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根据《中国国土资源公报》(2016),2016年,我国累计出让探矿权1180个,同比增加22.9%,出让价款109.86亿元,同比增加701.9%。累计出让采矿权1844个,同比下降27.3%,出让价款173.44亿元,同比增加97.5%。(图1) 图1 2012-2016年新立探矿权与采矿权数量变化情况 (根据《中国国土资源公报》) 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是通过在矿业权市场上的流转来实现的,但矿业权却又不能孤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矿产资源等有形资源上来实现。无论是在一级市场的招拍挂、协议等。还是在二级市场的,出售、出资、抵押等流转方式,矿业权的最终定价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研究矿业权评估尤为必要。 在所有资产评估中,矿业权评估具有其特殊性:矿业权及其价值评估受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约束。各国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不同,矿业权评估的理论、评估规范、管理规定等均不同,特别是评估对象的差异。如加拿大《矿资产估价标准和准则》规定的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动产、非特许采矿要求权、找矿许可、找矿执照、踏勘许可、踏勘执照、勘查许可、勘查执照、开发许可、开发执照、采矿许可、采矿租约、租借期特许权、王室馈赠、占有执照、特许采矿要求权和权力金权益。而有的西方国家土地法律制度,土地作为交易对象时,其地下蕴藏的矿产资源自然也同时是交易对象,才有将矿资产评估作为“不动产”评估对待的。 02 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估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是伴随着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而起源并逐步发展的,先后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1986〜1997 年,基于新中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的“ 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 ;第二个阶段是基于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或称矿业权评估)。 03 常见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1)收益法
图2 收益法
收益法(图2)是指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现值的路径来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各种具体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收益法常用的具体评估方法有:(1 ) 折现现金流量法;(2)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 3 )剩余利润法;(4 ) 收入权益法;(5)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等。
表1 收益法适用范围比较
(2)成本法
图3 成本法
成本法(图3)是基于探矿权所对应的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投入及其效果与探矿权价值存在内在联系或依存关系作为前提的,是通过估算矿业权重新获得需要花费的全部现时费用的路径来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成本法常用的具体评估方法包栝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
表2 成本法适用范围比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2]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
[3]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4]《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
来源: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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