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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绑定手机卡 4被告人网上盗窃财物获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14日讯(记者 钱娟 通讯员 曾妍 陆义 王爱华)在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后,伪造受害人的身份证件后到营业点办理手机卡,通过转账、网络购物等方式,盗取被害人微信钱包、支付宝、银行信用卡等账户内的现金。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网络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向某、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提供被害人魏某的身份信息,由被告人李某、向某伪造以向某本人照片伪造的魏某的身份证件。2015年11月7日由向某使用的伪造魏某的身份证件在湘乡市翻江镇某电信营业点办理被害人魏某的手机卡,办理成功后被告人向某将补办的魏某的手机卡交给被告人李某,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通过网上转账盗取被害人魏某的现金3万元。

  据了解, 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类似的方式实施网络盗窃三次,共盗取被害人郑某、魏某、黄某等人的现金86737元。湘乡市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向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向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罪名均成立。

  依照相关法律,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向某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办案法官温馨提醒,储户在存款行开立电话银行等业务,即同意银行以银行卡号、密码等作为电子交易的认证信息,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密码等对于储蓄银行而言即为正当提取。所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家都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不能向他人泄露。另外,要妥善保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带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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