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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民法四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代理区别于行纪或信托、居间等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根据

  代理根据其产生根据有如下分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四、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定义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代理的“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的表面特征,但并不具有代理的“在代理权限内”的实质特征,无权代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无权代理区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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