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对进口商品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出口商品税率和税则税目等进行了调整。
2015年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1%,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继续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感光材料和摄录像机等46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
2015年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和科技发展、对外贸易需要,对进口暂定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2015年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749项,平均税率为4.4%,相对于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为60%。
反向调整税率: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情况,对国内已能生产且在数量、质量上可以满足需要或市场价格已发生较大变化的39项商品,在原暂定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反向调整。
一是对制冷压缩机等36项产品不再执行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二是对天然橡胶等7项商品在原暂定税率基础上,适当提高暂定税率水平。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协议,2015年我国将继续实施13个协定,即继续对《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香港、澳门和台湾等24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分阶段关税减让方案,进一步下调了原产于东盟、智利、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香港以及澳门部分商品税目税率;对于原产于巴基斯坦、新加坡以及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商品继续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2015年实施该协定税率的税目数为622个,平均税率为0。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2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待遇;
对原产于安哥拉等1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与进口税则列目一致,2015年出口税则的商品范围、税率没有变化,对各类金属非金属矿砂、煤炭、钢坯、化肥、纸浆等297项资源、能源和高耗能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税率在2%-40%之间。
其中,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经调整后,2015年版税则税目总数由2014年的8277个增至8285个。
海关总署根据《方案》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进行调整
同时,为准确执行《方案》,根据其中的非全税目部分关税政策以及其他调整要求,海关研究拟定了具体10位商品编号,仅供各有关单位参考,具体以相关文件和海关通关参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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