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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知识】古代如何惩罚食品造假者

  周代:《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里所说的“不时”,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据《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宋代: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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