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气象台已经发布了特殊天气红色预警,我因恶劣天气无法赶去上班,会不会被单位“炒鱿鱼”?极端高温天气,怀孕女职工可以受到哪些照顾?酷暑天高温津贴怎么发,能否用送“清凉”代替发钱?这些普通从业者关心的问题,可以从宁波市政府新近通过的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新法”中找到答案。
5月1日起,《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将施行↓↓↓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仅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有专门规定,但对其他特殊天气尚无专门的法律规范。
宁波这一办法将高温、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纳入其中。
其中,强对流天气包含强降水、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天气。
特殊天气预警期间误工单位不得做迟到处理
宁波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制定特殊天气应急预案,明确特殊天气红色预警信号时相关人员是否需要上班。
当气象台发布上述特殊天气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特殊天气期间,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要及时与单位联系,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做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可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20000元罚款。
因必要的公共保障、服务和抢险救灾原因需要在特殊天气下坚持工作的劳动者,《办法》鼓励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低温、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
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劳动者户外作业,及时通知户外作业或在危险区域居住的劳动者撤离到安全场所。
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0℃以下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哺乳期女职工视情况自行选择,单位不得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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