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统计地主土地的时候,发现全国接近2~3成土地都是族田、义田、学田等,也就是富一代免费送给家族的田,所有土地产出用来给本族人口抚养小孩,照顾老人,以及让子弟读书,事实上起到了基层社保基金的作用,只不过不照顾本族之外人口。
这种族田不归任何人所有,还能稳定基层,起到给社会托底的作用,性质是半公半私。
因此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这种族田的数量并不多,很多就几百亩,一口气捐赠给家族千亩地的极其罕见,都是范仲淹级别的大人物才有钱这么做。
这些族田大部分的产出也消耗在了本族人口上,极少数才会拿出来添置新地。
但仅仅是因为产权不归属于所有人,没有任何人能卖这块地,随着时光的积累,占地面积越来越大,最后成为了清朝占地面积最大的地主。
这些族田,实际上介于公私之间,虽只能为一族所用,但做的事基本上都是政府本应该承担的义务,为国家解决了很多问题。这是好的一方面。
当然也有坏的一方面,因为这些族田总归是需要有人管理的,管理权通常都在族长手里。虽然产权不是族长的,虽然租金分配要受到族规的制约,但这个管理权还是很大。
因此解放前的基层权力,稳稳的掌握在这些族长和族老的手里,他们说话在当地是一言九鼎,比法律还好使,他们的力量归根结底就来源于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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