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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男子在小区盗窃得手,骑自行车逃跑时,因自行撞上保安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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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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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男子在小区盗窃得手,骑自行车逃跑时,因自行撞上保安亭大门的起降杆导致摔成植物人。事后男子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和被盗户主告上法庭,索赔59万元。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中院)

男子曾某曾因盗窃多次被警方行政处罚及被法院判处刑罚。不曾想,曾某屡教不改,在刑满释放不久后,又重操旧业,遂来到一高档小区内行窃。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曾某趁户主家里外出吃饭时,非法入室行窃,盗窃得手后,曾某欲离开时,刚好被外出吃饭回家的户主发现。曾某见事情败露后,拨腿就跑。而户主则紧随其后,边追边喊着“抓小偷”。

曾某来到楼下,骑着其电动车欲从小区门口离开时,刚好看到前面有一辆小轿车通过,起降杆处于升起状态。于是曾某立即加速行驶,意图冲出去。

万万没想到的是,曾某还是晚了一步,其骑着电动车出门时刚好被升降杆打到头部,并重重地摔倒在地上。

户主赶到现场后与保安说明了家中被盗的情况,随后户主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不久,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并将曾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曾某命是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

案发后,警方认定曾某入室盗窃属实,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刑事立案侦查。可事后曾某家属却以保安所属的物业公司和户主存在过错为由,将物业公司和户主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双方共同承担其一方的经济损失共计59万元。

那么家属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1、《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则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方有过错行为;二是损害结果真实发生了;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即便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要看被侵权人一方自身有没有重大过错,否则也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对方不用承担责任。

2、户主在个人合法财产遭受侵害后,徒步追赶曾某,属于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防卫行为,且没有对曾某作出任何伤害行为,即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因此其一方并没有任何过错。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户主在本案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3、《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提醒、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如管理者能够举证其一方尽到了义务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区保安亭上、起降杆上均标示有“一杆一车,切勿闯杆”的警示标语,且经警方调查证实,当时升降杆是处于自动升降状态。即不存在值勤保安为阻止曾某逃离小区,而故意先行落杆的行为。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本案亦没有存在过错,故也无需承担责任。

4、反观曾某,其入室盗窃在先,强行骑电动车闯卡在后,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其一方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后果,可其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选择强行为之。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于是又换了一名律师提出上诉,但因其一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故二审法院亦驳回其全部诉求。

事后有网友表示,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和稀泥,并坚决捍卫了法律的正义,同时还摒弃了以往“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因此必须点赞!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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