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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5年第10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2),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和2011年第7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2015年4月22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符合上述有关公告规定但未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锦纶6切片,应对反倾销税予以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0号 .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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