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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民与满汉之间:清代“随旗人”初探
摘要:作为满族特有的“农奴制经济”标本,“庄园”制度得到了史学界的普遍重视。然而,以往的关注重点,常常放在旗地的形态和社会性质上,以此考察满族当时的发展阶段。生活在这一制度层面下的“人”,即庄头、庄丁以及他们家眷和后裔,却还未得到学界的充分重视。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他们与正身旗人不同,与民人也不一样。时至今日,其后裔依然用“随旗人”来描述自己,生动说明了这群人的边缘性地位。本文以畿辅为例,就“随旗人”进行了考察,希望能由此对“庄园”制度以及清代满汉关系中的某些问题做一个探讨。
关键词:随旗人  庄头  满汉关系
Between Banner man and Han people, Manchu and Han:
An Initial Probe on “suiqiren”(随旗人)of the Qing Dynasty
Abstract: As the Manchu's unique specimen of“Serfdom economy”, Manor system has been the widespread attention ofhistorians. However, due to the relative concentration of focus, it is almostfew researchers pay attention to many other important issueson this field. People living inthis system, that is, landlord(庄头),worker(庄丁), their families and descendants, isthe very important contents which are worth exploring. This is a relativelyunique group, they differ from both the banner man (旗人)and Han people(民人).Today, their descendants still use “suiqiren” (随旗人) to describe themselves, vividly illustratesthe marginal status of these people. In this paper, taking Ji Fu(畿辅)as an example, investigated on the topic of"随旗人",hoping thereby to discuss some issues in Manor system and relation of Manchuand Ha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随旗人”之称不见于史乘,是我们近十余年在田野调查中多次听到的、某些旗人后裔的自称,这一称呼看似随意,却准确而传神地表达了他们对自己的身份认同。
清朝打江山坐天下,凭借的是他们特有的组织——八旗制度。入关之后八旗制度成为“国中之国”(孟森之言),清朝户籍亦随之分成旗籍与民籍,被纳入八旗内的为旗籍,称为旗人;未入八旗的为民籍,称为民人。这在日后也成为判断一个人的民族成分是满还是汉的重要标准。但若要考察清代满汉关系,却不能仅仅以旗人、民人来区分,因为在八旗制度之内,还囊括了大量汉人。
在这些汉人中,八旗汉军是最广为人知的部分,以至于一提到八旗中的汉人,人们便常常以“汉军”一言蔽之。八旗汉军之外还有内务府包衣三旗中的旗鼓佐领,也由汉人构成,王钟翰教授将他们称为“内务府汉姓人”,以与八旗汉军相区分。但八旗内的汉人成分还不仅仅如此,从留存至今的大量八旗人丁户口册的户口纪录就可以发现,在八旗汉军和内三旗旗鼓佐领下人丁之外,还有更大多数八旗内的汉人存在,他们数量巨大、构成复杂,而且大多数不见于官方文献的记载,很容易被人忽视。而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处在旗、民与满、汉之间的群体,对他们的深入考察和了解,应是揭示清代满汉关系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
一  畿辅的“随旗人”
近十余年来,本人与其他学者曾在东北、京郊等地合作进行有关内务府皇庄所属旗丁的田野调查,其中最大的收获之一,就是发现有一个为数甚钜的、以汉人为主体组成的、主要靠耕种土地为生的旗人群体存在。其中仅辽东的内务府三旗佐领下,就有数十万人,他们直至清末都是东北尤其是辽东最具影响力的群体,其政治、经济实力都大大超过未入旗的民人。这个群体的后代,迄今仍然明确地自称为“随旗人”,并以此与“在旗”的“纯满洲”和“在民的”的汉人相区分。所谓“随旗”,即跟随之意,在清代文献中并无此称,并非由官方加于他们身上。清亡迄今已历几代人、近百年,但这些人仍然能清楚地以“随旗”来为自己的家族在清朝时的身分定位,这是我们在身历其境之前从未注意过的。
本文作者之一与郭松义、李中清和康文林教授结合《盛京内务府人丁户口册》在辽东所做的田野作业,已于2004年以《辽东移民中的旗人社会》为名出版,作者曾以为,这些所谓的“随旗人”是仅限于清代辽东地区的一个旗人群体。但近几年来在北京顺义等地的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随旗人”之称,同样也存在于清代畿辅地区一些庄头的后裔之中,这提醒我们注意到,这个概念的含义要广泛得多。
并不是所有八旗内的汉姓人都自称为“随旗人”,至少我们从未见八旗汉军的后裔有如此自称的。据我们在多年田野调查的实践中的了解,“随旗人”是个有特指的名词。在辽东,我们只听到盛京内务府三佐领属下人丁这样自称,但他们并不属于盛京任何庄园中的庄头与壮丁。至于盛京各种庄园中的庄头壮丁的后代如何自称,由于没有亲临调查,这里不敢肯定。而在北京郊区亦即清代的畿辅,类似于盛京内务府三佐领那样的机构和人丁并不存在,我们是从内务府皇庄中的庄头、庄丁后裔中听到这个称呼的。这不仅让我们意识到这个称呼并不仅存在于辽东而且也存在于畿辅,更让我们进而联想到,它可能普遍存在于遍布关外、口外与畿辅地区的各种庄园,包括皇庄、官庄和王公庄园的人丁之中。这些庄园中的人丁显然都以汉人为主,他们既然具有大体相同的来源,在旗内亦具有大体相同的地位和身份,将他们作为一个群体看待,应该是大致不差的。而为谨慎起见,我们这里暂将王公庄园和官员庄园排除在外,仅就内务府所属庄园谈起。
畿辅地区的庄园均建立于清军的入关圈地之后。庄园所属人丁都由三种人构成,即庄头、壮丁和庄头户下家仆,其中庄头是起决定作用的。早已有研究者指出:“清代皇庄之所以能够较长时期并稳定地存在发展,是由于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经营管理方法,其中的庄头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对庄头的身份地位、顶补、革退等,都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丁档、家谱制度以作为查考的根据。对皇庄的征纳、减缓等事,也都是通过庄头实现的。”很准确地看到了内务府这套管理制度对于粮庄存在的重要性。
入关前的皇室、贝勒和八旗官员都有各自的田庄,入关之后便一一建立起相关的管理部门而不再统一管理。归属于内务府的皇室庄园便称为皇庄。但在清前期的文献中,官庄与皇庄是不分的,都被列入官庄的范围,见康熙《会典》:
国初设立官庄,以供内府之用,有在盛京者,有在畿辅者。凡内府各庄,皆自内务府掌之;至部寺官庄,分隶礼部、光禄寺、上林苑监。
将内务府所属与“部寺”所属各庄园,皆称官庄。但到清中期以后,皇庄与官庄便有了明确的分辨。嘉庆朝《大清会典》卷73-75的《内务府》中,将所属庄园皆称为“皇庄”,在卷18的“户部”中,则将户部所属庄园称为“官庄”,二者再不混淆,这是清朝中期以后各种建制日益完备的结果。
内务府属下有七司三院,七司为广储司、会计司、掌仪司、都虞司、慎刑司、营造司和庆丰司,三院为武备院、上驷院和奉宸院。这一格局直到康熙十六年(1686年)前后才规模初具,此后的《内务府则例》等官方文献,对于诸司各属人丁,也才有了具体详细的记载。从这些文献的规定中可以得知,大粮庄属于七司中的会计司。除此之外,内务府所有其它称为“庄”的单位,尤其是广储司所属的诸专业庄,都仅仅分布于盛京,在畿辅地区并不存在。而北京内务府所属诸司,或有果园,或有丁户,却一概不称为庄,也不设庄头与壮丁。在畿辅设庄头壮丁的“皇庄”,其实唯有属于会计司的两种,即大粮庄和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也就是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以“随旗人”自称的主要部分,以下请分别述之:
二  内务府会计司所属的大粮庄:“老圈庄头”
归属于会计司的这两类庄头,可以以“旧”与“新”来区分。旧与新在时间的明确界限,是清军入关的前后,地域上的明确界限,则前者是从关外来的,后者是畿辅本地人。当然,他们的耕作方式、耕作品种乃至生活习惯也都有很大区别。
首先谈谈“旧”庄头。
管理“新庄头”的机构即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是康熙十六年(1686年)才归并会计司的,这就意味着,自清军入关算起的30余年,归属于会计司的庄园,其实只有大粮庄一种。而无论在畿辅还是盛京,会计司所属大粮庄的庄头与庄丁,都与其它诸司所属人丁有一个重要区别,那就是内务府其它诸司人丁,包括盛京内务府广储司属下的专业庄,虽然也称为庄头与壮丁,却一概归属于佐领,唯独会计司属下的大粮庄庄头和壮丁,都归属于管领。正如《黑图档》所称:“身等皆系庄头,亦皆在管领之中”。这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归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对于庄头和壮丁来说,这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害。大粮庄归于管领,就意味着在内务府所属各种人丁中,他们的地位最低。尽管学界对于庄园的性质属于农奴制还是奴隶制的问题发表过大量文章予以探讨,但还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
内务府三旗与外八旗在建制上的主要区别,就是内三旗在佐领之外还设管领,管领为内三旗所独有。内三旗中的佐领,无论在编制还是在人丁身份上,都与外八旗佐领基本无异,但管领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在清朝中期以前,内务府三旗佐领下与管领下人丁的身份地位判然有别,佐领下人丁不仅身份高于管领下人丁,而且管领下官员不准补授佐领下官缺,甚至相互通婚也不允许。事实上,今人在研究内务府问题时遇到的诸多难题,都是集中在管领上的。
清军入关,大量庄头和壮丁随同入关,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顺治四年、五年(1647、1648)甚至更晚的时间仍未止息。在这些人中,有些是其主人已经先随清军入关,而他的包衣、仆人是事后才被陆续派遣前往,以与其主人合居的;也有一些,是包衣跟随主人先行,然后他的家人又被派入关内与他会合。尤为有趣的,是这些人前来北京之时,还赶着自己的全部牲畜。可知尽管经过了大规模的战争、动荡与迁徙,但奴仆、属人各归各主的状况仍然如故,原来归属皇室、贝勒和大臣的诸多“拖克索”应该也不例外,不仅他们本人,就是他们的动产,也仍然是各归各自的系统。
大量庄园上的庄头与壮丁跟随清军入关,为的是满足皇室、王公与八旗人丁的生活需要,《世祖实录》卷二顺治元年十二月己未五日记:
顺天巡按柳寅东疏言:清察无主之地,安置满洲庄头,诚开创弘规。
应该是清统治者采取圈地措施的初衷。在这些圈地令尚未颁布就已着手安插的庄头中,首当其冲的是皇室“拖克索”,所谓“满洲庄头”主要指的也应是他们,尽管他们本身未必就是满洲,而且其中被掳掠后编庄而成为庄头的汉人占绝大多数。
这些最早“从龙入关”的包衣、庄头,就是在官方文献中被称为“自盛京随从来京圈地充当庄头者”亦即“老圈庄头”的那部分人,他们特定的身份是“盛京随来陈壮丁”,也称为“东来人”,这是官方对他们的明确认定。
老圈庄头的地位和身份高于后来归附清军的新壮丁,首先表现在经济上享有的优惠。
内务府设立粮庄,目的就是纳粮,缴纳粮草从来都是大粮庄头的主要职责。此外还有各种杂项,分为正征与杂征两种。康熙八年又将庄头分成头等、二等、三等、四等,规定每十年编查一次。不同等第粮庄的纳粮数,在雍正《会典》中有详细记载,从清官书的记载看,不同等第的庄园之所以有不同的纳粮标准,是建立在庄头拥有土地的不同数量之上的。粮庄的土地由内务府统一配给,这本是清入关初在畿辅圈地的主要目的。至于每庄配给土地的数量,则一直呈增长趋势。
畿辅庄头划分等第,根据的不是土地肥瘠情况等自然条件,而是土地的数量。但庄头占有的地亩并不完全是由官府分配的,其中老圈庄头往往有为数不等的原圈地亩,所谓“原圈”,即入关时自行占据的土地。乾隆十年为新增庄头分配地亩时就曾提到“此内顺治年间安设者,尚有开垦余地,至康熙年间安设者,官地仅足敷额,而有余地者甚少。”所谓“余地”即系指此。这些多占土地,却是无须向官府交纳粮草的,这就使这些东来的老庄头,在经济上明显享有更多的优惠。
老圈庄头的地位和身份高于后来归附清军的新壮丁,更明显的表现,是乾隆朝以后在政治地位上的提高。
大粮庄头是内务府属下人丁中地位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人。他们耕种的是属于皇室的“官圈地亩”,对于皇室有着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受皇家的超经济强制剥削,本人及其子孙世代被固定于这块土地上,没有从事其它职业和迁徙的自由,也没有任何改变自己和后人命运的机会。他们虽然属于八旗,却须另行立册,而不入八旗的正式档册之内。
但是庄头壮丁的低下地位,到康熙后期开始有所转变,首先是朝廷以赏给顶带的方式,给予不欠钱粮的庄头以鼓励: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庄头内当差四、五十年不欠钱粮者,给与八品顶带;当差二、三十年不欠钱粮者,给与九品顶带。其当差年久,并无拖欠钱粮,因年老不能行走者,将伊子弟给与九品顶带荣身。
雍正元年(1723)又议定:
庄头等所欠新粮,于一年内全完者,有顶带者,加一级;无顶带者,给与八品顶带。二年内全完者,给与九品顶带。若三年内不完者,革去庄头,发与别庄充作壮丁。
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到雍正元年仅六七年时间,给与顶带的标准大大放宽,只要没有被革退,所有庄头便都有了八品或者九品顶带。这虽然不过是个虚衔,但从汉人的传统价值观来说,这对于庄头及其后人却是莫大的荣耀,他们“顶戴花翎”的画像能够摆在祖宗堂为后代顶礼膜拜,他们的后人也常常以此作为祖先曾在清朝当过高官的证据。这确实是庄头身份开始提高的一个迹象。
这项规定到雍正十三年(1735)又有所增补:“奏准,各等庄头,四等升为三等,三等升为二等,二等升为一等,原有顶带者,各加一级;无顶带者,以次赏给九品、从八品、正八品顶带。初次降等,有顶带者褫革,无顶带者鞭一百。三次鞭一百革退庄头。”庄头的升等本身与缴纳钱粮的多少有直接关系,与此前那种以惩为主的做法相比,这一规定使朝廷对庄头的奖励更加规范化了。
庄头身份提高的又一重要标志,是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开始,朝廷正式允许庄头子弟参加科举考试:
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奉旨:庄头俱系旧人,伊等子弟亦著考试。钦此。
被准许参加考试,是清代庄头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局,它意味着庄头中的一部分人从此与正身旗人以及汉族百姓一样,从此具有平民身份,能够享有与其他平民一样的读书做官的机会。
但值得注意的是,清廷准许庄头子弟参加科举考试,是有条件、有限制的,这从康熙帝的谕旨亦可看出来,那就是庄头必须是“旧人”。对此,雍正十二年(1734)的规定做了更准确的阐释:
雍正十二年九月呈准,凡壮丁内挑选安设之庄头、钞入庄头、投充庄头、入官家人安设庄头等之子弟不准考试外,其旧庄头子弟内,如有情愿考试者,由会计司对明丁档,移付掌关防内管领处,转咨该处考试。
所谓“安设之庄头、钞入庄头、投充庄头、入官家人安设庄头”,一言以蔽之,就是入关之后才设置的各种庄头,包括投充汉人、原系壮丁后来充补的等等新庄头,其子弟都不在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之列。换言之,真正可以参加考试的,仅仅限于“旧人”,也就是跟随清军入关的那些老圈庄头。
这条规定,清廷直到嘉庆朝仍然坚持着:
嘉庆十一年七月礼部奏准,嗣后凡八旗户下带地投充庄头,毋论旗档有名无名,均不准其应试出仕。
同为庄头,因其来源不同,身份地位便迥然相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因清廷对于“旧人”的特别眷顾而扩大了。
老圈庄头地位优于其他庄头,在庄头出缺之后的袭替上也有表现。
庄头出缺的原因有多种,对承替的规定相应也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庄头缺出的原因有三,即老病、身故,以及缘事革退。按朝廷规定,因老病告退的庄头遗缺,俱准更名与长子、长孙,如果没有长子长孙,即依近支、远支依次按次序承替。而这个规定的贯彻,前提是要有依据,依据有二,一是庄头的家谱图,这是专门用来说明庄头世袭次序的,一是庄头亲丁名册,这正是设置家谱图与庄头亲丁名册的目的。
嘉庆三年朝廷对庄头亲丁的家谱、丁册再次做出非常具体的规定:
请嗣后每三年一次,将庄头家谱内人丁新生者添入,已故者改写墨字更正办理。又奉中堂谕,将庄头、园头等如有同族汇一谱者,将伊等支派远近一至十次序注明,以免牵混,并将伊等是否老圈,抑系何年安放,或系何年代完何人欠项顶替之缺,分色粘签注明,以备更名顶替办理。
并将革退庄头、园头等家谱销毁,新替庄头、园头另行更换粘签注明,成造二分,与丁册核对妥协,一分送堂存贮,一分存留职司。
每家造具家谱两份,庄头缺出的时候是先由该管官根据家谱查阅并将承替人定拟,亦即自上而下,而不是由庄头子孙自下而上地呈报的。
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有如下几个,第一,这个规定特别提出,家谱中要将是否是老圈庄头、如果不是老圈庄头,又是何年安放的新庄头写清楚。为何如此,我们先举两个实例:
第1例:嘉庆三年六月初二日会计司呈,为更名事。……据职司所属采育居住四等庄头杨坤赴司呈称,四等庄头杨安太因染患痰症不能动转,诚恐贻误官差,获罪匪轻,今情愿将庄头告退。查向例告退庄头遗缺,俱准更名与长子、长孙,但身父仅生身一人,现系老圈庄头,恳将此告退之缺,更名与身父之胞侄杨毓奇顶替当差。……当经职司查得丁档内开,庄头杨安太仅有一子杨坤,现系庄头,并无子嗣,伊胞侄庄头杨德祥之子杨毓奇,兔年十六岁,核与丁档家谱名色以及更名之例均属相符……
第2例:嘉庆九年五月二十日会计司呈,为更名事。叫请恩准,将身父胡参纵所遗老圈庄头之缺,祈更名与身顶替,身四等庄头之缺,祈更名与身侄德关接充。
第1例说的是四等庄头杨安太因病愿将庄头告退,而他的儿子杨坤是老圈庄头,所以想把其父杨安太的四等庄头之缺,转让给杨安太的侄子(即杨坤的堂弟)、年仅16岁的杨毓奇。第二例是庄头胡参纵想将自己的老圏庄头之缺更名给自己的儿子,而他的儿子已是四等庄头,所以向官府提出申请,请将自己四等庄头之缺转让给侄子接充,以便自己可以承替老圈庄头。这两个例子必须放在一起才可看出问题,那就是如果有选择的机会,庄头总是愿意选择充任老圏庄头,这意味着老圈庄头有着比其它庄头、尤其是四等庄头更为优越的地位和待遇。
凡此种种,可知跟随清军入关的老圈庄头成为京畿一带的一个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高于其它庄头的群体,他们的这种地位,还凭借世袭的方式一代代地传下来。
三  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国初带地投充庄头
这里谈到的是“新”庄头,亦即入关后才投充旗下的庄头。他们与老圈庄头虽然同属庄头,但从来源、性质与所属机构上都不相同,二者间也互不相干。
投充被公认为是清初几大弊政之一。所谓投充,简言之,就是逼勒百姓到八旗旗下为奴。旗人入关后沿袭关外旧制,对于抢掠汉人充当劳动力,蓄谋已久,但在最初,满洲统治者似乎还在竭力控制。如顺治二年正月谕户部:“凡包衣大等,新收投充汉人,于本分产业外妄行搜取,又较原给园地册内所载人丁有浮冒者,包衣大处死,不赦。”此条不见于蒋氏《东华录》,却在王氏《东华录》有记,但内容却与实录不同:“禁内务府管领等私收投充汉人,冒占田宅,违者论死”。
从这两条所记内容来看,《实录》可能更符合原意。因为王录中提到的“内务府”与“管领”都是当时尚未出现的词汇。也就是说,顺治二年时,皇室包衣中后来属于管领系统的,当时还称为包衣大,但王氏对包衣大与管领之间的承袭关系显然非常清楚,这倒为我们如今理解管领的性质与起源提供了某些线索。
从这道谕令推测,汉人投充旗下之举,恐怕从清军一入关即已开始。此谕针对的是皇室包衣,未必是因为对他们格外严厉,反倒很有可能是他们凭借皇室之势,搜取人丁特别猖狂之故。但这一禁令肯定没有收到任何效果,而且仅仅两月之后,清廷便公然放开了这一限制:
又闻贫民无衣无食,饥寒切身者甚众,如因不能资生,欲投入满洲家为奴者,本主禀明该部,果系不能资生,即准投充。其各谋生理,力能自给者不准。
说起来好听,实行起来便不能控制,当然本来很可能就没想控制。既然允许百姓投充,采用逼勒掠抢的手段就无法遏止:
谕户部:……又距京三百里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充,以致民心不靖,论言繁兴,惟思逃窜。
两道谕令颁布前后相隔仅月余,便在社会上造成如此扰攘,可以想见这帮人早就蓄势待发、谕令一下便急不可耐、闻风而动的架式。
从另一方面说,投充旗下的汉人,亦殊非良善之辈。据《实录》称,投充令一下,汉人不论贫富,相率投充,于是出现“带地投充”名目:“奸蛊无赖,或恐圈地,而以地投;或本无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这些地便这样从民地被充入旗下,带地多的也便被封为庄头。而这些新庄头一旦投充,便横行乡里,“恃强霸占,弊端百出,借旗为恶,横行害人。于是御状、鼓状、通状,纷争无已。” “一人投而举家全籍其势,奸民群肆”。结果是清廷不得不于顺治四年(1647)颁令,将投充之事制止。但土地一经成为旗地,人口一经被纳入旗下为奴,便成为既成事实,再也无法更改了。
于是,清入关后的各种庄园中,除了原有的“盛京随从来京圈地充当庄头者”之外,就又有了“国初带地投充庄头”这一新的成份。
清廷对于这些投充庄头,是另设专门机构管理的,从未将他们与盛京随来旧庄头混淆。最初负责从他们那里征收钱粮草束的是各汉军佐领,康熙三年(1664)以后改为由三旗各设官员掌管,这里说的三旗,即掌管皇族事务的内务府所属的上三旗。此后到康熙十六年(1677),式成立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从属于内务府会计司。这是唯北京内务府设立而盛京内务府不设的机构,原因便是投充之事仅仅存在于北京附近而未波及关外。此外,他们与盛京随来的属于大粮庄的旧庄头交纳的贡赋也不同,旧庄头交纳的是粮,新庄头则是按地征银。
前面提到,会计司所属大粮庄庄头归属于内三旗的管领,至于专为清初畿辅地区投充旗下的汉人设置的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属于哪个旗分,在清朝中期以前迄未见到官书有明确记载,唯内务府总管噶鲁的一件满文题本,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宣徽院,此部门之职:掌备全年需用之米、粮,按年计给喂养马、牛之草、豆,报粮,查勘地亩,办理发给、裁减柏唐阿等钱粮事,给减少之柏唐阿补缺等。此外,又增加领取采捕衙门之盐、蜡灯以及由盛京等处前来之柏唐阿等人食用米石等事,停止三旗钱粮衙门之称,并入宣徽院,仍令办理各自之事,拟改宣徽院之名为司。
其中“停止三旗钱粮衙门之称,并入宣徽院,仍令办理各自之事”一句,较之《会典》所称“康熙三年,三旗各设官员掌管。十六年,将三旗经管钱粮官员归并会计司,犹各司其事焉”更为准确。可知这一机构最初也是被并入宣徽院,然后才成为会计司属下的。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主要由汉人组成,虽然从原则上说,他们投充旗下便成为旗人,但正如嘉庆朝文献中宣称:“查本处(指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庄头、投充等虽编为三旗,并无佐领、管领兼管”。档案中也有这样的实例,如嘉庆十三年(1808),顺天府因事欲查询直隶庄头赵某是否带地投充八旗户下庄头时,该管衙门的答复是:“查现当投充赵连茹之祖赵邦秋,原系投充本处当差之人,不在佐领管领之下”可作佐证。
事实上,入关之后内务府建立的庄、园中的人户,很多都与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属下的庄头、壮丁一样:
嘉庆二年坐办堂郎中兼骁骑参领佐领董楷呈准各司比丁章程内开,都虞司、掌仪司、营造司所属牲丁、园头、煤、炭、炸军各丁,与庄头又觉有间,向无佐领、管领兼摄,在档者为旗,不在档者为民。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大量清代内务府庄头的户口册、花名册,对此也提供了具体清晰的线索。会计司大粮庄老圈庄头的比丁清册,都有对该庄头所属旗分的准确记载,直到清末光绪朝仍然如此,如同治三年的册子:《镶黄旗四家双顺管领下顺义县居住半分庄头朱彭年》、《正黄旗四家庆禄管领下顺义县居住四等庄头商长锁》、《正白旗头家义晋管领下顺义县居住四等庄头崔有源》等等。这些清册对人口的记载虽然十分详细,却并没有记录这些庄头居住的具体村落,记录他们居住村落的,是另一套册子,仍以商长锁为例,在内务府会计司人事类的档案中记:光绪二十七年《四等庄头商长锁丁册档》“正黄旗四家恩良管领下顺义县下坡屯村居住四等庄头商长锁 马年 八十岁……”
而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的册籍则不同,是按三旗分的,如同治三年的档册:
《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厢黄旗庄头丁档》
以下则为:顺义县大营村居住  革退庄头李承春
宝坻县庞家湾居住  庄头庄头高均
等等。
由此可见,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的投充庄头们,的确如嘉庆二年董楷所言,是向无佐领、管领兼摄的。既然承应官差、缴纳贡赋都有内务府机构专门经管,他们属于八旗制度的哪个旗分、哪个管领,已经不是很要紧的事,八旗对他们的控制,也就不会很严格,甚至可有可无。这正是他们与随龙入关的老圈地庄头的重要差别。
四  消失的群体
清代的皇庄、王庄与官庄,仅以会计司所属的大粮庄来说,乾隆《会典》记载为322个,嘉庆《会典》记载为539个,光绪《会典》记载为373个。除部分设立于辽东以及古北口、喜峰口和归化城之外,还有就是畿辅。畿辅的庄园,无论其地理位置,还是庄园数量,都最不容忽视。兹将清代官书及《会典》记录的畿辅粮庄数目列表如下:
表1 《会典》所记畿辅粮庄数目表
总数
一等庄
二等庄
三等庄
四等庄
半分庄
其余
康熙题本
53
28
74
172
26
豆秸庄头等2
三等7
四等14
乾隆《会典》卷87
322
57
16
38
211
71
豆粮庄6*
稻田庄3
嘉庆《会典》卷76
539
63
10
23
215
219
豆粮庄6
稻田庄3
光绪《会典》卷94
373
66
13
18
34
又有四等分圈庄4
228
豆粮庄5
稻田庄3
豆粮分圈庄2
* 据《会典》,豆粮庄仅有6所,计地不到500顷,仅坐落在武清县。
又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庄头户口清册记,清末畿辅庄头分为东、西、南三路,庄头数目为268个,其中东路157个,座落在通县、三河、蓟县、遵化、玉田、丰润、榛子镇、滦县、乐亭和永平等地;西路95个,座落在良乡、涿县、房山、涞水、定兴、安肃、顺义、怀柔、密云、怀来、保安、宣化等地;南路16个,座落在朝阳门和永清县。其中仅顺义县就有庄园14所,每庄所辖人丁都有百余人,这是个不可忽视的人群。
尤为重要的是,尽管清代庄园在几百年内,人丁构成与身份几经变局,但直到清末仍然为数众多。以往学界研究最多的,是这些庄园受到汉族地主经济的强烈影响之后,租佃关系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土地的大多数已经典给汉族农民,但是往往忽略了一个更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即使这些旗人已经不再拥有原来的土地,至少他们之中的那些庄头、亲丁,却仍然生活在这些土地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大量户口册与土地清册,其纪录一直持续到清末,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所以,清代京城的周边,也就是华北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地区居住的人口,是由这些庄园,以及庄园上的庄头、亲丁构成的,在清朝统治时期,他们还是当地居民中的主体,而他们独特的生产组织、生产方式、社会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文化,尤其是价值观念,与中国传统农村中的汉族农民有着很大差别,这是不言而喻,却又从无人予以过认真、充分注意的。
清亡之后,这些庄头人等与北京城内的旗人一样,绝大多数隐瞒了民族成份,就像水银泻地一样迅速消失,我们可以试举两例说明这个问题:
一例:在一史馆保存的会计司户口清册的顺义县14名庄头中,就有姓于的庄头4名,即头等庄头于池、四等庄头于长融、半分庄头于沼和于维烈。从户口册纪录的各家的行辈字推测,这四个于姓应该源出一脉,可知这个于家在顺义县人口众多,势力不小。但无论在顺义县的人口档案,还是在1930年代日本满铁的《中国农村惯习调查》中,对于于家都没有关于他们曾为庄头的明确说明。到1982年人口普查时,李遂镇的于家(四等庄头于长融的后人)已经全报汉族了。
一例:日本满铁《中国农村惯习调查》,作为联结清代人丁户口册与今天田野调查的中间环节,提供的史料是非常可贵的。该调查中多次提到顺义县萧家坡有个姓吴的大庄头,但到1982年人口普查时,萧家坡大队共有232人,汉族229人,满族一共才3人,而且全部来自吴秀英一家。
了解这样一些庄头家族隐而不见的过程,应该是个有趣的题目。总之,百年之后的今天,研究北京郊区、华北农村的人,几乎已经忘记了这里曾经有这样一个重要的、甚至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群的存在。而这种忽视,使我们在认识清代的华北社会(北京周边是这个地域的一个组成部分)时,会产生一些重要的误区。如果以今天北京郊区的情况来反观清朝时期的畿辅,很容易将历史割裂开来,甚至以为清代畿辅的庄头与如今农村的农民是不相干的两类人、两种民族。而忽略了这个特殊人群在清代曾经入旗的历史,也会对京城与畿辅地区满汉之间交往、融合的情况,做出错误的估计。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教研室合编:《清代的旗地》“前言”,中华书局,1989年,第3页。
康熙《大清会典》卷21。
《盛京内务府粮庄档案汇编》,康熙五十一年五月,第260页。
道光朝《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都虞司”条下:“雍正七年奉旨,内管领下官员不准补授佐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善本。
《钦定内务府现行则例》会计司卷1,第2-3页。
对于这个问题,刘守诒先生早就提出过质疑,他将内务府官庄分成两类,一类陈人园(即老圈庄),即我们这里说的盛京随来陈庄头,一类新人园,即带地投充汉人。并认为陈人园实际圈占的地亩数要多于报官的数目。他还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庄头地亩册对老圈庄的土地数字作过归结,认为他们的土地与优势是胜过新人园的。这一说法支持了我们这里的推测。参见刘守诒:《清初关内官庄建立情况和性质的探讨》,载《清史研究集》,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三辑,第42-73页。
雍正《大清会典》卷228,内务府3“会计司”,第3-4页。
《八旗通志》卷68,土田志7,第15页。
以上康熙、雍正朝两条均引引自《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会计司,卷3,第73页。
《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会计司)》,卷3,第73页。
《会计司呈稿》,转引自《清代的旗地》,第602页。
《会计司呈稿》,转引自《清代的旗地》,第563页。
《会计司呈稿》,转引自《清代的旗的》,第571页。
《清世祖实录》卷13,“顺治二年正月庚戌”条。
王先谦《十朝东华录》,顺治4,第18页。
参见定宜庄、邱源媛《清初“浑托和”考》,《燕京学报》新二十八期2010年5月,第73-124页。
《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三月戊申”条。
《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四月辛巳”条。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第2页。
康熙《宛平县志》卷6,第15页。
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50,内务府2“会计司”:“顺治元年,令原给地亩之人并带地投充人,归并于各汉军佐领下催征钱粮草束,交该管官处收贮。康熙三年,三旗各设官员掌管。十六年,将三旗经管钱粮官员归并会计司,犹各司其事焉”。
大连市图书馆藏《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满文档案汇编》职司铨选类,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2页。
嘉庆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庄头处呈稿,转引自《清代的旗地》,第541页。
嘉庆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庄头处呈稿,转引自《清代的旗地》,第542页。
嘉庆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转引自《清代的旗地》,第6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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