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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建立健全五项机制强化调解效力促进诉非无缝衔接
    为深入推进“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推动眉山“大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近日,市法院牵头市法制办、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建立健全五大机制,着力攻坚诉非衔接不畅、对接不力等难题,促进诉非无缝衔接。
    一是建立先行调解机制。该意见在新民诉法规定的六类案件类型基础上,根据眉山“大调解”实践,将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作了适当扩展。意见规定,对婚姻家庭、相邻权纠纷等十余类适宜于调解的矛盾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起诉前一般应当先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以减少当事人讼累,实现案件最快最优最省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该意见规定,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不大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此举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调解过程中因当事人反复致调解效率低下的难题,通过及时固定调解工作成效,促进纠纷快速高效化解。
    三是健全司法确认机制。该意见对新民诉法确立的司法确认制度作了细化规定。意见规定,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意见还对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应提供的材料、司法确认案件的办理期限、程序等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此举通过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进一步牢固经调解修补稳定的社会关系。
    四是建立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司法审查机制。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应当将调解协议作为民事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是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对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此举通过审理中对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效力予以相当的“补强”,同样起到了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的目的。
    五是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该意见规定,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可以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和确认,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以后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此举进一步对调解工作的“局部战果”予以巩固,为后续纠纷解决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提高纠纷的处理效率。
    同时,为保障和督促各项工作机制落到实处,意见还规定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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