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刊,我们刊登了万科谭华杰副总裁的《揭秘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反响热烈。一方面是一些想要了解事业合伙人制精髓的人们欢欣鼓舞,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研究者发出了质疑的声音,今天,我们要发的就是一篇质疑文章。颇有华山论剑、以文会友的古风啊,有木有……万科事业合伙人制总设计师谭华杰先生对此文也还会有回应哦,期待精彩。
最近两年,很多企业开始推行合伙人商业模式,希望改变员工身份,从雇佣与被雇佣的劳资关系转变为共同创业的合伙关系。合伙人制瞬间成为了热门词汇,万科、小米、阿里巴巴、海尔等众多企业纷纷推出相关改革措施。
然而以往多个合伙人纷争的案例在不断警醒我们:合伙人商业模式,盛名之下有陷阱。
很多合伙人制之所以值得商榷,在于没有把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的边界分清楚。
业务交易关系主要是面向交易过程,是针对每一笔交易而言。可按照交易是否通过市场化定价来划分为市场交易、非市场交易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状态。
在收益分配和权利分配上,实质上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是可以分别处理的。业务交易关系主要关注的是某一个交易,影响的是现期收入;治理交易关系主要关注组织,影响的是未来盈利能力。
其中可能涉及到的交叉部分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同时涉及到业务交易关系的收益分配和治理交易关系的权利分配。如果是一个利益主体的多个属性,分别对应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则分别处理,叠加在一起即可。
一个利益主体,其业务交易关系影响不了组织的未来盈利能力,就有可能搭便车,不作为。由于业务交易关系关注的是具体某一个交易活动,而治理交易关系的分配是按照未来盈利计算的。这里面可能产生两种错位导致“搭便车”行为。
第一种是“现在”的交易活动和“未来”的盈利可能关系不大,或者有巨大不确定性,这时候,即使“现在”投入很大的努力,也不能对“未来”起到很大影响,于是,该利益主体选择不作为。
因此,当我们分析治理交易关系影响的是“未来”盈利的时候,其实是一个有限的、不远的、还没到来的时间,是拥有所有权的利益主体可以得到剩余收益权的时间点。
1、如果在一个企业组织中,存在多类利益主体拥有所有权;
2、这几类利益主体的所有权期限不同,比如同时存在三类利益主体:拥有三年期权的职业经理人、十年期限的长期投资者、理论上可能会永远拥有所有权的创始人及其家族;
界面不清导致利益错位,如关联交易导致的利益冲突等。这里的界面不清,指的是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相互之间的区分不清晰,产生交叉、模糊的现象。
有可能带来的关联交易,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定义,比如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薪酬等。
上文提到的道德风险,是用“现在”的业务交易关系去损害“未来”的治理交易关系,而界面不清所导致的关联交易等,则是用“部分”、某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去损害“整体”、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在时间影响上有可能是长期存在的。
在这个企业中,利益主体的利益可能只占据小比例的一部分;而在关联的企业中,利益主体的利益可能是全部,或者是更大比例的一部分。
影响因素包括两部分:一是大环境,是合伙人很难去影响或者影响力不足的;二是合伙人的努力程度,这是合伙人自己可以选择的。
对于不同的企业而言,这两部分对未来盈利的影响力是不同的。对于某些企业,一旦处于行业前景上升通道,或者未来价值空间巨大、可期,合伙人的努力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于是有很大的动力去发挥主观能动性。
打个比方,为了获得长期的市场竞争优势,某企业应该更关注“提升价值”的战略目标。但对于提升企业未来盈利而言,“减少成本”与“提升价值”都可以实现这个目标。
但是,对合伙人而言,“减少成本”更为容易达成,那么就会选择“减少成本”,放弃“提升价值”,从而损害了企业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战略意图。
合伙人商业模式核心陷阱可以归结为一点:
合伙人的抉择有成本,也有收入,一个理性的合伙人会综合考量其行为的收入、成本以及相应的风险。任何一个行为只要其综合的抉择收入低于抉择成本,就不会去做;反之就有可能选择去做。
事实上,现在大受热捧的很多热门合伙人商业模式,都没有很好地真正规避以上所讲的道德风险、搭便车、关联交易、不作为等合伙人行为。
当然,这并不代表合伙人商业模式必然失败,只是指出:任何商业模式都有其前提条件,这是我们需要时刻关注的。
对很多企业家而言,对重要的利益主体进行参股、控股,已经成了一种本能的动作。但事实上,治理交易关系与业务交易关系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并非一定都要用治理交易关系去控制关键利益主体。
总装厂是这么分析的:一个零部件厂包括厂房、设备、管理团队、运营资金、技术等资源能力。现在的满足方式是全部配置给零部件厂商。如果转换一下满足方式,把厂房配置给总装厂,把设备、管理团队、运营资金、技术等配置给零部件厂商,是否可以设计出一个新的交易方式呢?
经过一系列的新组合之后,腾讯的边界得到了打破、扩张和重新设定:从业务交易关系而言,腾讯与搜狗属于市场交易,原有腾讯搜搜在并购之前属于腾讯业务,并购之后属于搜狗业务;而从治理交易关系上看,腾讯是搜狗的大股东,不管在交易前后,腾讯搜搜都属于腾讯的“企业”内部(是所有权治理交易关系)。
在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管理技术持续提升的时代,通过业务交易关系、治理交易关系打破然后再重新设定企业的边界,是这个时代持续动态进行、只有开始不会结束的一个过程。
我们将见证很多伟大企业的产生与灭亡。
这确实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全文刊登于《中欧商业评论》2015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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