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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局园区】自贸区内中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情况进展:已有一家获批

文/识局自贸区研究中心(识局智库微信公共账号zhijuzk)


前段时间,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奋迅律师事务所宣布,双方共同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公室并实行联营。这是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的首家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


奋迅创始合伙人王英哲指出,联营对两家律所而言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为双方客户搭建了更为完善的处理国际和中国法律事务的平台。双方通过“联营”与“互派法律顾问”,打破以往单一型、割裂式的服务模式。


这是自贸区批准的首家中外律师事务所。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要求,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根据此前政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只能“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这里面的背景是这样的,最早外国律所在中国只能设立代表处,与中国律所进行松散的、一案一议式的合作。当时外资进入中国较多,中外律所的合作中外国律所只能对国际法或其所在国的法律作解释,不能解释中国法律,类似咨询公司的功能。


后来,中国部分大型律所和国外律所进行排他性的合作,在品牌、名称上联合、客户共享,但财务仍相对独立。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种合作方式实际上都是“灰色”和不透明的。所以才会在自贸区的背景下探索中外律所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2014年1月,司法部做出批复,同意了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等3项试点方案。


根据司法部的批复,今后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两项律师业开放措施:


1、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即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派驻中国执业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2、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即由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和中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14年11月,根据司法部的批复,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两项实施细则。


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要点包括:


(1)允许中外律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采取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2)至少一方在自贸区设有机构。


(3)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互派法律顾问的数量不得超过3名。


(4),在互派法律顾问的合作中,中国律师在被派驻到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可以中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服务和涉及适用中国法律的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可以就重大复杂法律事务提请所在的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合作办理。


(5)外国律师被派驻到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期间,除向接受派驻的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提供外国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可以外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中国律所或者分所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


律所联营实施办法要点包括:


(1):允许中外律所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2)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各自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至少有一方在自贸区设有机构


(4)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5)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名义合作办理法律事务的,可以统一向委托人收费,双方再依照联营协议进行分配,也可以根据联营中各自办理的法律事务,分别向委托人收费,但须事先告知委托人。


我们从这两个实施细则可以看到,英美所等外国律所通过联营,就能以联营所的名义出具中国法下的意见书,以联营所的名义出庭,全面参与各项法律业务。不过,两个实施细则对两者之间的合作禁区也有详细规定,国外律所服务仍有限。


不能做什么?譬如:


(1)中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分所负责人不得作为派驻律师,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含自贸区)代表机构担任中国法律顾问。


(2)外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不得作为派驻律师,到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


(3)派驻到中国律所或者分所的外国法律顾问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时,在派驻期间,不得从事或者宣称可以从事中国法律服务,不得在名义上或者实质上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得参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内部管理。


(4)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一句话,要为今后“一站式”的跨法域法律服务创造条件。这也符合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交融的情况下,跨法域合作越来越多的需求。


2014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召开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副局长王协说,司法局近日已经接到很多电话咨询,不少中外律所对“两个办法”表示“浓厚兴趣”,并愿意“积极参与”。司法局已经开设了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自贸区设立律所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和互派的手续办理时间都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有更具体的办理指南(目前还未出台)。


上海有15000多名律师,1000多家律所,年创收70亿元。尽管境外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总数仅相当于上海本地律师事务所总量的12%—13%,代表机构的代表和雇员人数仅相当于上海本地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10%,但其总体业务收入却超过上海本地律师事务所的35%。由此可见,目前服务费用的悬殊,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刺激中方律所追赶外资所的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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