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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商业原罪”不是企业作恶的遮羞布


苏商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企业与企业家们必须要背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我们承认“商业原罪”的存在,但我们不承认“商业原罪”可以作为企业作恶的理由。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步入正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清算所谓的“商业原罪”,这当然是一个值得赞赏的进步。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亡羊补牢,犹未为晚。阿里开始打击淘宝上的不良卖家,迅雷试图与网络盗版音像制品划清界限,百度也开始清理起了虚假的医疗广告。这些改变切实地净化了网络的环境,但问题是,所有的这些有心无心的“错误”,真的都可以被归为“商业原罪”吗?

  

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特别是一些改革开放初期成长起来的企业,“商业原罪”是确实存在的。在当时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企业想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然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手段”很多时候都是有悖于现代商业道德,甚至是违背当时的法律的,但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却并非都是什么不可原谅的罪过。如果因此而招致牢狱之灾,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说是具有独力对抗时代的悲剧英雄色彩的。毕竟,正是这群打破了旧规则的人,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而反观今天的互联网企业,绝大多数都起步于95年之后,此时,中国的商业生态、乃至社会生态都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当然,我并不否认互联网企业同样具有“原罪”,企业家们“为了活下去,我们不得不这么做”的辩解也并非全然无力。互联网作为新兴产业,国家在管理、立法等方面确实都处于一种相对落后的状态,但传统商业上一些成熟的规范并非不能起到制约作用。从这个角度上讲,互联网企业的“原罪”无疑要比作为前辈的第一代民营企业轻得多。

 


 

说实话,我并不是反对“商业原罪”这种论调。就像资本有原罪一样,商业也是具有原罪的。毕竟从本质上讲,商业的基础是建立在“低买高卖”与“信息的不对等”之上的。然而在中国——众所周知,我们并不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原罪”很多时候并非被视为一种“罪”,我们在使用它时往往特别突出了“原罪与生俱来”的无可奈何,而至于“原罪”本身则是理所当然应该得到宽恕的。正是出于这样的心理,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得以心安理得地将自己犯过的所有错误都轻飘飘地归于“原罪”,并且寄希望于消费者“理所当然”的原谅。

  

盗版可以是“原罪”,抄袭可以是“原罪”,甚至连肆无忌惮地封杀他人与虚假广告也都可以是“原罪”。“原罪”似乎成了一个垃圾筐,什么样的污点都可以朝里面扔。这样的“原罪”已经失去了推动社会进步的意义,成为少数企业华丽的遮羞布。这无疑会让真正为了“原罪”付出过沉痛代价的老一辈企业家寒心。我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原罪”应该是逐渐减轻的。比如互联网的出现就在一定程度上抹平了“信息的不对等”,让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与平等。而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作用本应该是更加积极与正面的。

  

此外,变异的“原罪”文化还可能起到另外一种更糟糕的作用——给创业者释放一个错误的信号——为了获得成功可以不择手段,反正可以事后获得原谅。这是一种可怕的想法,极有可能导致创业者们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于创业者商业道德的要求是在逐步提高的。曾经,网络上出现盗版音像产品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在今天,哪怕盗用他人微博上图片或者段子都会被视为一种可耻的偷窃。例如,快看漫画的创始人伟大的安妮就因为在自己的漫画应用“快看漫画”中使用未经授权(或未注明来源)的漫画作品而饱受非议。尽管快看漫画团队及时地删除了侵权作品,并且发出了道歉声明,但这个事件始终对快看漫画应用以及陈安妮本人的声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这个事件令人感到遗憾,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公众权益意识的觉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企业与企业家们必须要背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我们承认“商业原罪”的存在,但我们不承认“商业原罪”可以作为企业作恶的理由。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成功的企业,更需要伟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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