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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权·台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兴多)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加强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规定》严格控制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范围,明确了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的审批权限,从严审慎限制会见。《规定》指出,对于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涉案金额未达50万元,但因“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而被确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市检察院作专案汇报;需要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的,一律由市检察院从严审批。

  “《规定》强调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市检察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说,“同时,《规定》还强调了侦查人员应该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采纳应该说明理由。”

  《规定》明确,案件侦查终结前,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询问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侦查程序和法律适用有无意见,并由辩护律师签字确认。听取意见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参加,且在专门的工作场所,听取过程记录在案。如辩护律师不愿发表意见的,也应当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侦查人员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认真分析,并在侦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及理由。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将辩护律师委托书、会见函、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移送。

  “有些细节问题,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和检方充分沟通,这样可以避免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浪费时间。”律师们普遍认为,《规定》从制度层面规范了限制会见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可以让律师和检方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加强沟通,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规定》指出,接到控告、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意见并及时查明情况,向辩护律师反馈处理结果。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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