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大风天气,73岁老人被外墙落下的大理石砸中,家属要求赔偿42万元。物业说,她是被大风刮倒,...
安徽宿州,大风天气,73岁老人被外墙落下的大理石砸中,家属要求赔偿42万元。物业说,她是被大风刮倒,头部着地,并非被瓷砖砸中,法院这么判了。
2021年6月,晚7点左右,天空突然刮起大风,在外面乘凉的人们都往家走。
73岁的周青秀在回去的路上,被某小区304室,外墙装饰盖板脱落的大理石板碎片砸中,并摔倒在地,导致头部出血不止。
8:10,周青秀被送往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颅内损伤。
因周青秀病情严重,由救护车于23时送至市大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挫伤、脑疝、急性呼吸衰竭。
次日,因病情危重,周青秀出院后去世。
住院期间,周青秀共花费医疗费68081.68元。
周青秀的家属将小区物业及304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青秀是被小区外墙装饰盖板脱落的大理石瓷砖砸伤后死亡,事实清楚。
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的公共部位以及楼房有维修保养、预防危险发生的义务,且物业公司作为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并无证据证明周青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
但考虑到周青秀受到伤害,存在一定的外来因素的影响(当时突然出现大风天气,但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可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
物业公司辩称,无法确认周青秀的死亡,是否因为脱落的大理石瓷砖砸到所致。
根据查明的事实,周青秀倒地处,为小区外墙处掉落的大理石碎片,周青秀周围并无其他物品。且周青秀入院诊断为颅骨损伤、多发性脑挫伤、脑疝,符合重物砸伤头部的特征。此外,家属提供的小区监控视频,亦能反映出周青秀受到伤害,系外来物体砸伤头部所致。
综上,足以认定小区304室外墙装饰盖板脱落的大理石板,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物业公司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304房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事故中掉落的瓷砖位于小区公共区域,并非房主家的专有区域。
虽然304安装门从家中阳台,通往掉落大理石所在的平台外墙处。但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砸中周青秀的大理石瓷砖,所在的平台属于李德荣所有,亦不能证明李德荣的行为,与大理石瓷砖的脱落存在因果关系。故,家属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对家属的损失认定为:
死亡赔偿金276094元(39442元×7年);
医疗费68081.68元;
丧葬费42927元;
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周青秀住院次日即出院,住院时间极短,不予支持;
交通费:家属未提交有关证据,也未提出具体的数额,对交通费,不予支持;
救护车费800元。
合计377902.68元。
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物业公司应赔偿342322.14元(377902.68元×80%+40000)。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342322.14元。
2021年9月,物业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说,监控录像显示,案涉地点于19:25:50开始刮龙卷风,25:56周青秀被风刮倒,随后被大风吹起的垃圾桶和电动三轮车砸中。事后警方现场取证,未在瓷砖碎片上发现周青秀的血迹。
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周青秀入院时情况为,多发性脑挫伤,胸部及腹部未见明显外伤。
家属提供的视频资料证实,周青秀身体周围的瓷砖碎片上无血迹,周青秀面部无损伤。
所以,周青秀是被大风刮倒,头部着地导致脑挫伤,并非被瓷砖砸中所致。
家属辩称,公安机关对物业公司的问话可以证明,物业公司承认周青秀是被瓷砖砸伤的。物业公司诉称周青秀被电动车砸中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事发时楼房有6块瓷砖掉落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物业公司认为周青秀并非被掉落瓷砖砸伤,视频显示,周青秀先摔倒,后瓷砖掉落。
从物业公司举证视频显示,该监控镜头并不在事发点附近,镜头视线被树木及门口设备遮挡,视频中仅能显示周青秀摔倒、瓷砖掉落、有物品被风刮动的事实,不能直观、清晰的反映出事发经过,及周青秀是否被电动车、瓷砖砸到。
但从家属所举证的小区业主在群中发送的现场视频显示,周青秀躺在一片瓷砖碎片中,身旁地上有一摊血迹,该现场与物业公司关于瓷砖掉落与周青秀伤情无关的上诉主张不符。
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认定周青秀被掉落瓷砖砸伤,并无不当。
综上,物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21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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