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记者 谢春年 通讯员 谭亚男
近日,王先生被一份转让合同书弄得焦头烂额。今年2月,他经熟人介绍,看中了城区一间30平方米的饭店门面,并和饭店老板签订了5年的饭店经营权转让合同,交了18万元转让费,然后满心欢喜地带着全家进店经营。可经营还不到一个月,王先生就被饭店门面的房东告知,要么按季度交租金,要么赶紧走人。这让他傻眼了,自己前一个月刚交18万元,怎么现在又要交租金呢?于是,他致电长沙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询问,自己是否需要给付租金?
长沙市12348热线律师刘霞蝉解答称,王先生是否需要给付租金,关键在于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明确记载了转让费包括租金。王先生受让饭店门面,涉及经营权转让行为和房屋租赁行为两个法律关系。原饭店老板只对饭店享有经营权,并不对饭店所属的房屋享有出租权。如果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房东知情且已明确约定转让费的一部分包括给房东的租金,那么王先生就无需另行给付租金。如果房东对转让不知情,则有权收取租金。
律师提醒,市民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对自己没有把握的合同,最好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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