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2017年,92岁老人在旅店门前台阶摔伤,旅店:这是碰瓷,法院判赔

但旅店一方直呼冤枉,辩解称索赔的行为与“碰瓷”无异,拒绝赔偿。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最终结果会如何呢?

案件背景

据原告李某起诉状中所称,2017年的4月28日,原告李某(1925年出生,时年92岁)因私事独自从本溪出发欲前往法库。因无直达车辆,李某便先乘车自本溪来到铁岭,然后再转乘。

因到铁岭时已是傍晚,李某就来到出站口对面的万兴旅馆投宿,当走到旅馆门前台阶时,旅馆前台的服务员杨某看到李某后,就喊在门口修理花盆的保安国某。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仅为配合文中内容

当李某走到二、三级台阶时,就被国某一把拽住了左胳膊,并质问李某要干什么,李某被拽住后动弹不得,台阶上有没有扶手,也不敢挣脱。

李某就说“你这不是酒店,吃饭肯定不上你这,来这住店呗”,国某听后十分恼火,一边大声回复李某说旅店满员,一边抓着李某的胳膊用力抡扯,第三次抡扯时直接用力将李某从台阶上摔了出去。

李某摔倒后疼痛难忍,几近昏厥。国某看到李某痛苦的表情没有一丝怜悯,转身扬长而去。李某便忍痛拨打了110报警。随后120急救车将李某送至医院。

经诊断,李某被确诊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鉴定,李某系在跌倒过程中右转子间区承受了较大的扭转暴力,间接暴力引起右骨粗隆间骨折等老年人低能量损伤;伤残等级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经与万兴旅店协商不成,李某将万兴旅店及国某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3813.48元。

而李某要求万兴旅店及国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为:

国某故意推搡的行为是造成李某摔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万兴旅馆作为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安装监控和台阶扶手,并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万兴旅店答辩

万兴旅店及国某并不认可李某的诉求,辩称:

国某并未对李某有任何的推搡、拉扯行为,李某纯属歪曲事实;而且当日旅店确实已经客满,因此并未接待李某。

另外,万兴旅店认为,李某与万兴旅店之间尚未建立服务关系,万兴旅店对李某,并无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旅店门前的台阶上均有预留的防滑措施,符合建筑行业规范标准的规定。

李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万兴旅店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审理及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李某确实是在步行上至万兴旅店门前的台阶时摔下台阶导致摔伤的事实,但并无证据证实国某对其有推搡、拉扯行为。故国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万兴旅店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前往万兴旅店投宿时在台阶上摔下受伤,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为李某系90多岁高龄的老人,身体自控能力弱,身体协调性差,在无人陪同搀扶的情况下容易摔倒,因此李某在通过台阶时,自身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是李某摔倒的一个因素;

另一方面,万兴旅店门前的台阶为投宿旅客进入旅馆所必经的设施,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而万兴旅店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高龄老人投宿时,未能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李某摔倒的另一个原因。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对李某摔伤的损害结果,由万兴旅店及李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

同时一审法院对李某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予以核实后,确定李某因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19312元,由万兴旅店承担50%,59656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李某及万兴旅店均表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李某的意见还是比较大的,除了对责任比例的认定不服之外,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异议,其上诉称:

一、李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国某对李某实施拖拽、撕扯等侵权行为,但一审判决却未予以认定,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二、判令万兴旅店承担50%的责任比例认定错误。

万兴旅店门前有三级台阶,台阶高度分别为20cm、18.5cm、18.5cm,台阶未安装适当的保护性措施,这是造成李某损害的重要原因,而李某本人并无过错,应由万兴旅店承担全部损失。

三、李某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李某出院后,服用药物的费用50000元、康复治疗费20000元、辅助器械费2000元、营养费3680元、交通费15000元、护理人员住宿费5000元、李某的误工费772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9130元等。

但一审法院因疏忽将该证据全部丢失,造成李某在一审中无法对前述费用进行举证,进一步导致上述损失未予认定。但一审法院因疏忽造成的证据丟失,不能归责于李某,一审法院对此部分未予审查、认定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应当纠正。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万兴旅店的上诉理由为:

一、原审判决仅仅是笼统地论述万兴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并未具体的明确认定究竟是在哪个方面、或者是在哪个环节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应仅限于提供服务的机构,对与其建立了服务关系的消费者所应当尽到的义务。就本案而言,万兴旅店作为一家具有多年经营经验的民营旅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年龄过高的老年人、传染类疾病患者及酗酒的人和肢体残疾的人,在没有子女或其他监护人陪护的情况下,是谢绝接待的。这不仅是所有同类经营者的行规,也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李某投宿当天,万兴旅店也确实已经客满,确实不具备为李某办理住宿的条件。在李某没有进入万兴旅店之前,双方之间尚未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故万兴旅店没有理由对李某的安全承担保障义务。

三、万兴旅店门前的台阶一共只有三级,每级台阶为18cm-20cm,台阶总高度不超过70cm,而且每级台阶上都有建筑时预留的防滑措施。

依据建筑行业规范标准的规定,只有在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才需要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而万兴旅店门前的台阶并未超高,且在临空面设有防护措施的砌筑。因此没有安装扶手,并未违反规定。

四、上述两点足以认定万兴旅店对没有与其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李某,不存在任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处。但原审判决牵强地认为,旅店门前的台阶是进入旅店的必经设施,并由此归责于万兴旅店,似乎有些荒唐。

如果这种归责理论能够成立,那么,李某即使在台阶下面的平地上摔倒,而平地又是登上台阶的必经通道,是否也应当由万兴旅店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如果这种归责理论能够成立,是否所有在旅店门前经过的人,只要在受到损害后走到旅店门前的台阶上,都应当由旅店承担50%的责任呢?如果放任这种类似“碰瓷”的行为,还怎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呢?

(万兴旅店的上诉意见还是十分犀利的,这还没完,还有呢)

五、原审判决在论述中载明“原告投宿旅馆时在台阶上摔下受伤,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为原告系90多岁高龄老人,身体自控能力弱,身体协调性差,在无人陪同搀扶的情况下容易摔倒,同时原告在通过台阶时自身疏于安全注意义务也是原告摔倒的因素”。

基于上述观点,李某如此高龄,即使是在平坦的道路上行走,在无人搀扶或无辅助器具的帮助下,也很容易摔倒。

在这种情况下,万兴旅店对李某的摔倒究竟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是基于同情给予适度的补偿也是本案又一个核心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归责不当,显失公平。退一百步讲,即使认定万兴旅店对未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李某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李某摔倒的最直接原因是其年龄过大无人陪护,且自身疏于注意义务,万兴旅店对李某的损害结果,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万兴旅店充其量也只能补偿李某正当诉求的20%。

二审审理及结果

二审法院针对双方的上诉意见,分别予以分析并作出以下认定:

一、李某所称的证据遗失问题。

李某虽提供录音一份,以证实其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录音中仅涉及到医药费凭据,且已经补齐,而录音中并未涉及其他证据已提交的内容,故无法认定李某已经提交到一审法院的事实,故不予认定。

二、万兴旅店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万兴旅店的门前台阶系投宿旅客进入该旅店所必经的设施,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万兴旅店对该区域负有管理义务,并应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安全保障义务所涉及的对象,不仅包括已经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既定消费者,也包括即将或有意与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潜在消费者。故万兴旅店对前来投宿,但尚未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李某,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台阶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台阶高度超过70c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尤其是《旅馆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旅馆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三级及以上的台阶应在二侧设置扶手。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摔倒受伤,除了因李某年纪较大,自身平衡能力、反应能力较差等原因外,与万兴旅店的保安国某伸手拦截,致使李某身处不稳定状态有关,与万兴旅店的门前台阶高度及扶手设置不符合规定有关。与万兴旅店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高龄老人投宿时未能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关。

3、需要强调的是,李某作为高龄老人倒地后,万兴旅店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使李某处于危险之中。因此,根据本案情况,应依法确定万兴旅店承担70%的责任,李某负担30%的责任为宜。

虽然国某伸手拦截李某的行为不适当,但因其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主张其摔伤与国某推拽、撕扯有关;万兴旅店主张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对李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部分调整后,确定其总损失金额为114312.35元,由万兴旅店承担70%,即80018.65元。同时判令万兴旅店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100018.65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2017年,九旬老人在酒店摔伤索赔88万,酒店:这是碰瓷,法院判了
北京,56岁女子离开店铺时摔倒受伤,要求赔偿35万元。女子说,入店时门囗没有防滑垫,走时增加了,应承担责任,法院这么判了。店铺时摔倒受伤,要求赔偿35万元。女子说,入店时门囗没有防滑垫,走时增加了,应承...
小区门口摔三次 业主要求物业担责
消费者用餐结束后在门口摔伤,餐饮店有责任赔偿吗?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人身损害赔偿类(一)
【金汇人原创】《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62辑指导性案例摘要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