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法院永年人民法庭一审判决周某的监护人周父、周母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等人财产损失14万余元,张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6日下午,六岁男童周某在玩擦炮时,不慎将邻居张某家屋檐下的柴草引燃形成大火,进而大火吞噬了张某家房屋,进屋抢险的张母也被大火吞没,不幸被烧死。大火过火面积157.8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4万余元。法院在综合死者张母的年龄等状况,确认张母死亡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张某等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周某的监护人周父、周母赔偿原告张某等人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记者 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