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按59号文,一般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设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各项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200万,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50万;乙公司各项资产公允价值320万,负债公允价值50万。按59号文,乙公司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乙公司清算所得=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负债公允价值-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320-200+(50-50)=120(万)。假设被合并企业清算后立即缴纳清算期所得税30万,则其资产公允价值变为29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4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支付股份公允价值240万,承担乙公司各项负债50万元,吸收合并乙公司。假设被合并企业清算后无货币资金缴纳清算期所得税30万,则其资产公允价值仍为320万元,负债金额为8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4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支付股份公允价值240万,承担乙公司各项负债80万元,吸收合并乙公司。如果,我是说如果,像后述内容这样操作,就比较麻烦。设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各项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200万,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50万;乙公司各项资产公允价值320万,负债公允价值50万。甲公司以公允价值270万本公司股份向乙公司股东支付。则甲公司如何确定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的被合并公司公允价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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