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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的3大难(二)

中小企业融资的3大难

第二,“打井”难――内源融资难

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等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力量“打井”的行为

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基本上是靠内源融资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在创业阶段,企业的经营规模尚小,产品尚不成熟,且市场风险较大,因此外源融资不仅难度大且融资成本高,于是中小企业不得不把内源融资主要通过企业自筹和向关系人借贷两种形式,自筹通常表现为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向员工集资;向关系人借贷。但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资金积累逐年减少,导致内源融资陷入捉襟见肘的境地。当金融危机袭来,中小企业订单骤减,生产规模日缩,并不得不裁员的时候,向员工集资的路子几乎全部被堵死。企业朝不保夕,员工的命运也岌岌可危,谁还愿意拿出钱来救企业,既是有这个心也没有这个力。金融危机是全球性的,中小企业家家都是日子难过,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中小企业能够借贷的关系人,自身不保,哪有财力救别人?集资不成,借贷无门,中小企业“打井”的打算只能落空。

第三,“救助”难――政府扶持难

我国政府为了救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抗旱”问题,曾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这些措施和办法看起来都很好,但是,或因“远水不解近渴”,或因“僧多粥少”,这些“甘霖”并没有起到缓解“旱情”的作用。例如,国家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专项资金”和“为中小企业发展减负的5项税收政策”,恐怕中小企业不仅没有受惠,连有这些可供申请的“专项资金”和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都不知道,落实的事情从何谈起。中小企业有权利了解和享受这些措施和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专项资金: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设立于1999年,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设立于2000年,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等。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设立于2001年,支持范围覆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水产、林果生态节水、农产品加工、农业装备与信息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多个领域。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于2003年,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于2004年,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

6、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于2004年,用于支持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购买行业先进、共性、适用技术成果的支出;信息采集支出;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为拓展服务范围对现有场地进行必要改造的支出。

为中小企业发展减负5项税收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2年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一是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二是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此标准上下浮动20%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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