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戴某在任莱州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期间,明知侯某不具备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环评资质,为牟取单位利益,仍将本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提供给其从国外进口废塑料,并指派杨某协助办理进口事宜。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单位莱州某公司通过非法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方式,协助上述个人单位从国外走私进口废塑料34票,共计1098.022吨。杨某接受戴某安排,为侯某及其他公司走私废塑料提供个人帐户帮助对外支付货款14票,共计533.428吨。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个人没有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环评资质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委托王某、韩某为其代理报关进口废塑料。王某、韩某在征得被告单位莱州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戴某的同意后,非法利用持证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侯某代理报关,从日本走私进口废塑料17票,共计475.01吨,侯某将进口的废塑料加工成塑料颗粒后在国内销售。侯某与戴某共谋,使用被告单位莱州某公司《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委托韩某代理报关走私进口废塑料5票,共计146.5吨。
法院判决单位及个人走私废物罪并处罚金,主要责任人有期徒刑。
案例点评:莱州某公司、戴某经事先与他人通谋,将各自合法持有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且戴某安排杨某代为他人对外支付货款,协助他人从国外走私进口废塑料,情节特别严重;侯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从国外走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情节特别严重;青岛某公司、王某、韩某明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的加工利用单位与实际收货人不符,仍代理报关,协助他人进口废塑料,情节特别严重;杨某明知被告人侯某不具备进口、利用废塑料资质,仍提供个人账户帮助其走私进口废塑料,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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