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个人(家庭)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补助,个人(家庭)负担不多;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二)城镇居民不需健康体检,都可自愿参保,住院不分病种都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部分门诊大病病种也可享受补偿待遇。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出,经办机构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哪些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政府如何补助?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个人缴纳150元;
(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再予全额补助。
五、参保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投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城镇居民怎样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首次参保的居民或学生第一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社区劳动工作站或学校统一代收后向医保中心缴纳。参保后第二年续保,由参保城镇居民在缴费期限内(每年度9月1日—11月30日)持本人医保卡自行在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续保缴费业务。参保人员续保,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
现金缴费: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参保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应缴现金至银行柜台办理现金缴费;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保。
七、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有哪些?如何确认?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狼疮5 支气管哮喘6 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门诊大病病种。
参保城镇居民大病病种的确认:经二级以上定点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指定相关专科副主
八、参保城镇居民转外地就医,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病情经定点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其在异地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上述在本市就医规定支付标准的80%支付。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办理结算时应提供:1、《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2、费用单据、清单(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3、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4、住院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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