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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错案追究制度”何时退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这一决定受到普遍好评。作为一项在合法性、科学性都欠奉的制度,法院考核排名确实“该退场了”,但要让法院和法官回到法治轨道内依法办案,法院内部还有一些制度应该退场,比如对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

法官错案追究发端于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后于河北全省推行,并于1993年在全国推广。如果说全国法院考核排名是法院的“GDP”考核的话,法官错案追究就应当是对个人“GDP”的考核,前者考核的是量,后者考核的是质。这项制度建立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随着实施的深入,实际上也沦入了法院考核排名的老路上去。

最关键的是,对法官进行错案追究,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很多时候甚至造成了相反的结果。但是,目前这项制度并未得到更深研究,在部分冤错案的推动下,反而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如果各地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不突破追责范围和内容,只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进行追责,这一制度尚不足以对法治形成严重影响。但是,二十年来,各地法院纷纷突破最高院规定,层层加码,把只要是被改判、发回重审等案件,都作为错案列入追责范围,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的种种乱象。几年前,一位某中院法官就曾感慨,某二审案件本来应当改判,但考虑到错得不是太大,如果改判对法官有不利影响,所以没有改判。因为“错案追究”,反而造成了错案,而且是从非主观的错案,变成了主观的错案。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院(或说法官)的审判活动,只要不存在违背法律程序的程序性错误和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实体性错误,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就是合法的,合法的审判行为是不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的,这是其一。其二,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也并不必然地绝对“正确”。因为,正确与否,对于法院来说,其实是一个程序问题。而对于案件的内容和判决,则是法官根据自己对国家法度的理解和把握,对案件案情的认识而做出的。在这一点上,只有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问题,而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在当前的案件审判中,法官通常更强调以调解结案。为什么法院非常注重调解而非直接判决?表面看来,是说调解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事实上,许多直接了当的判决更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的判决内容也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社会的教育。而许多调解案件往往是“和稀泥”,不一定真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官重调解轻判决的真正原因,其中之一就是错案追究。这是“调解和谐论”背后的另一种乱象。

依据宪法和法律,法院及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干涉。这里面的任何人、任何单位,既包含了法院之外的人和单位,也包括法院内部的人和部门,包括了上级部门,这是法院及法官办案的天然需要。如果法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而不能以内部“错案追究”了事,但当法官只是认识和判断问题与上级法院有所不同时,这只是“不同”而不是“错”。

因此,错案追究制度和法院考核排名一样,已经成为法院独立审判的重大障碍。最近曝光的一系列冤案,是在非合法程序下进行造成的,对相关人员的追责,是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程序办案进行的追责。而对法官因理解法律与事实等进行追责,则是在客观上有将两审制、重审制等法定程序在实质上变成“一审铁案”的趋势和客观效果,是时候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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