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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反邪教协会章程

    (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湖北省反邪教协会

    英文名称为:Anti-Cult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为:H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北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宗教、法律、新闻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组织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北省科学技术馆

    地址:武汉市武昌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C座9楼910室; 邮政编码:430071; 电话:027-87231148;   传真:027-8781559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联系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开展与邪教组织的斗争。

    二、面向社会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研究和探讨各类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与动向,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

    三、举办反邪教的报告、讲座、展览,出版反邪教的杂志和书籍,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四、就社会上邪教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并研究对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或建议。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类民间组织的联系与交往,围绕反邪教主题,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与交流活动。

    六、承办有关团体和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湖北省的公民和在湖北省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单位会员由单位推荐;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托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技界、社科界、法律界、新闻界、宗教界等社会各界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经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业务主管单位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1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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