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草案对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的调整并没有全部剥离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删去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同时,保留了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笔者梳理了一下,检察机关或将可以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
1、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二款。
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5、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一款。
6、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二款。
7、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8、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四款。
9、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10、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11、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12、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13、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刑诉法在未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渎职犯罪,同时又涉嫌受贿犯罪的话,是归检察机关侦查还是归监察委调查?在这次的刑诉法修正案说明中并没有体现,但是我认为应该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理由为:
1、虽然监察法第34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鉴于司法工作人员当然的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按照该规定,一般是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但是这是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刑诉法修正案得以通过,考虑到刑诉法和监察法同属基本法律,且刑诉法中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予以侦查的规定系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由检察机关予以侦查。
2、从刑诉法修正案表述来看,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实施相关渎职犯罪,当然损害了司法公正。在实施相关渎职犯罪的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当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而且这样的双料犯罪对于法益的侵害性远远大于单纯的渎职犯罪。所以,由检察机关侦查符合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是题中之义,且更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同理,相对应的行贿犯罪也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如果牵连出来的受贿、行贿犯罪由监察委调查的话,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这次保留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侦查权属于失而复得,在实践中为了争夺办案权,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时候不愿查处受贿、行贿犯罪,或者将受贿犯罪轻处理,不利于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也不符合刑诉法修改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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