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根植于突厥-蒙古(Turco-Mongol)文化传统的“血腥推选继承制”(bloody tanistry)——注:这是由已故的内亚史学者傅礼初(Joseph Fletcher)提出的概念——所导致的悲剧性结果。
熟悉历史的朋友都清楚,皇帝或君主制的国家一般施行嫡长子继承制度,皇位的继承人选是受到法律或道统的保护,即便是皇帝有时也很难随意废黜嫡长子的继承资格。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明朝万历年间的国本之争,明神宗想要册立宠妃郑贵妃之子福王朱常洵为太子,却遭到整个文官集团的反对,最终还是依照礼法册立皇长子朱常洛为太子。
受到突厥-蒙古文化影响的游牧政体,却有自己的一套继承法则。对于部落联合体而言,领袖人物的出现是通过击败其他竞争者的方式,在众多军事贵族中脱颖而出,并得到其他部族的支持,被推选为至高无上的大汗(grand khan),例如蒙古帝国的忽里勒台(khuriltai),历朝蒙古大汗即位前,都要召开忽里勒台,由诸王、贵戚推举。
当然,可汗制度是依靠部落联盟和血亲纽带建立起来的一种集体权力机制,尽管按照单一的血亲传承,但由于不是长子继承制,故其继承制度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只要是大汗的任何一个儿子或者是兄弟拥有足够多的支持者,并且能够击败其他的竞争者,都可以谋求继承权,争夺汗位的激烈冲突自然也就不可避免,这就是所谓的“血腥推选继承制”。
然而,这种竞争继承的文化传统必然使奥斯曼苏丹时刻面临自己兄弟的威胁,有时甚至需要发动大清洗式的内战才能坐稳王位。因此,在15世纪后半叶,被后人称为“征服者”的奥斯曼苏丹默罕默德二世(Mehmet II )发明了弑亲法(Fratricide),规定已继承苏丹之位要立即杀掉所有兄弟,消除未来叛乱的一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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