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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经评论】亚当斯密研究所研究员 鲍耶:欧洲的数字干预

年初,谷歌公司宣布它将结束在西班牙的谷歌新闻服务,因为不久前一项被称为“谷歌税”的新知识产权法规定西班牙出版商将向所有转载其文章的公司收费。

西班牙的报纸宣称谷歌使用其文字而侵犯了版权,但谷歌认为它的新闻服务给消息来源网站带来更多的访问量,从而增加了它们的广告收入。确实,德国最大的出版商阿克塞尔·施普林格(Axel Springer)放弃了屏蔽谷歌新闻的计划,因为发现屏蔽谷歌将导致其访问量骤减。

这便是“谷歌-欧盟”关系的另一困境。2014年5月,欧盟法院裁定支持“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这项裁定已经引发超过250,000条的删除请求。经历这个“成功”之后,欧盟现在想迫使搜索引擎不仅在欧盟,而且在全球范围取消“无关或不恰当”的链接。

在欧盟委员会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持续四年仍未了结之际,欧盟议会象征性地投票支持结束调查,将谷歌的搜索功能与其他服务“分别处理”。尽管欧盟议会无力“对付”谷歌这个强大的网络巨头,但它传递出一个非常强的信息:欧盟政治家们想要的是什么。

欧盟政治家们把这些行动描述成反对垄断、实现公平竞争和保护个人隐私。然而,谷歌提供搜索结果的方式并没有明显地损害其用户利益(相对于其竞争公司来说),但“被遗忘权”却树立了一个限制网络公开的危险判例。美国的公司和政治家严厉地回应了这项判决,认为其有政治目的,是反竞争的,会削弱贸易关系。

欧盟决策者应审慎地采取政治化管制,以免损害数字经济。决策者也许对像亚马逊、脸书和谷歌这样的美国公司在数字市场上的明显优势感到忧心——值得提醒的是,欧洲并没几家与之竞争的本土企业。

当欧元区正经历弱增长和低通胀时,《华尔街日报》报告说,自主创业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在德国(5%)、法国(4.6%)和意大利(3.4%)等国要比在美国(12.7%)低得多。一旦这些创业公司开始运营,它们的业务规模也很可能比相应的美国公司更小、发展速度也更慢,它们大获成功的可能性也更小:全世界500强上市公司中,1975年之后成立的欧洲公司只有5家,而美国有31家,其他新兴经济体有31家。

数字政策分析师亚当·蒂埃尔(Adam Thierer)认为,美国和欧洲科技公司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受本国监管环境所驱动。美国决策者有意打造一种非许可创新(permissionless innovation)的文化。非许可创新文化允许并鼓励企业创新、越界和冒险。因此,美国技术部门迅猛发展,产生出很多令全世界艳羡的发明创造和新公司。相比之下,欧洲文化倾向于规避风险,且政策也更循规蹈矩。不必要的管制和数字干预指令使得很少欧洲企业能够获得成功。即便那些成功的欧洲“独角兽”公司,大部分也是来自相对远离欧洲大陆的地区,如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和俄罗斯。

欧盟关于网络中立管理、市场干预和更严厉的数字干预的倾向将进一步损害科技公司的利益。政府干预尤其不利于不断变化发展的数字领域。在该领域,要想占领一席之地,快节奏是常态,创新是关键。此外,欧盟决策者意欲通过立法来遏制谷歌的影响力,但正是这些现有的大公司才有资源和律师来适应新规则。受打击最大的往往是更小的竞争者和无经验的新兴企业,而这些正是欧盟应着力扶持的对象。

某种意义上,欧盟决策者是基于他们对“大科技(bigtech)”的怀疑来作出决策。据调查,大部分英国网民认为,他们对在网上分享的信息以及与谁分享感到不安。甚至亲网络的美国《连线》(Wired)杂志也策划了一期最新的封面故事:数据产业如何“出卖我们的生活”。也许人们真的厌烦了谷歌,但因为没有其他合适的替代品,谷歌在欧盟搜索市场的占有率仍保有90%。

但打击谷歌,需要的是创新,而不是管制。技术史充满了像IBM、Nokia和AOL这样的市场领军企业,它们从最顶端跌落下来,令人惋惜。在技术导向的领域,大公司要想保持地位又能与时俱进,其实特别困难——更别提发扬光大了。

为了利于现有市场的创造性重构,利于挑战者公司的出现,欧洲需要一项新的数字政策。这项政策必须有利于新技术和新试验,鼓励个人承担风险并推行商业计划,不必一开始就跳入圈套,迎合监管者(此刻想到Uber和Skype两家公司的磨难)。

Blockchain(比特币钱包提供商)的项目旨在“将网络去中心化”并赋予用户对自己数据更多的控制权。这个项目是令人激动的P2P运动的一部分,它也许能重塑整个网络。但这些创新者正进入一个未知的领域(如果你愿意,可以称之为蛮荒西部)。它们的兴旺或衰亡,都需要一种开放和宽容的管制文化。

欧盟要是明白了这点,那将获益无穷。假使欧盟决策者因循现行严格管控的路线,我们可能将看到的是:企业家更少、竞争力更弱、消费者的幸福指数更低,而谷歌就更寡头垄断了。

注释:

①也称“被删除的权利”(right toerasure),指的是应用户要求删除其涉及个人隐私的权利。

②网络中立,认为网络是一项公共基础设施,任何人均可平等地在网上传输数据,电信或网络服务商不得对互联网数据流量进行任何的歧视性限制或收费。该提议最早由美国消费者协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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