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的关系,了解一下吧。
人民团体在我国是指,“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一般指以下几种:工会、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妇联、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在这类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会团体与上述人民团体在经费来源,编制、职能方面不同,该类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派的除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主要社会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难怪《刑法》要用人民团体这个词而非社会团体。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第四款: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般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在剥夺之列。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很明显了,人民团体是公务员编制,社会团体不是。其实从“人民”和“社会”两个定语也能看出区别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个政治术语,“社会”包含的人太广了,除了人民还有敌人。所以万万不能用“社会团体”取代“人民团体”的地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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