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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人是怎么对付“见危不救”的?


河南驻马店有一名女子,在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飞,司机逃逸,女子躺在路上,扎挣不起,一分钟后又遭另一辆轿车二次碾压,终于重伤而亡。事故发生在今年4月份,但前几天车祸视频才传上网络,引爆舆论。我看了视频,心里非常难受、愤慨。


让我难受、愤慨的是,肇事车撞人后逃逸,而路人看着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倒在眼前,却都袖手旁观、无动于衷,没有一个人上前施救,没有人跑过去看看,没有人站出来示意过往车辆绕行。如果当时有一个人施以援手,那名可怜的女子就不会被汽车二次碾压,也许就不会因此丧生。


记性不太差的网友应该会记得6年前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一家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而过,7分钟内,18名经过的路人都装作没看见,漠然而去,无人施救。驻马店车祸几乎就是“小悦悦事件”的重演。真不敢相信,这么多年过去了,中国看客在面对眼皮底下挣扎着的人命时,还是那么冷血,仿佛连人之常情的恻隐之心都不曾具有。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曾经有人提议国家立法,将“见危不救”列为罪行。但这一提议受到舆论的诘难,反对者认为,见危不救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国家刑法不应当介入。看了驻马店车祸视频,我的第一个念头便是,时至今日,真的需要用法律之鞭来鞭策那些看客的冷漠灵魂了——如果他们还有灵魂的话。


实际上,中国社会自秦汉至明清,历代律法都设立了“见危不救罪”。《睡地虎秦墓竹简》的记载显示,在秦朝,如果一户人家进了盗贼,主人呼救,四邻听到后不加施救的话,将会被治罪。《大清律例》也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宋朝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尤其周详,《宋刑统》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根据这一立法,如果你的邻居被强盗抢劫,他向你求救,你袖手旁观,那么你将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其他听到呼救声而不施救的人,则处以“杖九十”之刑;如果你迫于情势,无法救援,比如盗贼人多势众,而你这边“人少或老小羸弱”,可以豁免上前施救的责任;但你必须立即“报警”,报告附近的政府部门,否则还是要负见危不救的罪责;如果接警的政府部门没有立即展开救援,也将被问责,处“徒一年”之刑。


这里有两点值得我们留意:其一,政府部门见危不救的责任大于平民;其二,平民在“力势不能赴救”的情况下,可免除救援之责。这两点是我们在明清时期的立法中看不到的。


南宋笔记小说《夷坚志》提供了一个“见危不救罪”的事例:淳熙年间(1174—1189),在浦城县与永丰县的交界处,有一家旅店。一日,一名严州商人带着一担丝绢前来投宿。旅店的老板娘生性淫荡,进入客房勾引丝绢商人。然后又回房告诉丈夫:“我发现那商人货物不少,又孤身出门,不如……”她丈夫便假意请丝绢商人喝酒,喝到半夜,持刀杀了他。丝绢商人被刺杀时,“大叫救人,声彻于邻”。可是那旅店地处偏僻,周围没什么人家,只有一个老汉听到呼救声,跑了过来。老板娘挡住他,说:您老莫管闲事。又给了他一把丝绢。老汉得了便宜,便乐滋滋地走开了。那严州商人遂被杀死。后来,这起凶杀案暴露,店主夫妇一并伏诛,老汉也因为见危不救,被官府判了“杖脊”之刑。


上面我们说到的“见危不救罪”,主要都是针对发现有歹徒行凶而不加救助的情况。那么宋朝有没有针对交通事故的“见危不救罪”呢?


古代社会没有机动车,发生在陆路的交通事故一般都不怎么严重。不过,宋朝海上贸易发达,翻船落水往往会酿造成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政和三年(1113)十月二十一日,钱塘江口便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一艘载着商货前来杭州贸易的蕃船,在停泊的时候,“为江潮倾覆,沉溺物货,损失人命”。江边生活的宋朝居民与渔户却趁“水”打劫,“乘急盗取财物”;而那些熟悉水性的艄徒,见人落水,也不施救,盼着蕃商淹死了,他们才好捞走财物。


显然,这是一起丢尽了宋朝人颜面的事故。杭州官府马上将事情上报朝廷。尚书省责令杭州方面“研穷根究,不得灭裂。未获人名,立赏三百贯告捉,不原赦降”,意思是说,对所有捞取落水财物的人,全部追究法律责任,他们的罪行不得赦免;未曾落网的逃犯,悬赏300贯钱捉拿。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上的一起交通事故)


次年,即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宋政府又专门出台了一道法律,将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见危不救行为列为犯罪:“诸州:船因风水损失,或靠阁收救未毕,……本船艄徒互相计会,利于私取财,坐视不救,……非若纵人盗者,徒二年;故纵而盗罪重者,与同罪;取财赃重者,加公取罪一等。”


——按照这一立法,凡水上发生翻船落水事故,艄徒如果心怀鬼胎、坐视不救,但尚未纵人盗捞财物,将被判处“徒二年”之刑;如果故意纵人盗捞,艄徒与盗捞者同罪;如果盗捞的财物特别贵重,则加罪处罚。换言之,在水上事故中,熟悉水性的艄徒负有救人之义务,否则便会被追究见危不救的罪责。


如果你以为“见危不救罪”是中国“封建社会”才会有的产物,那就未免有些想当然了。事实上,今日不少法治国家都立法规定了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比如法国《刑法典》曾于1994年增订了一项“怠于给予救助罪”:“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对照一下前引《宋刑统》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宋朝与法国,尽管一古一今、一中一西,但双方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精神,却是不谋而合的。


是时候考虑在国家立法层面设立“见危不救罪”了。(本文首发于UC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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