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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制度 政 策 问 答

根据市政府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城乡居民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广大城乡居民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1、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做出的重大决策,是继取消农业税、实行种粮直补、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关心民生、解除后顾之忧的重大举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制度,将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提供基本的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会使晚年更加幸福。

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宿人社发【2020】15号文相关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调整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参保人员每年原则在6月份之前缴纳城乡居民保费,每年把保费存到缴费卡或存折本上由税务系统代扣代缴)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能享受哪些政府补贴?是多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人·年,300元补贴40元/人·年,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补贴60元/人·年, 1500元、2000元、2500元补贴80元/人·年,3000元补贴100元/人·年,4000元补贴150元/人·年,5000元补贴200元/人·年。

5、对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对有缴费困难的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地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并补贴30元/人·年。

6、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含哪些内容?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容是:

①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帐利率计息;

③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7、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有断保年限的,相应延迟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

本意见实施时,参保居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①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

②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连续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③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的增资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能否增加?

    根据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已由最初的60元/人·月逐年调整至现在160元/人·月,并从2020年1月对2019年12月31日满65周岁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人·月,80周岁以上增加10元/人·月。

9、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能否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参保缴费零风险。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参加了,两者之间如何处理?

    由本人持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人社所申请暂停中断城居保缴费,待到满足享受企保待遇条件之日合并其缴费的个人账户,并计算其相关待遇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移吗?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相关精神:

(1) ①城居保转入企业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足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转移到企保待遇领取地;

②参加企业保险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足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待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③城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

④申请延缴的参保人员,延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①企业保险转入城居保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保缴费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城居保;

②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居保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其城居保待遇;

③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缴费年限。

13、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按月计算)两种保险都参加,如何处理?

    只计算企保缴费年限,并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城居保重复缴费相应月份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14、一个人能否同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能,这两种保险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险,只能任选其一,其有别于商业保险。

15、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能否转移关系?

已按规定领取城居保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6、已经重复领取城居保待遇和企保待遇的如何处理?

按照《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待遇的,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个人账户余额抵扣,抵扣不足的,由企保协助抵扣,并将抵扣款全额划转到城居保待遇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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