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号公告中写道: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要进行第三次了,税务总局也发了三次公告。税务总局2022年1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内容,是2021年第2号公告,2019年第44号公告中所没有的,属于新加的内容。
财税微波为新增加的第四条第二款内容叫好。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细化规定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由些产生了一个怪异的现象,某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个文艺青年,没事喜欢舞文弄墨,某年度有一豆腐块发表于某日报,喜获稿酬200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无其他综合所得收入。按2019、2020年度汇算清缴做法,该人年度内有综合所得,不能在经营所得中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如果他全年赚了37万左右,我估计,会气得跳脚。
现在税务总局2022年第1号公告解决了这个问题。
但是,通过税务总局的公告改变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总给人以儿戏的感觉。
但无论如何,为税务总局的勇于担当,叫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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