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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时,需要准备哪些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6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时,除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规定的报送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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