年之后,他在最后的主要著作《人类学》一书中,他又重提旧话,未能作出进一步的发现。

   “社会学家对此也未曾作出什么贡献。例如,金布尔·杨不承认本能是乱伦禁制的源泉。但是,他除了断定‘禁忌是以双亲与子女之间,以及子女自身之间社会互动的本性之中所产生的一种非常稳定、可以预期的结果’之外,未曾作出进一步的阐述。而这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说。

   “我们这个时代最优秀的人类学家之一克拉克·威斯勒博士说道:

   ‘就我们所能看到的范围而论,足以充分地确立为出发点的唯一事实是,某种抵制乱伦的反应是普遍存在于人类之中的。至于他们为何是普遍的,我们并不曾比过去更接近答案。’

   “这些言论的确令人垂头丧气。……

   “文化人类学理论这个领域中的混乱,是由我们刚刚描述过的情况引起的。寻找对乱伦禁忌的生物学和心理学解释的理论家是沿着错误的道路前进。他们只会把我们引向盲谷。而那些寻求文化学解释的理论家却已获得充分和全面的成功。比起心理学或甚至社会学来,文化学观点既很年青,也还为人知之不多。……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很久之前,文化的科学已经对乱伦禁制作出了充分的说明。我们发现,爱德华·泰勒发表于1888年的一篇论文:《论调查制度发展的方法,应用于婚姻与世系的法则》,对此作了简明额要的阐发。他写道:‘族外婚能使一个成长中的部落通过与其分散的氏族联姻而保持自身的稳固,使之胜过那些被隔绝开来、孤立无援的小型血族通婚群体。在世界历史中,屡次摆放在原始部族面前的,是必须在族外婚和被消灭之间作出简单而又实际的抉择。’

   “乱伦禁忌早在氏族组织产生以前就已存在。但理解乱伦禁忌与族外婚的真是线索则是由泰勒提供的:原始氏族面对‘族外婚与被消灭’之间的抉择。……

   “根据我们的理论,乱伦禁忌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动机。但这并不是说,原始氏族已经意识到这一动机,他们无论如何未曾意识到这一点。族外婚规则是随社会体系的定型化过程而产生的,并不是个人心灵的产物。禁止近亲婚配,使群体间的联姻成为一种义务,是为了谋得协作之最佳效益。如果这个理论能够成立,我们就会发现,原始社会中的婚姻与家庭都带有明确的经济属性。实际上,确切说来这就是我们所发现的东西。……”

    笔者之所以大段地摘抄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新进化论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L. A.怀特所著《文化的科学·乱伦的定义与禁制》中所述,是为了使读者能够了解知晓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中,许多人类学家们对于“族外婚”这个问题,曾经进行过孜孜矻矻的探究求索,及所形成产生出来的众多不同的看法与观点。然而遗憾的是,对于我们人类现今普遍存在着的“族外婚”究竟是如何形成产生出来,却是没有能够获得到应该有的合理的解说。

   可是,这种所谓的“乱婚”或“杂婚”,在现存的我们人类生活事实中,却是并不存在。实际上我们只能够从一些“动物们”的性交媾现象,而发现到这种“乱婚”情况是原本确实存在。根据摩尔根对于氏族社会的调查研究和阐述,氏族社会很早以前就已经是实行了“族外婚”。就现在人们一般所知晓的情况而言,氏族社会的氏族组织除了极少数的事例外,一般多是为“族外婚”。那么为什么我们人类会形成产生出“族外婚”这种婚姻情况呢?我们人类又是在什么时候形成产生出来这种“族外婚”婚姻形式的呢?或者说,我们人类究竟是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样的历史背景条件与因素下,导致形成产生出全世界各个不同地区的人群们几乎普遍地都是由原本的“乱婚”,转变成为“族外婚”的呢?

   我们现在还能不能够了解知晓“族外婚”之所以形成产生出来的历史面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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