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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 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责任主体及内容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发生在政府采购过程之后,属于结果控制范畴,在政府采购管理重点由“程序导向型”转向“结果导向型”的背景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显得尤为重要。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政府采购支出的全过程进行相关的评估和分析,将考评结果融入采购预算编制,使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经济高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不仅能够对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进行充分评价和考量,也能为今后的政府采购行为提供结果导向的依据,并由此引导政府采购主体在今后的政府采购管理中调整和矫正采购行为及采购预算的编制。因此,对政府采购进行绩效评价,考察其资金使用效果、效益和效率,将对我国政府采购治理乃至政府公共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笔者认为,在采购实践中,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内在要求有如下几点。


  通过立法明确绩效评价责任主体及内容


  政府采购是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之一,其结果和成效关系到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关系到公民的福祉,因此政府采购的结果评价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但实际上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中,都没有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作出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导致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体不明确、评价内容不完善、评价指标不统一、评价方法不科学,缺乏全面的制度设计。而且,评价结果也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各地方、各部门之间很难进行政府采购结果的横向比较,这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作用的发挥。


  为此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或制定专门法规,明确绩效评价的主体、内容和基本规范,以利于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设计绩效评价的方法,并保证绩效评价的结果能够在政府采购管理、公共财政绩效管理乃至政府绩效管理中得到切实应用。


  完善物有所值顶层设计和支撑体系


  纵观西方国家政府采购200多年的发展过程,普遍经历了从单纯追求节约资金到“绩效最优”多元化原则的转变过程。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采取现有政府采购原则也是出于国情的现实考虑。然而,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中也逐渐出现了诸如质次价高、维护成本高昂、围标串标等西方国家发展历程中出现的问题。


  针对政府采购中的这些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已经逐步将政府采购原则从单纯地注重资金节支率向实现“绩效最优”的多元化原则转变,即倡导物有所值理念。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实现“物有所值”的时间表,评估政府采购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采购原则的改革进度。此外,还应加强以“物有所值”原则为核心的顶层设计和支撑体系,如相关定义、标准和制度体系,包括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的采购制度、科学的采购程序和方式、规范的供应商管理系统以及采购评价、政策目标及实现途径等。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以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能够为财政部门提供新的监督检查实现方式。


  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可以通过一系列定量的指标来反映,将这些评价指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可为监管部门提供效果较好、成本较低的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由主观判断到客观判断、由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由定期定时到实时跟踪的转变,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事后监管。同时,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价格发现、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等纳入评价体系,比传统模式下检查、抽查、定性分析的结论更具说服力。


  确保信息真实性 守牢绩效评价生命线


  评价信息的真实性与否,这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生命线。


  首先,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质量责任制。对上报的数据信息要明确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从制度上预防数据填报的随意性。


  其次,要加强对数据信息质量的安全管理和全程管理。


  再次,要建立完善数据信息质量评价制度。要成立数据信息质量评价小组,并运用典型调查等方法,综合评价数据信息的质量。


  最后,建立完善数据信息甄别制度。数据信息甄别的方法包括实际调查法、预测对比法、来源法和反证法。


  预测对比法,即将政府采购各项指标的预测推论与获得的评价数据信息加以对比,用概率统计学方法进行误差分析。如果误差在许可范围内,则证明所得数据信息可信度较高;反之,如果误差过大,则要重点甄别该数据信息。


  来源法,即从数据信息的来源方面来判断其真实性与否。此方法蕴含一个前提假设,即过去的经验足以帮助明天的判断,假如数据信息源过去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全部真实可靠,那么它以后提供的其他数据信息也是真实可靠的。如权威媒体、权威部门的数据信息一般可信度较高。


  反证法,即从待验证数据信息的反面推出结论,证明其不成立,从而证明原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反证法有助于判断问题出在哪个环节。


  应挂钩单位及个人绩效考评


  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和官员个人行政绩效评价及单位与领导个人绩效考评的指标之一,纳入政府部门和官员个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单位及领导个人考核的指标系,并将政府绩效考评结果与政府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和官员、领导个人的职务升迁结合起来。这样将会增加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政府采购采购的管理力度,提高管理绩效,从而实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的双重目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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