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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案件
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自侦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因法定不究不起诉,即为绝对不诉;二是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即为存疑不诉;三是因情节轻微不起诉,即为酌定不诉或相对不诉。
    一、不起诉概况
    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1至7月份,某省公安机关共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000人,检察机关共起诉***00人,起诉率达96.5%;不起诉***人,不起诉率为3.5%。其中,不起诉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人,占不起诉人数的9.69%。
  
    二、原因分析
    经过逐案分析,虽然导致每个案件不起诉的直接原因不尽相同,但是总体反映出上述案件的办案质量没有得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认可。
    一是办案单位侦查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案件实体部分有瑕疵。这是绝大部分不起诉案件所存在的共性问题。有的案件公安机关顺利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挽回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也被顺利批捕,办案人员便认为大功告成,从而忽略了案件具体细节及第一手证据的及时获取和固定,丧失了战机,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有的案件仅靠证人证言,没有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并形成锁链,当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关证人改变证言时,办案人员束手无策,导致案件存疑不诉。有的案件在犯罪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主犯在逃、两名从犯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必然导致不起诉。有的案件正值公安机关专项行动期间,办案单位为了取得一时的成绩,在仅有上线供述材料,而无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但不及时撤案,反而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二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单位没有及时跟踪,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不够。近些年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越来越重,许多侦查员一个案件刚移送起诉,就投入到另一个案件中去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许多案件移送起诉后,办案单位就没有再及时跟踪审查起诉的情况,更谈不上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了。
    三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一些办案单位存在一定的失误。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公安机关保证办案质量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每个办案人员的基本功。但是,通过对不起诉案件的全面分析,也确实暴露出一些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案件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最终导致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诉的决定。有的案件没有很好地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样也会遭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前面所举某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的例子,就是因为办案人员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没有坚持原先正确的意见。
    四是许多办案单位在认识上与检察机关发生分歧时,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更没有很好地行使复议、复核权。此次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分析,除了前面提到的两起成功行使复议、复核权的案例外,其它但是却没有一起案件提到过行使复议、复核权的问题。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一些办案人员缺乏责任心,怕麻烦,不愿意去做更多的沟通协调工作;二是因为调查取证工作不扎实,办案人员底气不足,认为做了也白做,不愿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三是办案单位考虑到与检察机关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怕提出复议、复核伤了双方的感情,影响以后的工作;四是一些单位办案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工作不落实,只要案件移送出去了,检察机关起诉不起诉,对办案人员影响不大,从而导致办案人员行使复议、复核权的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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