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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空气法》的公民执行规定

美国《清洁空气法》的公民执行规定

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与其他的主要环境法规一样,都有一种被称为“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的特殊规定。这是美国环境法的一项创造。依照这种规定,公民(包括公民团体)成为特殊的执法主体。公民虽不能像行政机关那样直接对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可通过诉讼,借助法院的司法监督,来推动环境法规的实施和执行。 关于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由《清洁空气法》所首创。它包括了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对联邦环保局或州政府的环境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及直接对污染者起诉。《空气清洁法》第304条对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作了专门规定。即,任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据称违法的法人和公民(包括在宪法第n条修正案许可的范围内,对合众国、联邦环保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和机关),提起诉讼。有关联邦法院必须受理,而不论纠纷涉及的金额和当事人的公民籍(Citizenship)。该法第307条又对司法审查作了专门规定。即公民可在法院对联邦环保局局长提起司法审查之诉。并列举了联邦环保局14...  (本文共2页) 阅读全文>>

中国海洋大学

美国清洁空气法研究

世界八大环境公害事件中的两件发生在美国,一件是1943年的洛杉矶烟雾事件,另一件是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这两大公害事件都是因严重的空气污染造成的。美国国家和社会痛定思痛的选择是建立清洁空气法。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不仅帮助美国有效地改善了空气质量,而且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清洁空气法建设中的学习样板。我国面临着大气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条件是完善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借鉴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完成应当是由助益的。美国的《空气污染控制法》颁行于1955年,但美国与空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历史并非自1955年开始。早在188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就开始了进行保护空气质量的立法尝试。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是经过一个世纪的反复加工修改而形成的一个法律部门。仅就联邦层次的立法而言,它是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  (本文共230页) 本文目录 | 阅读全文>>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制度比较研究

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是主要的大气污染之一,尤其是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机动车辆迅速上升,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已经刻不容缓。2009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接近1.7亿辆,较198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25倍。机动车尾气排放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给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带来巨大压力,而这些问题也曾是发达田家面临的问题。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制度,本文总结美国《清洁空气法》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制度,并结合我国机动乍法律控制制度,存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今后完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控制的建议。引言作为文章的第l章,此外除了引言部分,全文将分为5章,结构如下:第2章通过分析我国机动午尾气排放污染的现状和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危害,来说明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制度研究的必要性。第3章通过总结中国的机动年尾气排放法律法规,分析介绍了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制度,从中得知我国现...  (本文共54页) 本文目录 | 阅读全文>>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美国关于温室气体为“空气污染物”的争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召开前夕,美国联邦环保署依据《清洁空气法案》第202(a)条款,宣布正式将二氧化碳和其他5种温室气体一同列为“对公众产生威胁的污染物”[1],做出了关于温室气体污染的两个最终认定:一是认为温室气体对人类健康和福利会造成危害,目前以及所预测到的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的浓度危害到当前以及后代人的健康和福利;二是认定机动车和新机动车发动机所排出的这些温室气体是导致威胁公众健康和福利的污染[2]。美国联邦环保署的此决定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是否是《清洁空气法》中的“空气污染物”画上了句号。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温室气体是否是大气污染物,有观点认为“温室气体大多不属于污染物”[3]。因此,回顾分析美国关于温室气体是否是“空气污染物”的争论,对我国无不具有借鉴意义。1美国《清洁空气法》没有明确温室气体是“空气污染物”1970年和1977年修订《清洁空气法》时,温室气体尚未成为美国国会具体考虑的议题。1990年...  (本文共5页) 阅读全文>>

中国政法大学

论排污权及其法律性质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舶来品,在我国已开展了许多试点工作,学术界对其分别从经济学、环境科学、法学等角度进行了研究,但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权的研究却十分薄弱。我国法律对排污权没有明确界定,但却通过《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间接承认了排污权概念,排污权既是一项自然权利,也应上升为法定权利,排污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排污权是由政府或特定机关授予的,负载于排污许可证之上,对限定的环境容量这一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排污权是排污权交易的内容,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载体,排污权是排污许可证所表彰的内容。由于我国法律无对排污权的明确界定,因此对排污权的法律性质的探讨主要来自于学术界,现有对排污权法律性质的研究成果不多,主要分为两个视域:民法领域和环境法领域。民法领域的探讨有以下三种学说:物权说、准物权说和无形财产说。物权说主张传统物权理论要求物必须具有有体性、特定性和可支配性,排污权的客体环境容量不具备这三大特...  (本文共40页) 本文目录 | 阅读全文>>

中央民族大学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却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准确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于推行公众参与国家环境公共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社会正义,积极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现实的需求,实现环境正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环境权益所指向的对象大多为公共物品,具有产权不明、形体难以分割、消费不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等特点,致使许多环境侵害发生后无法从现行法条找到救济渠道。面对这种问题,传统的诉讼理论和程序机制设计日显僵化和保守,若严格遵循既有的理论容易使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有着现实的实践意义。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适用于环境保护这个专门的领域,这种新的诉讼模式能够很好地提供公民等各主体参与监督环境利用的途径,实践中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也逐步走向完善。中国由于独特...  (本文共40页) 本文目录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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