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 山西(微博) 11月28日消息 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26日对外通报,该局经侦支队2014年以来破获3起合同诈骗大案,涉案金额逾1.2亿元人民币。
历时百日,辗转秦晋,经侦支队成功破获省公安厅交办亿元合同诈骗案
2014年3月24日,山西省公安厅转到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报案材料,据材料反映:2011年12月20日,李某厚冒用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五寨县与报案人曹某(五寨县鑫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合同,诈骗五寨县鑫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亿元人民币。
接报后,经侦支队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初查。同年4月17日,对李某厚涉嫌合同诈骗罪案立案侦查。
5月29日,经侦支队在市局技侦支队的大力协助下,在陕西省府谷县一酒店内将涉嫌合同诈骗1亿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厚(男,48岁,陕西府谷县人)成功抓获,当场扣押“凌志”、“奔驰”高档轿车2辆,价值200余万元,缴获现金3.5万余元,扣押银行卡11张,先后冻结涉案资金220余万元。
经查,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煤炭运销部承包给公司股东杨某清,承包期限1年。同时,杨某清又聘用李良厚为运销部常务副经理,聘期1年,约定期满后自行解聘。
同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厚以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五寨县鑫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请求借款1亿元,双方口头约定好借款的相关事项后,李某厚提出公司急需用钱,先借曹某1000万元,利息从收到之日算起,将该款计算在将要借款的1亿元内,到时一块办理借款手续,对此双方都表示同意。
12月13日,曹某将1000万元转入李某厚指定的账户名为秦某某的农行卡内。
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厚安排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驻五寨煤台办事处的站长吕某、工作人员乔某携带有关证件、印章赴五寨县鑫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告知吕某、乔某要以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榆林市德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办理贷款。
同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厚以府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五寨县鑫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在五寨县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关借款手续,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二分。曹某按约定将李某厚提前支取10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计算在了1亿元借款内。
随后,曹某在8日内将8995.3333万元分6笔转入了李某厚指定的账户。直至2012年5月份,曹某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其催要,李某厚先后归还4000万元,剩余6000万元拒不归还,迫使曹某在无奈之中报了案。
据犯罪嫌疑人李某厚供述,1亿元资金到手后,将其中6000万元放高利贷给他人,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其实际经营的榆林市德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高利贷收回后,又将其中5000万元用于购买府谷县隆鑫昌泰商贸有限公司。
目前,共追缴价值200万元的豪华轿车2辆、冻结存款220余万元、冻结府谷县隆鑫昌泰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注册资金3200万元、查封房产一处,面积197平方米。
2014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厚被忻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逮捕。7月4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良厚,同日,被忻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至此,这起亿元大案经过办案民警百日奋战,成功告破。
同年9月29日,该案移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财产全部随案移送。
合同诈骗达1500万元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三个多月的不懈努力,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50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2014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财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忻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6月8日,五寨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报案称:2009年11月初,该公司与厦门艺宇达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林某财签订协议,委托代购游艇一艘,并先后给艺宇达贸易有限公司打款1500万元。但至今既没有见到游艇,也没有退款。
接报后,忻州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杨梅喜,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保平高度重视,责成经侦支队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财,男,41岁,福建省厦门市人。2013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五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平监狱服刑。2009年11月初,五寨万通公司与林某财签订委托代购游艇协议后,先后给林某财所在公司打款1500万元。林某财所在公司收到1500万元后,没有用于购置游艇,而是将其中的300万元归还债务,余款打到其他个人的银行卡上相互转款支配。
其间,犯罪嫌疑人林某财所在公司也曾与厦门毅宏车艇销售公司签订过《游艇买卖合同》,但在交付了400万元首付款后,再未付余款,合同未能履行。2010年1月下旬,在五寨万通公司追问下,犯罪嫌疑人林某财给五寨万通公司提供了20支购置游艇配件发票,票额1500万元,后经厦门市国家税务机关认定发票系伪造。
案件调查中,犯罪嫌疑人林某财对犯罪事实百般抵赖,胡搅蛮缠,办案人员多次到厦门、福州、龙海、太原、五寨等地进行调查,固定证据,并抽丝剥茧,将其狡辩事实一一否定,在获取大量的犯罪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财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同年9月23日,忻州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林某财提请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在零口供的情形下将其批准逮捕。
经侦支队破获涉案金额达700万元的系列合同诈骗案
2014年经侦支队先后接到多名群众报案,称原平市天正煤粉加工厂负责人刘某军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犯罪。
受案后,支队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初查,经过初步调查, 10月11日,对刘某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军在忻州市区被办案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
经过审理并与报案人仔细核实相关证据,11月8日,对其涉嫌的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军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
经查, 2010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军(男,41岁,原平天正煤粉加工厂法人)使用原平市天正煤粉加工厂虚假的财务报表等资料,隐瞒连年亏损的真相,骗取忻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信任为其担保,向工行银行忻州长征支行贷款200万元。刘某军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外债和个人消费,导致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
2012年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军称与神达花沟煤矿的领导关系好,能从煤矿便宜买出煤为由,收取受害人李某林200万元购煤款。李某林组织车辆从神达花沟煤矿拉运3421.8吨煤(价值684360元)送到忻州广宇电厂后,刘某军编造煤矿与电厂的化验结果有出入,不让李某林继续拉煤,并以剩余煤款在煤矿账户为由,拒不退还剩余煤款。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军将200万元购煤款的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消费。
2013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军持本人工商银行信用卡在香港刷卡3次共消费1735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13619.75元,用于购买高档首饰。2014年1月23日,刘某军持该卡在原平市分2次共消费200元。截止2014年10月8日,刘某军使用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819.7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637.89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其催收,一直不予归还,时间超过3个月。
此外,犯罪嫌疑人刘某军被抓获后,还陆续接到原平市刘某某、付某某、吉某某等人报案,称犯罪嫌疑人刘某军以合伙开煤场、发煤等名义进行诈骗,被骗金额近300万元。
记者 温晓军 通讯员 韩波 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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