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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物业拿内部规定阻碍法院执行 罚款30万元

【见习记者 韩湘子】

近日,一段物业人员拒绝法院执行人员进入其物业管理大楼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在被法院人员告知“相关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时,物业人员连声回应:“可以,可以!”

对此,5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发出了一份《法院通报》,内容为梁溪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在赴北京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情况时,遭到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阻挠、拒绝,导致执行调查无法进行。现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

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调查

( △图片来源:梁溪法院)

通报显示,5月8日16时许,梁溪法院2名执行人员赴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绿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情况时,在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要求进入的情况下,遭到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量联行公司”)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需要自己联系业主接待”为由阻挠、拒绝,致执行调查工作无法进行。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5月28日,梁溪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仲量联行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并限于6月15日前缴纳。值得一提的是,同日一并作出的还有《缴纳罚款通知书》,告知上述公司,逾期不缴纳,法院将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进一步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图片来源:网络)

尚法新闻(ID:zgsbfzzk)在“仲量联行”官网上发现,其自我介绍为“我们是全球领先的房地产专业服务公司。我们希望与最具商业抱负的企业和最有梦想的员工协作,共同成就愿景!”

不少网友对此表示,无论是多么领先的房地产公司,遵纪守法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法盲不可怕,可怕的是当了法盲还阻碍法院执行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近年来,不少物业公司发生因内部规定而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从而受到相关司法制裁。

以“没有提前打招呼”为由阻碍执行

据苏州日报报道,2013年,季某在苏州开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以做煤炭生意的名义向郭某借款300余万元,之后分文未还,也不理会法院判决,最终成了“老赖”。2014年,苏中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园区法院”)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拍得100多万元,并交给郭某。之后季某东躲西藏,导致法院多次凌晨执行,次次扑空。2017年2月7日上午,园区法院接到线索后火速赶到玲珑湾小区查扣季某的汽车,但遭遇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由阻碍执行,被园区法院处罚30万元。

两天后,苏南万科物业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复议,理由是员工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而园区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按规定着装,没有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经苏州中院认定,一切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负有配合、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未履行配合、协助执行义务的,应依法予以处罚。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称园区法院执行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全,未按规定着装与事实不符;认为园区法院应当出具协助执行有关法律文书的理由于法无据。据此,驳回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园区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同年2月14日,苏南万科物业公司服从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主动向园区法院交了30万元罚款。

无独有偶,据四川报道,2017年7月28日,成都高新法院执行法官协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前往麓山国际社区对抵押房屋开展评估。在小区门禁处,执行法官向物业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详细告知来意,但物业工作人员以“没有提前打招呼”为由,拒绝法官进入。多番交涉无果,执行法官只好先行离开,案件评估拍卖工作因此被耽误。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因成都麓山物业无理阻碍执行,严重影响执行工作进度,损害司法权威,高新法院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后成都麓山物业向高新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并向成都中院申请复议。因其在悔过书中态度较好,成都中院复议决定,将30万元罚款变更为20万元。

谨防“任性”物业成常态

针对此类情况,多名律师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表示,近几年物业公司以“内部规定”、“需要请示”等借口为由,阻挠、妨碍法院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甚至不予放行法院执行公务的警车,类似情形时有发生。法院对此虽以罚款进行处罚,但更需引起那些“任性”物业公司的警诫,谨防此类现象成常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115条等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此外,梁溪法院表示,法院执行公务优先,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保障公平正义所应遵循的司法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单位和个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时,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找借口拖延、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甚至以“内部规定”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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